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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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及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第二章一般准则第四条审计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

2、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配备一定数量并具有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第五条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两名及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组成独立的审计组;(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三)健全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四)必需的经费保证。第六条 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会计、工程、经济等);(三)具有一定的审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四)了解教育管理的特点和规律,熟悉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五)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六)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第七条

3、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应当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独立客观 和职业谨慎态度。第八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第九条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 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每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 两周,所需经费应予保证。第十条审计机构应当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推荐审 计人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使审计人员获取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第三章作业准则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评价审计结果 时,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第十

4、二条 审计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本单位领导 及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确定审 计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本部门、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 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第十三条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和时间安排,选派审 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 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第十五条审前调查的目的和任务是了解被审

5、计单位基本情况,收集与审计事项相 关资料,做好项目审计准备,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第十六条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三)职责范围及履职情况或者经营活动概况;(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五)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六)主要业务及其流程;(七)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八)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实施、管理情况;(九)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情况;(十)管理体制及重大经济政策变化情况;(十一)信息管理系统及会计电算化情况;(十二)以往接受审计及审计意见落实情况;(十

6、三)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十七条审计组完成审前调查工作,应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 内容和重点。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具体审计目的;(二)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三)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四)其他有关内容。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第十八条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涉及个人经济责任时,应抄送被审计人。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

7、时间;(三)审计组名单;(四)对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五)审计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审计机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承诺制度。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也可就具体事项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应编入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

8、根据测试结果及时调整审计方案。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成果以及经审核后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软件系统等,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现 场查验大型设备、房屋建筑等固定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 取得审计证据。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面证据;(二)实物证据;(三)视听电子证据;(四)口头证据;(五)环境证据。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审核、监盘、观察、询问

9、、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以及录音、录相、拍照、复印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可聘请专业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项目中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等的盘点监督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取证,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者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 以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本单位主管审

10、计工作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采取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 或者有关人员销毁、转移。第二十七条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作进一 步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类分析和评价,保证已 获取审计证据充分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对不够充分、相关、可靠的重要事 项,应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据。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组长应对工作底稿进行现场复核。第三十条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

11、审计单位的名称;(二)审计事项及其实施的期间或截止日期;(三)审计过程记录;(四)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 ;(五)执行人员姓名及执行日期;(六)复核人员的姓名、复核日期以及复核意见;(七)索引号及页次;(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三H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其调整的记录;(二)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三)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四)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六)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记录;(五)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第三十二条审计工

12、作底稿应附有以下审计证据;(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和签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二)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第三十三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 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观点 明确。第三十四条 经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确需改动的,应当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作出书面说明。第三十五条 教育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制度。审计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人员应当 对审计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工作方案导致重大 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

13、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审计机构应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施后续审计。第四章报告准则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向派出的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第三十八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二)主送单位;(三)正文;(四)附件;(五)签章;(六)报告日期。第三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计的立项依据、时间、内容、范围、方式等;(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三)审计评价意见;(四)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

14、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五)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内部控制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条审计组在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和审计机构在审定审计评价意见时,应当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一)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评价:1 . 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账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2 .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 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3 .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

15、出存在 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二)对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1 . 凡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2 .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 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3 .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 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三)对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1 . 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年计划(目标、指标)比较;2 .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3 .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在进行评比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比较结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四)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1. 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2. 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合理或部分合理、不合理的评价;3. 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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