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全书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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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全书重点笔记整理民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 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诉: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的请求。 诉的特征: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只能向法院提出;诉是一种请求;诉形成的根 本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间发生了民事诉讼。 诉的三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和事实理由。诉与诉权的关系:联系:诉权与诉有相同的主体和对象(提起诉和享有诉权的主体都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对象都是人民法院)功能方面有一定相似性(享有诉 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司法救济,诉的目的在于启动诉讼并最终获得利己裁判)

2、; 诉权是诉的基础,诉是诉权的表现形式和诉权的具体的行使方式。区别:诉权是当事人的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而诉是当事人提出的请 求,诉权处于静态,诉处于动态,诉权是法律规定的抽象的权利,而诉是一种 具体的请求;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公民、法人享 有,获得依法设立的司法机关公平审判的权利,与当事人是否涉入某一具体的 民事诉讼并无必然的联系,因而它属于应然的范畴,而诉作为法院提出的请求, 较为强调请求的提出,因而一般情况下与某一具体民事纠纷关系密切。 哪些情形属于诉的合并? 诉的主体合并诉的课题合并因被告反诉而发生的合并因第三人参加诉 讼而引起的原诉与参加之诉的合并反诉:已经

3、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 消、吞并原告的诉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特征:当事人的特定性、目的的对抗性、时间的限定性、独立性 提起反诉的条件:反诉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只能向受理本 诉的法院提出;反诉与本诉须能适用同种诉讼程序;无论一审或二审程序中提 出反诉,均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须与本诉有牵连性。提起反诉的时间在本诉开始后,作出裁判前,超过期限则不适用反诉,只能重 新起诉。民诉法基本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 则;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 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

4、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法院调解 原则;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查监督原 则;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需 理解哪种情况体现何种原则?)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原则。处分原则历史沿革概述:民事诉讼在历史上就是处理私人纠纷的方式之一,罗 马法就有对民事权利自由处分的规定。资产阶级最先将其作为一项诉讼原则提 出。18 世纪后,资产阶级掌权后主张“私法自治”原则,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 可以任意使用和支配。1806 年法国民诉法最早以立法形式将处分原则规定在法 律中

5、。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的内容: 享有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处分的既包含实体权利又包含 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在民事诉讼各个阶段均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 法院应当监督和审查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也 是结案方式);(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遵循自愿原则;(人民法院进行 调解时必须)遵循合法原则(程序和实体均合法)。适用法院调解原则需注意的问题: 适用范围限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告催告程序案件,婚姻、身份 关系确认案件等不能进行调解);调解时间及调解期

6、间的审限计算(一、二和 再审民事案件,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调解,征得当事人同意方可在答辩期满 前调解。答辩期满前,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 15天内适用简 易程序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 7 天内未达成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继续 调解,延长或庭外和解期间不算入审限);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准 许规则(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不履行协议需担责约定或约定担保人的,法院 应予准许。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不准许);调 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附卷于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 员签名盖章产生后法律效力)。诚信原则主要内容: 对当事人制约(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7、、禁恶意制造诉讼状态、禁恶意轻率请求 回避、禁反言、权利失效无权诉讼、禁妨碍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禁故意拖延); 对法院(法官)制约(禁滥用自由裁量权、禁突袭审判);其它诉讼参与人 诉讼行为的制约。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 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庭的组成: 第一审合议庭:审判员、陪审员组成(或全由审判员组成),民事非讼程序中, 选民资格案件及其他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重大疑难民事非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 第二审合议庭:审判员组成(不包括陪审员); 重申合议庭:按一

8、审程序组成(原来参与合议庭的审判员、陪审员及独任审 理的审判员不得进入重申合议庭); 再审合议庭: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二审的按二审 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审判原则: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主持工作(院长或庭长指定),陪审员 参加合议庭则不得担任审判长。在庭审结束后方可评议。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 数原则确认合议庭意见,少数人意见保留并如实记入笔录。评议需做笔录,合 议庭成员签名。合议庭未形成多数人意见则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必须 执行其决定)。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独立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一 审,基层法院,法官独任,陪审员不能,用于简单民事及一般非讼

9、案件)。 回避制度:为实现司法公正,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情形,不 得参与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活动的制度。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及勘验人员。回避的条件: 必须回避情形:(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 理的。(公开审判)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律 另有规定之案件。(公开审判)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涉及 商业秘密的案件。适用一审终审案件情形:小额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的案件。 民事案件主管:具

10、有解决民事纠纷职能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对特定民事案件 的排他性管理。民事诉讼主管(法院主管):行使国家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对特定民事案件的排 他性管理。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民事纠纷;劳动纠纷;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 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专利纠纷、海商事纠纷、选民资格案件、非讼案件等)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关系? (P119) 管辖:各级人民法院间和同级人民法院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和权 限法律规定诉讼管辖的种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其中,地域管辖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 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理论

11、上管辖的分类: 以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分为法定和指定管辖;以纠纷主体或争议标的与法院间 的联系为标准分为共同和合并管辖;以当事人对管辖的法院可否选择分为选择 和职权管辖;以管辖的法院是否唯一确定分为专属管辖和普通管辖。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案件性质;案件影响范围;案件繁简程度;诉 讼标的金额。世界各国诉讼法一般都以争议标的的数额为依据划分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案件:重大涉外民事案件(争议标的额大、案件重 大复杂或居住在外国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 的案件;最高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的法院。 原则

12、是 “原告就被告”。以“被告就原告”为“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补充,其四种情形(民诉法规定): 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 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 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另还有最高院司法解释8种关于“被告就原告”的情形(P132)。9种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特殊地域管辖(P13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 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 讼;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13、起的诉讼;因海滩救助费 用提起的诉讼;因共同海损而提起的诉讼。专属管辖:某些特定类型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法院行使管辖权。 三种专属管辖诉讼: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有地法 院)。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形式协议选择相关法院管辖协议管辖要件(国内):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仅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第一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法律规定可供选择的法院范围内选择;当事人需作出确定单一的的选择;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4、。 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据法律主张受诉人民法院对本案 无管辖权的诉讼行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提出主体为本案当事人(原告和被告);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程序:(P143) 当事人诉讼权利:请求司法保护;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和提供证 据;陈述、质证和辩论;请求调解和自行调解;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提 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申请再审的权利(11 种)。当事人诉讼义务:按时出庭;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必 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有缴纳诉

15、讼费用的义务(5 种)。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诉讼承担):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使 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移给另一人,并由其作为同样诉讼地位的当事人。 当事人诉讼权利承担四前提条件:原当事人是正当当事人;诉讼正在进行中; 出现了特定事由;承担者与被承担者存在特定关系。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相同种类,人民 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构成要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及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 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属同一诉讼程序,归 统一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由其推选出一人或数人代表其利益实施诉

16、 讼行为的人。起诉时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人数确定,由众 多一方当事人中选出代表人代表自己一方进行诉讼,其裁判效力及于代表人自 己和所代表的当事人的一种制度。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既可由全体共同诉讼人推选,也可由部分共同诉讼人推选 出只代表其部分共同诉讼人的代表人。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诉讼标的属同一类型,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其商 定代表人,代表被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制度。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当中去的人。无多利请求权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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