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调整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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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 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 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2、。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 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 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 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 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 著、清晰表示。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 广告主在相应范围 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费用无法计算或

3、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 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 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 Z示O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 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的罚 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 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 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

5、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 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 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 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 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 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 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

6、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 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 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 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 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 品或者服务的;(六)

7、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 年人 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 药品、保健食品、 医疗器械、 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市场监管局干部重点掌握的法律规定: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 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 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

8、、养生知识等形式变 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 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 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 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 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 及类似内容。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

9、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 等功效。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 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 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 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 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 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 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

10、或者保收益等,国家 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 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 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 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 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 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

11、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 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 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 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 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 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 除外。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

12、,适用本法的各项规 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 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 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 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 制止。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 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 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 (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 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 对涉嫌从事违法广

13、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 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圭寸、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 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 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 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 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广告代言人相关规定: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 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 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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