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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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内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新型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及省政府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坚持“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社会

2、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 户籍在我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依照户籍类别,均可自愿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与部门职责第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是全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办)劳动保障管理所(以下简称“劳保所”

3、)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各科室具体职责如下:一参保管理科主要职责:1.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登记2.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修改3.参保未领取待遇人员的退保4.特殊人群身份(比如重症残疾人员、失地农民)的认定5.参保人员子女关系的维护6.人员开户信信息报送银行与银行开户信息返回二缴费管理科主要职责:1.参保人员的正常缴费2.参保人员的个人补缴3.参保人员的一次性缴费4.集体补助5.个人缴费的中断与恢复6.应收核定与缴费数据银行报盘三待遇发放科主要职责:1.到龄人员的待遇核定2.领取待遇人员的终保3.基础养老金的调整4.待遇发放的暂停与恢复5.待遇补发与追回6.拨付通知与待遇发放数据银行报盘四

4、基金管理科主要职责:1.缴费数据银行回盘2待遇发放数据银行回盘3.生成财政补贴申请上报财局第五条 乡镇(办)劳保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政策宣传和情况公示等工作。第六条 城乡劳动保障协理员(以下简称“协理员”)具体负责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三章 业务

5、流程管理第七条 通过利益导向和宣传动员,引导城乡居民参保,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要把4559周岁的城乡居民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引导,搞好发动,力争做到人人参保。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各村协理员负责组织本村人员参保,指导填写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将有关材料和表格报乡镇(办)劳保所审核。第八条 乡镇(办)劳保所对参保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按规定将参保人员的资料报区社保经办机构。第九条 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将有关材料归

6、档备案。第十条 养老保险费暂由乡镇(办)社区集中收缴,并及时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多联式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待条件具备时,为参保人员制发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年度内未及时缴费及需要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补缴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可在下一个缴费年度内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第十三条 我区为每个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7、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帐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存储额连续计算利息。第十五条 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户籍的城乡居民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8、,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第十六条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本村村委会办理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填写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村协理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10日前报乡镇(办)劳保所,经劳保所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领取条件人员相关资料报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区社保经办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认定待遇领取资格、确定养老金领取金额,通过指定

9、金融机构制发养老保险金领取存折。第十八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理员和乡镇(办)劳保所应及时提请区社保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第十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理员和乡镇(办)劳保所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第二十条 村协理员于每月末,将当月本村领取人员死亡情况报乡镇(办)劳保所审核后,

10、报区社保经办机构。区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于每月末将当月本区死亡人员情况分别按乡镇(办)、村统计后向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报情况做停发处理。第二十一条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四章 基金财务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

11、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专户储存基金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第二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只能在同一银行各开设一个。第二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确保基金安全。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二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接受同级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第二十七条 每年4月乡镇(办)劳保所和村协理员在行政村范围

12、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经办机构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任何采取伪造证件或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除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外,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系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制度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数据安全管理领导问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数据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数据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13、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建设和存储应符合相应的安全等级标准,使用的安全产品必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其等级应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确定的安全等级相适应。第三十一条 处属各科室及乡镇(办)劳保单位要设立专(兼)职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人员。数据安全管理人职责是按照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和规范,执行各项数据安全管理操作任务,保障本部门各项业务数据的安全。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并及时进行系统升级或更新补丁;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装有防毒杀毒软件,并定期进行病毒检验;与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有防止非法入侵措施。第三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有全面、规范、严格的用户管

14、理策略或办法。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有双人互备做为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必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种服务器加设口令,严禁采用系统默认超级管理员用户命或口令;由系统管理员对用户实行集中管理,对用户按职能分组管理,设定用户访问权限,严禁跨岗位越权操作;严防非法用户或非授权用户对非授权服务、数据及文件的访问、使用和修改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用户身份、主机身份、事件类型等应进行安全审计,并留存审计日志,审计日志应进行妥善保存。第三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与数据库主机必须建立在正规机房,机房要在场地面积、用电环境、使用环境、消防防雷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主机或存储设备发生故障时

15、,要尽量现场维修,系统管理员要在现场监督;确需要送出维修时,注意去掉存储部件或删除数据。第三十六条 严格计算机信息系统客户机接入管理。只有经过系统管理员批准并经过安全登记备案的计算机才能接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未经批准接入外来笔记本电脑、计算机系统或其他配件。接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客户机要满足以下要求:1、装有杀毒防毒软件;2、与互联网或外网物理隔离;3、只装指定的业务软件;4、未经允许,不得接入移动存储设备;5、除有特殊用途外,应锁定所有业务经办计算机的接口,拆除或禁用软驱、光驱。第三十七条 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装、升级、调试和维护由系统管理员负责。未经系统管理员许可,不得随意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客户机上安装新软件。第四章互联网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 坚持“涉密计算机不上互联网,非涉密计算机不处理涉密信息”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也不得与业务内网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笔记本电脑不允许启用无线网卡,以避免泄密。第三十九条 对重要或涉密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应进行加密处理。对重要或涉密数据的存储介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建立相应的登记管理制度。对保密信息不得遗失、泄露。未经同意,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盘、移动硬盘、刻录机等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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