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养老金业务信息保密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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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五章 养老金业务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守养老金业务有关信息秘密,保障养老金业务委托人、受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行的正当权益,依据有关*银行保密规定,特拟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养老金业务秘密信息是指在养老金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银行带来经济权益或依据有关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协议需加以保守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养老金业务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和业务信息等。(一) 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养老金业务方案技术、营销推广方案技术、计算机系统和程序、产品设计技术及有关文档等;(二) 商业信息是指与养老金业务有关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养老金业务发展战略、营销推广计划、

2、定价策略、客户名单、宣传资料文件资料、研究资料文件资料、竞标资料文件资料等;(三) 业务信息是指有关的客户、业务运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账户信息、养老金计划运作方案、支付费用数据、养老金资产信息、业务指令、业务协议等资料文件资料,以及养老金业务依照法律规定和关于协议商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秘密信息,包括以书面、电子或其它形式存在,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子交换等方式进行传播和散布的记录和资料文件资料。第四条 养老金业务的秘密信息的详细内容包括:(一) 在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养老金基金资产数、企业个人账户数、企业的养老金计划方案、方

3、案测算数据等信息;(二) 养老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或从系统中导出的养老金账户管理业务数据和资料文件;(三) 来源于投资与托管业务部的养老金基金托管数据和资料文件;(四)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从客户、同业机构和业务合作方获取的养老金业务表单、数据和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五) 依据有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形成的业务统计和分析文档;(六) 已签署或待签署的养老金业务协议和协议内容及费率;(七) 养老金业务发展战略和营销推广策略文档;(八) 养老金业务产品技术资料文件资料;(九) 信息系统技术文档,如系统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文档、系统维护手册等;(十) 未经公布的业务宣传材料和文档;(十一) 养老金业务

4、的分析研究报告,如*场研究、政策研究、产品研究文档;(十二) 其他在有关法律法规或协议协议中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第五条 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和经办养老金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业务经办分行”)的全体人员都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和义务。所有人员在开始从事养老金业务前均须签署养老金业务保密协议书,保密协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一)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二) 保密的时限要求;(三) 保密工作的详细要求;(四) 违约责任;(五) 签署各方签章和日期。第六条 秘密信息的获取和散布应遵循业务有关原则,只向有关机构、人员提供或公布必要信息。业务有关的详细情形包括:(一) 业务经办分行可以获取与本机构有关

5、的客户、业务和协议信息;(二) 经总行授权经办养老金账户管理业务的分行,可以获取其账户运营业务所涉及的客户、业务和协议信息;(三) 总行除养老金管理中心外的其他业务部门和同业机构只能取得与其业务有关的信息;(四) 养老金业务客户可以通过我行提供的正式途径了解其养老金业务信息;(五) 在产品开发、系统开发、业务合作过程中涉及的业务、技术文档和信息,应仅限于提供给业务合作方,不得散布给第三方;(六) 为特定目的编制的业务文档,如投标书、业务总结报告等,应仅提供给特定的客户或外部机构。第七条 凡是以养老金管理中心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各类资料文件,包括对外宣传的稿件,均需由发文处室的处长审核、确定密级和发

6、文范围后,方能发布。所发布的资料文件应以电子或纸质的形式在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系统管理处留档。第八条 所有人员均不得在餐厅、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公共场所谈论涉及秘密信息的事项。第九条 讲话、做报告、新闻发布会、对外活动以及向报刊投稿不得扩散不宜公开发表的事项或消息。对外发布关于新闻、接受关于单位约稿等,要经过行领导审核批准,不得披露属我行内部不宜公开的关于业务情形。第十条 未公开的重大事项和关于涉密事项,不得向外泄露、散布。正在办理的资料文件、事项的批转或会商情形,不得对外提供。第十一条 所有秘密信息的存放介质(包括纸质资料文件、计算机硬盘、U盘、光盘)都需要妥善保管,并且进行必要的加密或保密措

7、施,如设置数据访问密码、存放在带锁的资料文件柜里面等。第十二条 存放秘密信息的办公场所应设立门禁或门锁,在无养老金业务人员的情形下,应锁好门柜。如有客人到办公场所拜访,应有养老金业务人员的陪同。账户管理系统机房、养老金账户管理操作室和各分行操作室作为安全保密区,应实行必要的门锁、门禁等物理安全制度,只有账户运营操作人员被授权进出操作室。非账户操作人员应在账户运营操作人员的陪同下进入安全保密区。发送与工作关于的邮件都应通过行内的电子邮箱,以避免使用外部邮箱而可能发生的秘密信息泄露;第十三条 通过传真号码机向内部人员、同业机构、业务合作伙伴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发送秘密信息资料文件的时候,应尽量使用各方

8、商定的传真号码方式,并在事先确认接收方能及时接收;复印和传真号码的资料文件在履行处理后应及时从复印机或传真号码机上取走。第十四条 到外面办公须携带保密信息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密保存,不得遗失;出国人员不得携带有密级的资料文件和资料文件资料出境。秘密信息资料文件一经丢(遗)失,必须立即报告部门领导或上级部门。第十五条 从行里、其他部门或者从内部借阅的涉及秘密信息的资料文件资料,应及时(一般应在当天下班前)归还,未能随意扩大知情范围。第十六条 凡是涉及秘密信息的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不准贮入社会联网计算机。存有我行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也应拟定相应的保密规定,并由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准调用计算机涉密内容。第十七条 各种秘密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要定时清查和按时归档、收退、销毁;通过电子介质中转的秘密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应在适用后及时删除、销毁有关电子介质。第十八条 部门印章、部门领导人名章、账户管理业务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加锁存放。使用有关印章必须经部门领导签字。第十九条 对保守秘密信息做出突出成绩者要予以表彰。对泄露秘密信息的,依据*银行问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养老金管理中心负责制订、修改和说明。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实施。原下发的与此文有悖的有关规定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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