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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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定伤残等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 意识消失;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 不能工作;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划分依据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 明显职业受限;d. 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 职

2、业种类受限;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 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 各种活动降低;c. 不能胜任原工作;d. 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d. 社会交往降低。八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远距离流动受限;c. 断续工作;d. 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活动能力

3、大部分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 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 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 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国

4、际分类,以及美国、 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本标准参考的有关标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 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 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 等。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司法部提出。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

5、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信息 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基础医学和法医学院以及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南华大学医学院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军、朱广友、范利华、刘爱阳、张力、周伟、舒永康、邓振华、 肖明松、邱胜冬、邹志虹、熊平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 (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6、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 总则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 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

7、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 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 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3.2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 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 ;其他对 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 ;其 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3.2.3 轻微伤

8、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 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3.3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 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3.4 损伤程度评定3.4.1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 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3.4.1.1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 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3.4.1.2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

9、据的,评定时 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3.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3.4.2.1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 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3.4.2.2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 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 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 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

10、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 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 说明。3.4.3 对于 2 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 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 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 3个月以内进行。3.5.3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 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 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 一时

11、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 6个月以内进行。3.5.4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 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 (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 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3.6 鉴定人条件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 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3.7 鉴定人权利3.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3.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3.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

12、的问题。3.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3.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3.8 鉴定人义务3.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3.8.2 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机关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3.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4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4.1 重伤一级4.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4.1.2 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4.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2 级以下)4.1.4

13、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 2级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4.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4.1.6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 20 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 重度),言语功能丧失,持续 6 个月4.2 重伤二级4.2.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4.2.2 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 4 级以下4.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 3 级以下4.2.4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 2 级以下4.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 2 级以下4.2.6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4.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4.2.8 特殊皮

14、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4.2.9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 害(重度),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 6 个月4.2.10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 6 个月4.2.11 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4.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 1 年,仍难以控制发作4.2.13 损伤遗留平衡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4.3 重伤三级4.3.1 头皮撕脱伤面积 75cm2

15、以上,完全离体4.3.2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4.3.3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 4 周以上,或者伴伤侧面瘫,或者伴伤侧听觉障碍4.3.4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5第II-XH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经6个月不恢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4.3.6 颅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阳性体征4.3.7颅脑损伤后3周内影像学显示:幕上血肿量达30mL(颞区血肿量达20mL),或者幕下血肿量达 10mL4.3.8 慢性颅内血肿有手术适应证4.3.9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10 重要周围神经干不完全损伤伴有客观体征的灼性神经痛4.3.11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 4 级以下4.3.12 损伤遗留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 3 级以下4.3.13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 4 级以下4.3.14 损伤遗留一足全肌瘫,肌力 3 级以下4.3.15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 4 级以下4.3.17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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