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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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 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 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城乡建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2013 年一、释义 19二、信托目的 21三、信托的相关主体 21四、信托单位的认购 22五、信托的规模和期限 25六、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和安排 26七、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26八、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

2、付方式 27九、申购和赎回 29十、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29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29十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0十三、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33十四、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35十五、风险揭示 36十六、信息披露 36十七、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37十八、其他事项 38第#页共40页鉴于:、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受托人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依法有权开展信托业务。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

3、、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一、释义在本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一)本信托、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设立的“木渎城乡建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木渎城乡建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三)信托计划说明书指木渎城乡建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四)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与本信托相关的文件。(五)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其

4、中:优先级委托人指签署本合同并认购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主体。次级委托人指认购木渎城乡建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次级信托单位的主体。本信托计划次级委托人为苏州市木渎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六)受托人指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七)受益人指在本信托计划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在信托计划成优先级受益人享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次级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立时,优先级受益人即为优先级委托人,次级受益人即为次级委托人。优先级受益权指优先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即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分配信托利益 时,优先支付优先级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在全体优先级受益人应得信托利益得到偿付之前,不

5、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次级受益权指相对于优先级受益权而言,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分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于优先级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八)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人民币【1】元资金。优先级受益权被划分为等份额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次级受益权被划分为等份额的次级信托单位。(九)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委托人认购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十)信托财产指本信托拥有的由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一)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余

6、额。(十二)年一年为360天。(十三)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单位。(十四)工作日指国家法定银行对公工作日。(十五)预期收益率系指本信托受益人可能获得的年化收益率,但不排除实际收益率与之不一致的可能。(十六)认购指信托推介期内合格投资者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交付认购资金,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从而持有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行为。(十七)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信托文件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的价值。(十八)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价值。二、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

7、受益人利益进行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以争取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并按信托文件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三、信托的相关主体(一)委托人委托人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其中:优先级委托人指签署本合同并认购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主体。次级委托人指认购木渎城乡建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次级信托单位的主体。本信托计划次级委托人为苏州市木渎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二)受托人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阳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1号邮编:100011联系电话:(010)84268088 传真:(010)84268000客服电

8、话:400-779-1888(三)监管人监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法定代表人:徐敏华住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路1号邮编:215101联系电话:(0512)66573310 传真:(0512)66510195四、信托单位的认购(一)认购条件1 委托人条件委托人是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 信托资金的合法性要求本信托的发行币种为人民币。委托人保证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财 产,资金来源合法,并签署信托资金来源声明书。3 信托资金最低限额要求认购时,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

9、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10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上述金额下限。4 预期收益率(1)认购金额为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的委托人,预期收益率为 8.5%/ 年。(2) 认购金额不低于 300万元(含)的委托人,预期收益率为9%/年。5 委托人数量限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信托在任一时点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如法律法规变更, 受托人有权在法律法规限制范围内自行调整。受托人按照金额优先、金额相同则按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二)认购费用无。(三)付款1 .付款要求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

10、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账 户,并在备注中注明:“ XX认购木渎城乡建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推介期内,委托人应在受托人公布的缴款期限内缴款。2 信托账户受托人开立以下信托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户。信托账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户名: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木渎支行账号:505362350677该账户为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设的独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四) 签约1 委托人需要出示的证件(1)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出示以下证件: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原件。(2)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

11、织的,需要出示以下证件: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组织有效登记证书原件; 若经办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2 委托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及本人有效联系方式和住所地; 能够证明是以本人名义开立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账户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注:委托人需要在以上文件上

12、签字。(2)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组织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一式两份;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账户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注:委托人需要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章。3.签约文件(1) 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2)

13、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五) 认购期间利息的处理自认购资金到达信托账户之日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各受益人,由受托人于第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交付给各受益人。(六) 信托单位的确认时间和标准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认购资金转化为信托单位;在收到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审核通过、并且确认认购资金到账后,受托人在信托成立日,按照每份信托单位 1元面值将委托人认购资金转化为信托单位。即:委托人获得信托单位=认购资金/1(七) 文件的管理1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2. 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3 信

14、托认购确认书在受托人处归档,以备委托人查询。(八)信托不成立的处理方法推介期届满后,如果未能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或推介期内发生使信托计划无法 成立的不可抗力,则本信托计划不成立, 受托人于推介期届满后十日内将委托人的认购资金 连同认购资金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返还给委托人。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和义务。投资者同时退还所有已签署的信托文件。五、信托的规模和期限(一)信托的成立和规模1 本信托的推介期为【30】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进行调整,以受托人公布的时间为 准。2 本信托总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肆亿元(包含苏州市木渎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 司交付的壹亿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满人民币叁亿元(包含苏州市木渎城乡一体化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交付的壹亿元)可宣告成立。3. 推介期内或推介期届满时,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1 )本信托发行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份数不少于【2】份;(2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叁亿元(包含苏州市木渎城乡一体化建设发 展有限公司交付的壹亿元);(3)受托人已经与苏州市木渎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NT托字13-008-01-002号】的信托贷款合同并生效,受托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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