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矿井主要灾害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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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矿井主要灾害管理制度(4篇) 书目 第1篇矿井主要灾难预防管理制度 第2篇矿井主要灾难预防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3篇矿井主要灾难 平安管理措施 第4篇x矿井主要灾难平安管理措施 矿井主要灾难预防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主要灾难的预防和管理,限制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确保平安生产,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依据我矿实际,确定火灾、水灾、煤尘爆炸、瓦斯爆炸事故、顶板事故、提升运输、职业危害事故等为我矿主要灾难。 第2条 矿每年在制定矿井灾难预防与处理安排时,要把矿井主要灾难预防措施纳入安排内容。在每季起先前15日,矿总工程师依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

2、掘工程的变动状况,刚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3条 矿井每月25日前,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矿井隐患排查工作,分a、b、c三级建立台帐,制定隐患治理措施,组织落实。a、b级隐患按程序上报。 第4条 矿井各种平安技术措施不得违反矿井主要灾难预防管理的规定。平安监察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发觉不按矿井主要灾难预防管理制度执行的状况,应对主要责任人进行惩罚。酿成事故的,从严处理。 其次章 瓦斯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5条 每年必需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按瓦斯鉴定结果对矿井瓦斯进行管理。 第6条 矿井每月初对瓦斯管理重点区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点区必需制定

3、特地防治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7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需查明缘由,进行处理。 第8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需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由通风部门马上查明缘由进行处理。 第9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需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旁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10条 矿井必需从采掘生产管理上实行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第11条 矿井必需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复原通风、解除瓦斯和送电的平安措施。 第

4、12条 发生瓦斯积聚现象或瓦斯超限时可实行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当瓦斯涌出异样系由通风系统或通风参数变动引起时,应首先考虑去除诱发异样的事务,以复原正常;无效果时,应考虑换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调压、堵漏等措施。 2、当瓦斯源范围小,且由较集中的裂隙通漏出时,可采纳包帮埋管方法抽出。 3、当瓦斯来自小型储瓦斯空间时,可用注高水材料等方法填充空洞,隔绝瓦斯源。 4、当瓦斯来源为与采空区无干脆的联系时,可用风筒等导风吹散。 5、当掘进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加大风量不能将瓦斯稀释到允许浓度时,可采纳边排边掘的方法。先采纳钻孔自然排放,仍不奏效时,改用机械抽放。 6、采煤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应首先采纳加

5、大工作面风量的措施,并协作导风帘等措施进行治理;在加大风量仍不能杜绝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就应运用瓦斯抽排风机抽排回风隅角瓦斯。 7、采区的的瓦斯管理严格执行双风机、双电源,每班检查不少于三次,风机实行专人管理,通风系统合理,监控系统牢靠,导排管路严密。 第13条 当发生有害气体突然涌出时,可采纳调整通风系统的措施,消退有害气体。但在通风系统调整过程中,必需严格检测影响区域内风量和有害气体改变状况,若有害气体涌出异样时,应马上停止调整,并实行相应措施处理。 第14条 对有高温、自燃的区域,必需严格监视瓦斯改变,防止瓦斯燃烧或爆炸。 第15条 瓦斯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负责组织实施,

6、并监督检查。 第16条 贯彻先抽后掘,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的治理方针,建立通风牢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多举并措的瓦斯治理体系,保证瓦斯抽、放运用正常,抽、掘、采平 第三章 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16条 矿井必需制订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全部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需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17条 木料场、矸石山与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木料场与矸石山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18条 矿井必需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

7、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需常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假如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的水池共用,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第19条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需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阻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修理;假如不设防火铁门,必需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平安措施。 第20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旁边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21条 井筒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需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22条 井下严禁运用灯泡取温煦运用电炉。 第23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

8、喷灯焊接等工作。假如必需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需制订平安措施,经矿长批准,由矿长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第24条 井下运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需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运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需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25条 矿井必需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 第26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运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旁边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难预防和处理安排”中确定。全部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需熟识灭火器材的运用方法

