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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一)粮食主产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3省(区),中央财政资金7%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非粮食主产区 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市,中央财政资金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
2、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2.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3.山西、海南2省,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广西、云南、贵州、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1宁夏、_省(区、市),中央财政资金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其他地区 _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1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1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二、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分省配套比例1.粮食主产区江苏省为1。
3、 辽宁、山东2省为。.5。 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0省(区)为1:0.4。 2.非粮食主产区 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为1:2。浙江、广东省为1:1。福建、重庆2省(市)为1:0.6。 山西、广西、云南、陕西4省(区)为1。5。 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_6省(区):.。西藏自治区为1:0.3。 3其他地区 _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及广东省农垦总 2局,中央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项目团、场和群众筹集的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配套比例为:0.5。 (二)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 1.天津、青岛、宁波市,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
4、资金的以上,县(市、区)级承担40%以下。 2.大连、上海、山东、福建4省(市),省(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0以上,地(市)、县(市、区)级承担30%以下。 3.其他省(区、市),省(区、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以上,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级承担20%以下。 .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级财政配套资金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区、市)自定。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困难县以及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2X-202X年)确定的00个产粮大县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县,不承担财政资金配套任务;各地其他产粮大县是否取消财政配套,由各地自行确定。
5、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区、市)本级财政承担。 (三)部门项目配套比例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等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配套比例,执行所在省(区、市)的配套比例。 三、中央财政无偿资金投入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00%无偿投入。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确需超过%的,须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100%无偿投入。取消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扶持方式。 本规定从20X年月1日起执行。原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59号)同时废止。第 1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