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合同范文集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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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维修合同范文集锦5篇汽车维修合同篇1托修方(甲方):承修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 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 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维修车辆1. 车牌号2. 发动机号3. 颜色4. 车型5. vin代码/车架号6. 行公里数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 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该 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1. 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 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2. 乙方在维修中

2、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第四条维修价格1.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2. 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口市交通管 理局制定口。3. 维修预算费用:元,大写:。其中:工时费元,大写:;材料费元,大写:。4. 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 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第五条车辆交接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 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 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第六条质量标准1. 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口行业标准口地方标准口 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

3、有关资料的要求口。2. 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项执行。(1) 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 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0公里或者100 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 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10 日。(2) 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日”执行。3.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 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 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 达到者为准。第七条竣工验收1. 竣工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前,交付地点为。

4、2. 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 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 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 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 用。第八条结算1. 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 并附桂林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桂林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 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 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2. 付款方式:现金口转账口其他口。3. 付款期限:。第九条违约责任1. 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 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2

5、.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 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3. 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 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 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 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 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用或逾期支 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 天内应当给予答 复。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 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第十条其它约

6、定1. 。2.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桂林市 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 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附则1. 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2.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 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汽车维修合同篇2托修方(甲方):承修方(乙方):材料提供方式:。质量保证期:维修车辆自出厂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30 天或行驶5000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结算方式及期限:甲乙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的车辆单位,甲 方在维修期间所发生的大修费用允许

7、临时挂账,竣工后由乙方签 字确认,乙方应及时为甲方结算费用。其他无长期业务往来车辆 单位在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验收合格立即结算维修费用。现 金转账银行汇款期限o如 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说明: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 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1000元以上的。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一、适用范围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 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 用本合同。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 重物品及相关证件。(二)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

8、生的相 应责任。(三)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四)对乙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 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 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 求乙方赔偿损失。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 厂检验记录单。(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 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 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 修理并赔偿损失。(三)

9、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 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 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四)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 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并交甲方保存。(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结算发 票,并附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 明。(七)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行使留置权。(八)质量保证期以合同标明为准或双方另行约定,返修车 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 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

10、 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 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 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 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 应维修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 任标准执行。四、其他条款(一)进厂检验记录单、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经甲 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结算价格按照乙方公示的汽车维修项目工时费和材料 费价目表执行。(三)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辖区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 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

11、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 裁协议申请仲裁。五、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执一份。甲方:盖章(签字)负责人:年月日乙方:盖章(签字)负责人:年月日1汽车维修合同篇3甲方:法定代表人:住址:邮编: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联系电话:甲方确定乙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公务用汽车的协议维修单位。本协议所称汽车维修是指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包括汽车 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不包括汽车轮胎和 蓄电池)。本协议所称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 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 专项修理生产。本协议所称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

12、从事汽车一 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的企业。为保证公务车辆协议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依据 维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就公务车辆的协议维修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第一条收费标准(一)维修收费计价公式:维修费总金额二工时定额X工时 单价+材料进货价X(1 +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X(1 +外 加工管理费率)(二)实行明码标价。乙方应当在其营业结算室醒目位置以固定形式张贴公布计价公式、工时单价、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 管理费率,并提供供车主查询。(三)乙方应按本协议的承诺,在市汽车维修协会规定收费上限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价格优惠,其中工时单价为 元/小时、材料管理费率为%、外加工管理费率为%。为保障市场

13、的充分竞争,乙方可以在其所报优惠率范围内给予公务车维修更优惠的价格和优惠率,但应及 时通知甲方,报甲方备案。对经甲方备案的价格和优惠率,未经 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同时乙方应保持对所有公务车维修优 惠价格和优惠率的统一性,不得对送修车辆区别对待。(四)严格执行本协议所承诺的收费标准。汽修配件价格, 不得高于甲方配件价格数据库内的价格,更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 均价。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供真实的材料进价信息。汽车配 件价格发生变化时,需将配件价格变化情况上传到市政府采购中 心配件价格数据库内。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负责监督纳入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用汽车到中标的协 议维修厂(包括乙方)进行协议维修(

14、不含汽车轮胎和蓄电池)。(二)负责纳入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用汽车维修经费的查询 以及专用卡结算的监督管理。(三)负责协调乙方与纳入政府采购单位在车辆维修方面的 关系,并与有关部门一起妥善处理车辆维修纠纷。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一)汽车维修的优质服务要求1守法经营、按章办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 t167391-1997和gb/ t167392-1997规定的经营范围认真搞 好车辆维修服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及车属单位的权益。2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3设置公务车辆维修专门接待柜台,有专人提供从接车到 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为

15、公务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 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保障车辆单位用车需要。并利用计算机为 送修的公务车辆分车建立维修档案,向甲方提供有关车辆维修的 档案信息。4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急修快修、救援、24小时服 务、免费拖车等服务。乙方应以最快速度响应并提供服务,并保 证对所有公务车提供相同优质的服务。在市行政区域内车辆发生故障需急修的,应及时派员抢修。给予公务车在 市行政范围内免费提供2小时内响应、24小时拖车服 务以及免费接送维修服务。5根据送修单上填写的拟维修项目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 拟定维修方案和计价,未征得送修方同意和认可,不得擅自更改 维修项目。报价应充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经费等因素,向 送修单位提出合理的报价及维修方案,由送修单位确定。6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 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送修人同意,可以用旧件, 但汽车修理企业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件。7妥善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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