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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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鉴于买、卖双方已于 20xx 年 4 月 9 日签定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商定。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一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前述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 买卖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五条补充商定如下: 买受人选择以下第 一 种付款方式。 一、买受人采纳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 买受人于本补充协议签订的同时(即20xx 年 4 月 16 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本补充协议商定房价总款为 1155360 元(大写: 壹 佰 壹 拾 伍 万

2、伍 仟 叁 佰 陆 拾 零 元整,含已付认购定金 伍 元)。 二、买受人采纳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 1、 买受人于本补充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出卖人支付按揭购房的首付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认购定金 元),余款: 佰 拾 万 仟元,买受人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进展支付。 2、按揭实施方法及相关责任: 1) 买受人须于主合同签订后3日内(即 20xx 年 4 月 12 日前)自行根据按揭银行的要求,将办理按揭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交到按揭银行,用于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买受人应无条件地协作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按揭手续; 2)买受人承诺在签订主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

3、分了解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并同意依据所购房屋等实际状况,照实填写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若买受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5日 内仍未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的(以与按揭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为准),则视为买受人违约,此种状况下,出卖人有权在书面告知买受人的状况下行使合同解除权,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商定总购房款 5% 的违约金。买受人应当担当的违约金由出卖人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扣除买受人应担当的违约金后剩余局部,由出卖人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金额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与买受人申请

4、的金额不全都,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并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复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逾期付清,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商定总购房款 5% 的违约金。买受人应当担当的违约金由出卖人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扣除买受人应担当的违约金后剩余局部,由出卖人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其次条 关于房屋交付事项的补充商定: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的依照主合同商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恳求,直至买受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1)买受人未付清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商定的应付款或应担当的违约金;

5、 2)买受人未与出卖人办理完毕房屋面积补差(合同商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的误差)协议的签订及房款找补手续之前; 3)按揭付款的买受人未向出卖人提交代办权属证书的资料和费用的。 2、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签署后,因不行抗力、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政命令、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更等)、工程施工片区停水、停电等因素造成逾期交房的,出卖人可据实延期交房而不担当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3、房屋到达主合同商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时,无论买受人是否接到出卖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买受人均应按主合同商定的交房期限前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出卖人对房屋交付日期另作通知的,则按出卖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规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接

6、手续。买受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房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逾期未签署房屋交接清单的,其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担当,出卖人不担当任何责任,双方均同意以主合同商定的交付期限的最终一天作为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及应缴纳的物业治理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担当。由于买受人过错,未能按期交付,应视为出卖人已按时交付,房屋的保修期开头计算,与商品房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治理费、水电费、修理资金、全部税费及风险即由买受人担当。买受人假如购置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商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4、房屋交付时,应由买受人本人自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若买受人本人的确无法在主合同商定的交付期

7、限届满之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公证托付的方式托付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续,托付代理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于主合同商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 5、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应按成都市有关规定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修理资金交由出卖人代收代缴至房产治理部门指定专户治理银行,买受人所购房屋的专项修理资金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如因买受人缘由导致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的,买受人应每日向出卖人支付合同商定的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同时出卖人不担当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责任; 6、买受人承诺根据主合同对房屋用途的商定使用房屋,不做商业、办公使用或出租给他人做商业、办公使用; 7、出卖人有权

8、将主合同附件六中商定的装饰、设备更换为同档次的装饰、设备,并不视为违约,无需担当违约责任。 第三条 买卖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三条补充商定如下: 1)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本数)的,据实结算房款; 2)面积误差比肯定值超过3%(不含本数)时,买受人不退房。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商定套内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本数)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担当,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商定套内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本数)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肯定值超过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

9、筑面积-合同商定套内建筑面积)合同商定套内建筑面积100%。 第四条 关于附带花园或露台的商定: 1、买受人同意: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区划范围内,与底层房屋直接毗连的花园或露台使用权由出卖人统一分割,并授权相应的底层房屋买受人专有使用,非该相应底层房屋买受人自愿不行撤销的放弃对该局部绿地的共有使用权; 2、买受人同意:买受人所购房屋所在楼宇附带有屋顶花园或露台的,由出卖人统一分割,并授权购置该房屋的买受人专有使用,对出卖人统一分割,非该顶层房屋买受人自愿不行撤销的放弃对该局部的使用权,不得主见任何权益; 3、买受人同意:购置附带花园或露台的房屋的买受人必需为公共修理供应便利并遵守物业治理的相关治

10、理规定,并不得转变和损害花园或露台的隔离方式及其内设臵和相关的公共设施,不得转变花园或露台用途,不得建筑构筑物; 4、上述附带花园或露台的大致位臵和外形、范围、面积,由出卖人在销售时展现给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买受人,但其实际的位臵、外形、范围、面积可由出卖人依据修建地点的详细状况加以确定,买受人不得因实际状况与展现不全都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要求出卖人赔偿。 第五条 买受人托付出卖人办理本补充协议项下商品房房屋产权证的,买受人须全力协作办证事宜并向出卖人出具托付手续,在出卖人向其交付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商品房时,须向出卖人支付按国家规定应由买受人担当的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各种税、费并提交相关全部资料。出卖人

11、应在商品房所在工程全部物业的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起2年内帮助买受人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需由出卖人供应的资料交国土治理部门。如因买受人缘由导致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出卖人支付上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由此导致权证办理延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担当,买受人同时应赔偿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双方商定主合同及其附件、本补充协议之外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均不对买卖双方具备约束力,也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及条件,其内容仅供参考。 第七条 买卖双方在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无任何商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下单方面要求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按合同商定的购房总款的 15

12、%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前方可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买、卖双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导致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的,自解除之日起 5 日内买受人应帮助出卖人到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撤销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退还买受人购房款。 第八条 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应本着诚恳信用原则来对待相对人在履行合同时的通知、告知事项,如因重大事项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则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相对人,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成都市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日;在成都市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

13、为送达日,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担当。 第九条 在本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住宅地、电话等通信及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均应以书面方式2日内告知对方。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担当。 第十条 出卖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方法、预售许可证(或者城市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及文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说明的内容,出卖人还在签订本补充协议前,向买受人明示了极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块临时治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并予以了说明,

14、买受人在此承诺遵守该极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块临时治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第十一条 出卖人已对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及本协议中全部作黑体字标识的条款对买受人进展了充分说明,并对其他条款依据买受人的重述进展了说明,买受人在此承诺无异议。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授权代表: 托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买受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就商品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甲方同意将座落于古寨商业街第 排 号,建筑面积260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其次、商品房售价每平方米20xx元,总计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元整(:520xx0 元)。 第三、买受人的商品房仅作商住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构造、承重构造和用途。 第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商定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本合同一式2份,出卖人1份,买受人1份 。 第七、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字): 签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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