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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不予立案裁定用)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不予立案裁定用)()行终字第号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如明确,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概述上诉请求与理由)。本院认为,(简要写明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一、本裁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本案指令人民法院予以立案。”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第二,撤销原裁定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人民法院予以立案。”1 / 2微信订阅号:格律法学院(gelvfaxuey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