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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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为加强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爆破器材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过程控制,预防爆破事故发生,杜绝爆炸物品丢失、浪费、被盗现象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经矿研究决定,成立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领导小组。一、组织领导成 员:通防科、通风监测部、生产技术部、武保科、安全监察部、及各采掘辅助工区主要负责人。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科,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爆炸物品

2、和井下爆破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每月召集一次专业会议,总结安排保管员作,落实工作制度,通报各单位爆炸物品定额消耗完成情况,分析节超原因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负责组织每月进行一次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奖罚兑现。二、管理职责(一)组长是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第一责任者,对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负全面责任。(二)技术负责人协助组长抓好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工作,对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负技术责任。(三)通防科是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主管单位。负责每月进行一次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质量标准化自检、召开专项会议,通报各单位爆炸物品定额消耗完成情况和井下爆破作业情况,分析原因并对

3、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组织“优秀爆破员”、“优秀保管员”和“井下爆破管理优胜单位”评选工作;牵头完成爆破作业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年审工作;参与爆炸物品和爆破事故的分析。(四)通风监测部是爆炸物品业务管理单位。根据企管科编制的爆炸物品消耗定额计划,编制爆炸物品供应计划报物资部,并适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计划;负责爆炸物品押运、储存、管理、发放、清退和回收工作;负责井下爆炸材料库日常资料的汇集、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负责废旧电雷管的回收、统一组织销毁工作;负责记录整理、收集爆炸物品生产厂家相关资料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参与爆炸物品和爆破事故的分析。(五)生产技术部是井下现场爆破作业技术指

4、导单位。负责爆炸物品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爆炸物品消耗现场实测工作(薄煤层炮采工作面每搬一次家要实测一次,掘进巷道对不同断面、不同岩性的均要分别进行实测);负责每月对各单位爆炸物品消耗情况进行考核;参与爆炸物品和爆破事故的分析。(六)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对全矿爆破员程技术人员、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以及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相关证件办理、审验工作,及时更新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程技术人员、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信息和持证情况,并通报通防科、通风监测部;负责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观看爆破录像,有讨论记录。(七)武保科负责爆炸物品的地面保卫、丢失追查工作;负责与公安部门的业务

5、往来协调;负责核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况,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审查;牵头组织安全监察部、澡堂完成对职工更衣箱进行动态检查工作,且每月不少于2次,防止私藏爆炸物品现象发生,并做好检查记录;参与爆炸物品和爆破事故的分析。(八)安全监察部负责本矿爆炸物品及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督检查,牵头组织爆炸物品和爆破事故调查分析,配合武保科完成每月不少于2次对职工澡堂更衣箱进行动态检查。(九)生产技术部根据生产技术部提供的爆炸物品消耗现场实测情况,负责矿井年度、季度、月度爆炸物品消耗定额计划的编制工作。(十)机电运输部协助完成地面拣选废旧电雷管的收集工作,及时送交通风监测部集中回收销毁。(十一)井下各生产区队

6、要认真组织好作业现场的爆破作业和现场爆破参数测试工作;按规定和设计要求开具爆破材料领用单,领用爆炸材料;加强爆破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严格执行“四三”爆破制度,认真填写“一炮三检”记录,并由技术主管每月5日前将“一炮三检”记录交通防科备查;对爆炸物品的领用、清退情况做好记录。第二章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一、爆炸物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一)装卸和运送爆炸物品要由专职爆炸物品押运员负责。爆炸物品押运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首先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属地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和IC卡,方可持证从事本工作。(二)爆炸物品押运员必须熟悉爆

7、炸物品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三)爆炸物品押运员必须按通风监测部工作安排,完成到爆炸材料库或爆炸材料发放硐室的押运员作,确保矿井正常生产。(四)工作期间爆炸物品押运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携带烟火。(五)爆炸物品到达井口装卸点前,爆炸物品押运员要提前清理、准备足量的爆炸物品专用车;爆炸物品车到达装卸点后,爆炸物品押运员按照供货单的品名、数量装卸爆炸物品,并与物资部北宿供应站押运员、物流公司办好爆炸物品实物、物品条码和存有爆炸物品数据的单位卡的交接手续。(六)加强对爆炸物品的保卫工作,严防被抢、被盗事件发生。武保科警卫人员负责爆炸物品地面装卸至入井期间的保卫工作;通风监测部

