开发商迟延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交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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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 文档仅供参考开发商迟延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交房义务原告周某、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 年 8 月 8 日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 ,由被告将位于浦东金桥路939 号 1102、1103 、 1104 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格分不为 663,190 、616,398 、606,368 元 (共计人民币1885956 元 ),被告应于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了全部房款,被告未按约交房,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返还已付房款1885956 元 ,并按同期存款利息计算2006 年8月8日

2、至 2007年 5月 8日利息损失 ,从 2006年 6月 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损失;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 56578.68元元。被告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辨称,尽管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刻为2006 年 12 月 31日,形式上没有办理交房手续,但 2007 年 4 月原告仍向被告提出装修事宜,表明原告实际差不多取得房屋的权利,应当认为房屋差不多实际交付, 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经审查查明 ,原、被告于2006 年 8月 8日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 ,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939 号 1102、1103、1104 室房屋出售中

3、给原告,该三套房屋价格 1885956元 ,被告于 2006 年 12 月 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还约定,被告未在约定时刻内交房,逾期超过60 天,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行使单方面合同解除权时 ,应当书面通知被告 ,被告收到书面通知起30 日天内将原告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原告 ,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3%,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合同附件一约定,被告于 2006年 8月 8日、31日分不付331,595、 308,199 、320,206元。合同签订后 ,原告依约付清了全部房款。由于被告未在2006年 1

4、2 月 31 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于 2007年 4月 29 日、30日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 ,并要求被告按约承担返还已付房款,支付利息 ,赔偿损失 ,被告未同意 ,故原告以诉称的理由起诉来院。审理中 ,被告认为 ,应按原告实际支付房款的时刻计算利息,利息损失已包含在赔偿 3%的金额中。原告认为售楼广告是合同的组成部份,被告认为不是。以上事实 ,由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已购客户付款清单和发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律师函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原、被告间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成立 ,受法律爱护 ,双方当事人应以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现原告依约履行

5、了合同规定的房屋付款义务 ,被告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交房义务,且违约行为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返还房款,给付利息 ,并赔偿损失 ,依法有据 ,应于准许。被告认为利息损失应按原告分期付款的时刻分不计算,依法有据 ,能够采纳 ; 认为利息损失已包含在赔偿损失中 ,于合同约定不符 ,不予采纳。应按合同的约定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损失和赔偿金额 ,原告主张分段计算存款和贷款利息,不符合约定 ,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周某、 杨某与被告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二

6、、被告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杨某房款人民币 1885956 元。三、被告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杨某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金1885956 元中 ,331,595 、308,199 、 320,206 元从2006 年 8月 9 日起计息 ,另本金 925956 元从 2006 年 9 月 1 日起计息 ,利息算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杨某人民币 19,895.7 、18,491.9 、 18,191 元 (共计 56,578.6 元 )。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钞票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Word 文档仅供参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167 元 ,减半收取 ,由被告负担。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995.5 、 3750、3697.7 元 (共计 11443.2元 )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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