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7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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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为规范本所函件管理,防止本所因函件管理混乱,而给本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本所及律师执业权利,根据_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本所由主任副主任负责函件_,行政内勤和办公室严格依照本规定具体负责函件登记管理工作;二、本规定所称的公函包括律师函、委托代理合同;本规定所称的介绍信包括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会见在押_介绍信;三、使用印章、本所公函、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办案律师根据案件需要,经登记并就是否属于顾问单位和收费情况作出说明,得到认可取得函件文号,然后领取函件由办公室负责盖章;四、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原则上禁止未

2、经登记盖有印章的空白指派函、介绍信、代理合同、律师函等函件流出;五、律师如到外地办案或有特殊情况,可根据案件需要,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领取一至二份公函、空白介绍信;回所后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公函介绍信交回办公室注销六、应在公函、介绍信的存根上写明介绍什么人去什么地方办什么事及有效期限。七、印章与函件因使用或管理不当,出现严重后果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八、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于合伙人会议。_律师事务所二一_年_月_日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二)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

3、根据_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_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

4、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_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_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

5、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_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

6、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一、_案件;二、对做无罪辩护有争议的案件;三、在本市或全国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四、涉及各级_、各级政协委员、_的案件;五、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第十条事务所对下列行政事务应向司法局报告或备案: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设立或撤并新机构;二、与外国律师建立协作关系或举办工作交流活动;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第十一条本事务所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其他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作为本所顾问,顾问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三)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聘用事项,加强事务所人事管理,维护事务所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本所合伙人、专

7、职律师(以下称聘用律师)可以按本法规定聘用律师助理,承担辅助性工作。第二条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经本所管理委员会或其主管成员_批准,并由事务所行政部人事主管统一办理聘用手续。第三条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或非法学专业本科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者;(二)年龄不超过_岁;(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容貌端正,无不良嗜好;(四)因业务特点(如银行按揭、档案录入)等需聘用律师助理,经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批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四条聘用律师助理应办理如下程序:(一)拟聘人员应详细填写本所律师助理登记表;(二)拟聘人员提供本人_、学历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三)拟聘人员非本市户

8、口的,事务所可以要求或由聘用律师提供深户担保;(四)拟聘人员应提供本所指定医院体检单;(五)上述文件齐备后,由本所主管合伙人_批准并办理入职登记。第五条律师助理办理入职登记时,应当与本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聘用合同应当_年签订一次。第六条律师助理的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人民币_元,全日制法学专业研究生或以上应不低于人民币_元。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后,聘用律师应当向本所财务室签署财务授权书,由本所统一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本所应按上述原则制定统一的律师助理薪资制度,授权管委会制订颁布后执行。第七条本所律师不得私自聘用人员为其助理,不得擅自为未经事务所审批的人员印制律师助理名片,不

9、得擅自允许、默认、纵容他人以本所律师助理名义对外活动。否则,事务所管委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警告、罚款等处罚,聘用律师违反本条规定给本所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本所律师助理可以以助理的名义协助律师工作,但不得独立办案,不得单独对外办理律师业务,律师助理不能在名片上印制律师字样。律师助理违反本条规定,事务所管委会有权直接解聘。第九条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助理提供必要的办公位置,以及电脑等办公用品,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第十条聘用律师应当鼓励律师助理参加律协或本所主办的业务学习并提供必要的方便。第十一条事务所鼓励和支持律师助理参加全国统一_,对考试成绩优异者,事务所授权管委会

10、制订统一的奖励政策。第十二条律师助理须在本所卡座办公,聘用律师与律师助理共同使用聘用律师的办公场地,需由事务所统一安排,须有独立办公桌,且不影响办公室正常使用功能。律师助理的卡位使用费按本所统一标准执行。因工作需要,律师助理在外驻点办公的,需经本所批准。第十三条聘用律师可以聘用领取本所执业证的律师作为律师助理。该执业律师被聘为律师助理后,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与聘用律师以外的其他律师共同办案。第十四条除本法规定外,律师助理应当遵守本所所有的规章制度;聘用律师亦有在业务、职业道德方面承担指导、教育、培训的责任。第十五条律师助理聘用期满离所的,应提前_周到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并移交相应物品。聘用律师

11、解聘律师助理的,聘用律师应先协商并结清的工资及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本所有权直接处理,相关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自_年_月_日起执行。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四)(一)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_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一、经费管理办法: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

12、,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1)_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2)_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3)_为_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4)_为医疗基金;(5)_为业务培训基金;(6)_为储备基金;(7)_为主任基金;二、财务管理权限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_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1)办公费、

13、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2)工资、提成、奖金;(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五、差旅费收支:(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14、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五)根据_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第二章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章律师与客户的关系第一条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律师从客户取得任何报酬都必须作为本所的业务收入。客户可以自行指定律师,(但如被指定律师不熟悉该法律事务,则被指定律师应推荐本所对该业务熟练的律师),律师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户的委托。第二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第三条律师不能接受或应终止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办的委托。第四条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第五条律师不得同

15、时为一个案件、一宗生意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第六条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其个人谋利。第七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应通过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接受委托,事后应书面确认。第八条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期间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客户正当要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职责。第九条律师应为客户保守_。第十条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因故终止代理关系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第十一条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属于委托人的一切财产或资料等。第二章律师工作规则第一条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1.必须在开庭前认真阅卷,作阅卷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2.与客户讨论开庭方案应作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3.开庭前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4.必须由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的,应由客户对拟陈述的事实作书面认可;5.必要时律师应认真进行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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