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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每家玛超市有限公司、王忠平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浙杭知初字第317号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秉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惠香,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颉宏伟。被告杭州每家玛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国周。被告王忠平。委托代理人沈建敏、陈焕章,浙江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每家玛超市有限公司、王忠平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7月27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王忠平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有管辖权的裁定后,被告王忠
2、平提出上诉,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本院有管辖权。本院于20XX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惠香、颉宏伟,被告王忠平委托代理人沈建敏、陈焕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每家玛超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庭审中提供据以证明其拥有权利的证据-知识产权使用授权书载明,发生侵犯或仿冒时,授权方授权被授权使用方可以以使用方的名义或委托他人以使用方的名义提起诉讼、索赔或行政处理。其签署授权的时间为20XX年4月。本案中,原告指控二被告侵权事实的发生时间为20XX年3月。因此,在专利权人没有对知识产权使用授权书签订前的侵权行
3、为进行实体权利授权的情况下。根据上述约定,原告对本案不具有诉权。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专利权人-株式会社乐扣乐扣于20XX年12月签署的授权书载明,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全权代表株式会社乐扣乐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制止并消除任何侵害株式会社乐扣乐扣所有知识产权的行为。该授权也是程序意义上的授权,原告不具有实体权利。基于上述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为平代理审判员 解 斌人民陪审员 李 雯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