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税务处理论文关于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的会计税务处理论文范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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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税务处理论文关于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的会计税务处理论文范文参考资料 摘要:在会计实务中有时会遇到“赠送”的经济活动,在税法中“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各有不同的规定,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该项业务,使许多会计人员一直感觉困惑。本文结合会计和税务,通过案例分析,详细解析此两种情况下的实务处理,以期为会计人员释疑解惑,提供参考。 关键词:有偿赠送;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买一赠一 关于“赠送”行为,在当前经济活动中常会遇到。赠送分为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这两种赠送方式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不同的。必须根据实际业务具体分析,清楚识别是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才能更准确地使用相关税法和会计知识,正确地进行实务处理

2、,避免出现涉税违规问题。 在我国的有关税法中对赠送事项有一些规定,例如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 号)中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符合此规定的“无偿赠送”业务必须视同销售行为,按照所赠送物品的市场公允价格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在国税函xx875 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从此规定中我们清楚知道,对于企业的“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行为是不属于捐赠行为,是正常的采取组合销售方式的一般销售行为,与捐

3、赠行为毫无关系,但要求把总的销售额按此销售所涉及的各种商品和赠品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后,再确定各种商品和赠品的销售收入。另外,在冀国税函xx247 号文件中的第二条,也规定了企业在促销中,采取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在这条规定中更加明确只对“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而“实际收到的货款”就是主货物的销售款,赠品是随着主货物赠出的且对赠品本身是没有另外收取销售款的,这项规定也就是说对赠品不征收增值税,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存在赠品送给个人的情况,还需要按照财税xx50 号文件中第一条中的三种情形进行判断,是否属于不

4、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上面的税法主要涉及的就是“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这里主要讨论“买一赠一”组合销售方式)。所谓买一赠一,是指买方购买了一种商品后,卖方又赠送一种商品。“买一”行为在先,“赠一”行为在后,先是买了商品以后才会有赠予的行为,“买一赠一”是为了获得利润和促进销售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以赠送为诱饵来吸引客户购买商品,是一种正常的附有条件的销售行为,不是捐赠行为。所以对于“买一赠一”中的赠品不能视为无偿赠送,“买一赠一”行为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是同一种交易行为,是一种捆绑式的销售方式,不能理解成“销售”和“赠送”两种交易行为。同理,除了“买一赠一”,还有“买一赠二”、购物返券、购

5、物积分等类似的方式组合销售的,都只是一种正常的销售行为。另外,如果赠送礼品是给个人的,只要不符合财税xx50 号第一条规定的,都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某一销售公司主要销售办公用品,由于受大环境的影响,近两年的销售状况很不乐观。xx年销售经理为了提高销售业绩,采取了“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即顾客购买一个电脑,公司就赠送一张电脑桌,xx年4 月公司购进电脑300 台,不含税单价3500 元/ 台,取得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是1050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8500 万元,款项已经从银行存款付清;购进电脑桌300张,不含税单价300元/张,取得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是90000

6、 元,增值税税额15300万元,款项已经从银行存款付清;当月购进的电脑卖出280 台,不含税销售金额是1260000 元,增值税税额214200 元,款项已入银行账户;购入的电脑桌随电脑的销售赠送给了客户280张。本月底,公司为了支持当地教育事业,把20张电脑桌捐赠给了学校。本月末电脑桌的市场平均不含税售价为350元/张。 从上例中知该公司采取“买一赠一”的促销形式,此例赠送客户的280张电脑桌是客户购买电脑后才获赠给的,买电脑赠电脑桌是一个销售统一体,是不可分割的一种组合式销售方式,符合国税函xx875号)第三条的规定,所以这280张电脑桌不是捐赠,所以不能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这280张电脑

7、桌虽然是随着销售电脑赠送给了个人,但是符合财税xx50 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即:符合“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的”规定,所以企业也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在4月末捐赠给学校的20张电脑桌,是不要任何报酬的纯公益性的捐赠,属于“无偿赠送”的范围,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公司xx年4月份相关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1.公司购进电脑时的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电脑10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8500;贷:银行存款1228500。 2.公司购进电脑桌时的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电脑

8、桌9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300;贷:银行存款105300。 3.公司销售电脑的同时还赠送280 张电脑桌,按规定应将实际收到的不含税总销售金额126万元,按电脑和电脑桌各自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电脑和电脑桌各自的不含税销售收入金额,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卖出的电脑应分摊的不含税销售收入。1260000(1260000+280350)1260000=1169072.16(元) (2)计算赠送的电脑桌应分摊的不含税销售收入。(280350)(1260000+280350)1260000=90927.84(元) 借:银行存款1474200;贷:主营业务收入电脑

9、1169072.16,主营业务收入电脑桌90927.8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4200。 4.月末结转出售的电脑和赠送的电脑桌的销售成本。 5.捐赠20张电脑桌给学校,符合视同销售的税法规定,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营业外支出捐赠7190;贷:库存商品电脑桌6000(300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2035017%)。 6.应交增值税的计算 销项税额=214200+1190=215390(元),进项税额=178500+15300=193800(元),应交增值税=215390-193800=21590(元)。 在实务中,遇到有赠送的业务,首先要分清是无偿赠送还是

10、有偿赠送,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是主要区别在于:不需要受赠人支付任何代价的纯公益的捐赠行为属于无偿赠送,这些无偿赠送的物品必须视同销售,需要交纳增值税;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先必须购买一定的商品,然后得到相应的赠品,此类组合销售方式中的赠送行为均属于有偿赠送,不视同销售行为,这部分赠品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只是需注意税法要求确认各自(主商品和赠品)的销售收入,就是要将总的实际收到销售金额,按主货物和赠品的各自公允价值所占比例,来分摊确认主货物和赠品的各自的销售收入。对于赠送礼品给个人的业务,只要不符合财税xx50 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避免涉税风险。 此文是一篇会计税务处理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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