8、押运员负责爆炸物品井下装卸运输期间的保卫工作。严禁无关人员靠近装卸现场。(七)炸药、电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应成箱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八)爆炸物品不准在地面铁路、井口房内存放。为保证井下生产需要,运搬工区要优先安排下井,必要时由值班人员联系调度室从出车端下井。到达井底车场后,应立即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准在井底车场和其它巷道长期停留和存放。(九)装卸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地面装卸应尽量在白天进行,遇雷(暴风)雨天气不得装卸爆炸物品。2地面装卸时,周围50m内严禁有明火。3装卸前要检查包装容器,如有破损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装卸爆炸物品必须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

9、、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4乳化炸药、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爆炸材料专用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乳化炸药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专用车厢上缘。装车要平稳放置,不能倒置或侧放,爆炸物品箱体与车体之间的空隙部分,应用柔软材料等抗静电的软质垫塞紧,并加垫、加盖、加锁,防止震动和撞击。5分层装载爆炸物品时,不应站在下层箱(盒)上装卸另一层;电雷管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6禁止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车运输,禁止爆炸物品与其他货物混装。7严禁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电雷管和炸药。8严禁在架空线下装卸爆炸物品。(十)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严禁混合同罐运输。2

10、爆炸物品押运员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3爆炸物品不准在井口房内存放。为保证井下生产需要,运搬工区要优先安排下井,必要时由值班人员联系调度室从出车端下井。到达井底车场后,应立即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准在井底车场长期停留和存放。4运送爆炸物品时,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绞车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5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6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时,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提前汇报调度室,将爆炸物品装在专用箱内并上锁,告知井口安监员、把钩工,给予安排单人独立上、下井,严禁其他人员同罐上下;携带电雷管和携带炸药人员严禁同罐上下;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

11、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十一)倾斜巷道内运送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1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品。2运输前,押运工检查封盖加锁情况,确保完好可靠。3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4倾斜巷道内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十二)井下平巷用电机车运送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2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车辆制动必须缓和,严禁出现紧急制动等不安全的操作;在过弯道、道岔时,司机应放慢机车运行速度,防

12、止车体来回摆动。3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输其它物品或工具。4运送过程中,爆炸物品押运员要全程跟踪,不得远离车厢,严禁无关人员靠近。爆炸物品押运员跟车押运应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安全技术措施。(十三)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十四)装、卸车完毕,爆炸物品押运员要与保管员核对数量、品种、物品条码,确认无误后,办好交接验收手续。(十五)由爆炸材料库向井下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员或在爆破员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一人一次运送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4Kg

13、,电雷管不得超过200发。2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严禁一人同时携带电雷管和炸药。3领到爆炸物品后,必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中途严禁逗留。4严禁乘坐人车,严禁用胶带输运机或刮板运输机运送爆炸物品。5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严禁混放、乱扔乱放。二、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一)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首先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属地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和IC卡,方可持证从事本工作。(二)工作期间保管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携带烟火。(三)爆炸材料库房(包括爆炸材料库和爆

14、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搞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鼠工作。做到设施完好,措施齐全,组织落实,使用方便,并定期清扫库房内外,保持良好的卫生和工作环境。(四)库房安全储量必须按设计要求及所属地公安机核定储量储存。库房的最大贮存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公安部门审批的数量。2不得超过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3发放硐室炸药、电雷管不得超过当天的使用量。(五)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设计储存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爆炸材料库的发放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六)井下爆炸物品发放

15、硐室炸药和电雷管之间用不小于25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七)库房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八)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保管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将矿灯置于专用存放箱(木质)进入库内工作。(九)凡入库的爆炸物品,押运员、保管员双方共同检查验收爆炸物品的规格型号、有效期、物品条码、数量及包装,验收无误后方可填写到货登记单和进行手持机入库操作,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规格型号错误、有效期超过规定、条码数量与实物不符、入库数据异常或包装严重变形影响使用的,必须及时汇报处理。(十)爆炸物品摆放整齐、牢固,堆放高度及间隙有关规定,并标识规格、数量。爆炸物品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按照新规程修改)1箱堆之间距离不小于1.3m,箱堆和墙壁的距离不小于40cm。2为防止药箱倾倒,码放炸药箱的高度一般不超过1.6m。存放纸箱高一般不超过4箱,不同品种必须分别存放。堆放电雷管盒总高不超过1.6m。3电雷管盒堆边沿应垛成台阶式箱堆,如直垛堆最高不超过3箱,并有防止倒箱措施。(十)必须账目清楚、手续齐全,所有表格、台帐、标据、记录无涂改,无差错,保存要完整。当发现爆炸物品账、卡、物数目不相符时,首先进行详细自检,经确认确实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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