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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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方单位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电话:电传:邮编:开户银行:账号:税务登记号:用电方单位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电话:电传:邮编:开户银行:账号:税务登记号: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 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 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 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1. 用电地址:2. 用电性质1 行业分类:;2 用电分类:;3 负荷性质:重要负荷/一般负荷;4 生产班次:,周休

2、日;3. 用电容量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共有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千伏安;保安容量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千瓦;其中:受电点受电变压器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台,共计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受电点受电变压器台,共计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台,共计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二、供电方式1.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 50 赫兹电源,采用 单/双/多电源,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 供电;2. 主供电源1 供电方由变配电站所以千伏电压经出口开关送出的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2 供电方

3、以千伏电压,从线路经杆,向用电方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3 供电方由发电厂以千伏电压母线经出口开关向用电方受电点直配供电;供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3. 备用电源1 供电方由变配电站所以千伏电压经出口开关送出的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2 供电方以千伏电压,从线路经杆,向用电方受电点供电,作为生产备 用电源;供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4. 保安电源1 供电方以千伏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保安容量为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千瓦;2 用电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 断电对安全产生的影响:a. 自备发电机千瓦,安装

4、地点,或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伏安,安装地点;b. 非电保安措施是;5. 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经供电方委托,用电方同意由其变电站线路向一单位转供电;转供用电容量千伏安,转供用电电力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方、转供电方及被 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6.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 图;三、供电质量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 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2. 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 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 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

5、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 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 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 配合;四、用电计量1. 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 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2. 用电计量方式采用:高压侧计量/低压侧计量;3. 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 94. 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表:IIIIII计量设备名称I型号规格I精度I计算倍率II1111III IIIII5.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 与变压器损耗电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增加/减少线损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6

6、. 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 计量的用电量,约定按每月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计算,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占照明用电量的%;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1. 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千瓦;其中:电容器千瓦,调相机千瓦;2. 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3. 供电方在用电方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用电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 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 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1. 计价依据与方式1 供电方按

7、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 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 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 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2 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千伏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分时电价;2. 电费结算方式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 电费的方式为:a用电方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次交付;即每月日,预付%;日,预付%;日,预付_%;日,预付%;_日,预

8、付%,并于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b供电方委托银行向用电方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次划拨/收取;即每月日,划拨_%;_ 日,划拨%;日,划拨_%;日,划拨%,日,划拨%;并于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3. 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 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 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4. 根据需要,供电方、用电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七、调度通讯1. 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双方约定,用电方设备由供电方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方、用电方另行签订

9、电力调度协议;2. 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供电 方采用:;用电方采用:;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 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处;属于;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 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 负责运行维护管理;2. 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整定、 加封,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3. 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 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 和用电安全 ,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 , 事后应在 24小时内通知对方;4. 在用

10、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 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 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5.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 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约定事项1.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应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 置;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2. 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 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 查人员在值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 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3. 用电方应按期进

11、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 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 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 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4. 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 部门颁发的电工进岗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5. 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 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 方可实施;6. 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运 行的,必须经供电方、用电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十、违约责任1. 供电方违约责任1 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 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

12、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 合成功的;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c.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 保安需要的;2 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 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 第 1 项承担赔偿责任;3 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 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 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 用电方违约责任1 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

13、不承担 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2 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 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 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3 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 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 按下列规定计算:a.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b. 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4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 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 违约金;3. 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十一、争议的解决方

14、式: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 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 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 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十二、供电时间:本合同签约,且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 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 电;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1.乙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 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 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 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 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4. 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5.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份,供电方、用 电方各执份;6. 本合同附件包括:;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签订地点:点: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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