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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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昆明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预防烟花爆竹引发的灾害性事故,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第五条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

3、工作。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公园;(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五)车站、地铁、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八)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九)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十一)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十二)海鸥等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县(市)

4、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确定和公布本辖区内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第七条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传统民俗民习和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禁止零售烟花爆竹。第八条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第九条禁止采用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一)向人群、车辆等

5、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二)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三)以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四)采用其他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第十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按照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第十一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封签制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内容。第十三条烟花爆竹零售点

6、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安全巡查及现场看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留存烟花爆竹进货单据备查。第十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并将剩余的烟花爆竹及时送往原供货单位集中保管。第十五条对经营单位上交以及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经营单位上交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费用由经营单位承担。第十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七条焰

7、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公告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实行统一封签制度的;(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的;(三)烟花爆竹零售点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烟花爆竹零售点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未将剩余的烟花爆竹及时送往原供货单位集中保管的。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2005年1月27日颁布的昆明市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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