9、,并熟识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27条 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机电科、平安科、通防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四章 内因火灾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28条 每年初应依据矿井全年接续状况制定防灭火工程安排,并按安排实施防灭火措施,当矿井接续变更或现场状况发生改变时,应刚好调整防灭火工程安排。 第29条 必需采纳正规开采依次,依次开采,避开在一个采区形成两个以上孤岛采面。杜绝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两侧同时回采。 第30条 优化采煤工作面接替依次,避开跟随采煤工作面沿空掘进,以防掘进头与采面间漏风。不得已出现该状况时,掘进头与采面间距应不少于500m。 第31条 沿空掘进应留设不小

10、于2m的小煤柱,削减向邻近采空区漏风。 第32条 沿空掘进巷道,正常状况下,每周一次测定采空区温度并取样气样分析。若出现异样,必需每班至少进行一次温度测定,进行一次钻孔气样分析。依据钻孔的温度和气体浓度,分别绘制出与时间的改变曲线。 第33条 沿空掘进揭露联络巷、溜煤眼、废弃巷道时,要刚好采纳措施,进行防灭火处理。 第34条 对于巷道冒预、煤柱破裂区域或巷道揭露的断层、废弃巷道的首先进行背邦、用不然材料充填、喷浆和注胶处理,并依据现场条件设置测温、取气钻孔,孔底距表面距离必需大于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 第35条 对相邻采空区的切眼和停采线旁边50m内应加强观测,并进行防火预处理,发觉隐患必

11、需进行处理。 第36条 对巷道自燃危急区域采纳喷浆和注凝胶等技术,对采空区自燃危急区域应采纳加快推动速度、注氮、灌浆或气雾阻化剂等防治自燃发火措施。 第37条 对采过的溜煤眼、联络巷等与采空区相通的巷道,必需实行牢靠的封堵措施。 第38条 采煤工作面停采、回撤期间,应刚好调整工作面风量,并进行自燃危急性预料,有危急时应实行预防措施。 第39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刚好组织回撤,并进行永久性密闭,从停采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45天,并预留注浆管和观测孔。 第40条 采煤工作面封闭后,必需对停采线实行注浆等措施进行预防性处理。 第41条 内因火灾事故的的预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生产科负责组织实施,并

12、监督检查。 第五章 煤尘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42条 矿井必需制定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验收综合防尘一票推翻制度。 第43条 矿井主要进风大巷、采区进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需安装净化风流水幕,水幕要能覆盖全断面,运用正常。 第44条 按冲尘制度定期对矿井及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等地点进行冲尘,杜绝煤尘积累现象。 第45条 采煤工作面必需按有关规定进行煤层注水,煤层注水设计应在工作面设计中明确(薄煤层工作面不考核煤层注水)。 第46条 掘进工作面锚喷巷道喷浆时必需运用除尘风机或安装除尘器,除尘风机距迎头距离不得超过150m。 第47条 炮掘工作面必需安设放炮喷雾装置,放炮喷雾距迎

13、头距离不超过30m。 第48条 必需采纳湿式打眼,钻眼排出的煤(岩)粉成糊状。 第59条 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洒水降尘。 第50条 井下全部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需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第51条 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的规定,并悬挂隔爆设施牌板。 第52条 煤尘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平安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六章 矿井水灾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54条 矿井每月初依据生产接续及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对矿井水害进行分析,编制水害分析报告,并将主要内容纳入矿井灾难预防及处理安排。 第55条 每月初对采掘工作面水害(情)进行预料预报,并依

14、据生产状况,对水害地点提前56天发出水害通知单。水情预报和水害通知单要发放到有关区队、科室及分管领导。 第56条 矿井、采区排水实力必需符合煤矿平安规程有关规定。 第57条 采掘工作面排水实力不小于该工作面预料最大涌水量的1.5倍。排水系统必需完好,要有专人负责,确保排水实力。 第58条 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采掘工作面,必需实行措施,查明缘由。 第59条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仔细搞好探放水工作。 第60条 采空区密闭墙必需留设泄水装置,以防人为造成采空区大量积水。 第61条 封闭不良钻孔,必需超前启封处理。 第62条 各项防治水工程列入平安技术措施安排,由矿长组织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第63条 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做好观测及资料整理工作。 第64条 各种防水隔离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确保完好。 第65条 各类防(隔)水煤柱不得随意破坏。已破坏的要实行措施,复原其防(隔)水实力。 第66条 每半年对相邻矿井采掘状况及积水状况进行一次调查,发觉问题刚好处理。 第67条 矿井水灾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地测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七章 顶板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68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在松软的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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