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当得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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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不当得利制度摘要:不当得利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不仅具有作为实体规X 充分地运用于解决各个不当得利问题的实体法;而且,它无论是在法 律体系上,还是在财货归属与移转这些民事法的基本问题上, 都是 一个起着继往开来的重要作用的法律制度。本文先对不当得利制度做 一个基本的理论介绍明确不当得利的产生原因因;进而对不当得利的 构成要件具体详细分析,以及对不当得利中的各项事实的证明责任分 配进行论述,并且明晰不当得利的抗辩事由,确定不当得利主X成立 后,受益人进行利益返还的 X 围,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运用不 当得利制度,衡平当事人之间不正当的利益变动。关键词:不当得利 构成要件 证明责任 抗辩

2、事由 利益返 还一、不当得利基础理论(一)不当得利概念、性质 何为不当得利,国内外众多学者都对其有自己的看法和定义。我 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 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站着法律实 务者角度,不当得利即是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 人损失的事实。在不当得利的这是民事事实关系中,取得不当得利的 一方称为受益人,收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不当得利是引起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受益人 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利益的义务;受害人是债权人,享有请 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奠基于衡平观念,对于当事人之

3、间的财产流转关系起着 调节作用,意在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 益变动。不当得利属于债权的X畴。而债的本质决定了不存在无原 因的债。债的发生原因不一,或产生于事实,或者产生于适法行为或 不法行为,或者产生于家庭关系,或者产生于其他民事关系。契约上 请求权的发生系基于法律行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系基于不 法行为,无因管理之债系基于事实行为。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则 基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形成这一事 实,是否基于人的行为,在所不问。如系基于人的行为所形成的,也 不以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主观上的过错为必要,均可以成立不当得利。(二)不当得利的原因

4、无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最重要的构成要件。这里所说的原因 是指法律权源或者法律理由,以用来解释获利的正当性和受损的正当 性。要确定某一事实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就必须明晰因为这一事实得 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在财产直接从受损人处转移到获利人的只有两方当事人的模式 中,只要获利方获利或受损有其符合法律上的原因,则受损方不得就 其损失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但在有第三人介入的财产变动复杂模式 王利明等著:民法学法律,2005年版,第501页 下,法律在特定的情形下,允许利益受损者向间接受益的第三人提起 不当得利之诉。学者一般认为,不当得利制度里面无法律上的原因中 的原因是指法律权源或法律理由,它被用来解

5、释获利和受损的正当 性,即任何财产移转于他人都应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因此这种原因 或是法律行为,或者是法律事实,甚至可以是一切赋予获利或受损以 正当性的合法处分或使用。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奠基于衡平观念,调解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意 在恢复当事人之间非正常的利益变动。然而在实践和理论中,衡平的 滥用使得不当得利无限扩X,其结果是不当得利被认为是“民法的垃 圾箱”、“万灵丹”,专门处理杂乱的纠纷。这使得不当得利制度正在 的作用一度为得到其合理应有的发挥,而欲使不当得利制度能发挥其 法律上合理恰当的功能,就必须对其进行制度化限制,明确不当得利 适用的严格规则和制度,让不当得利制度能真

6、正的贯彻体现好其基础 的衡平思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务可供操作的依据,具有及其重要 的时间实践价值。在理论上,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三要件说和四 要件说。主 X 三要件说的学者认为,不当得利乙方须受有利益;致使 他人受到损害;无法律上的原因。主要四要件说则认为:一方受有利 益;致使他方受到损失;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无法 律上的原因。针对两种不同的学说,本文认为四要件说更加适用于司 徐涤宇:原因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2005 年版,第 157 页。 马继军:“论不当得利”,载民商法论丛 (12) 法实务。四要件说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更加细致,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 更加容易理解和

7、控制,要件之间的逻辑层次更加紧密,能更好的调整 不当得利的内部关系,并使不当得利获得要个限制,真正起到以制度 来贯彻衡平思想,防止泛化和滥用的作用。其实三要件说并不是否认 受到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譬如史尚宽先生虽主X三要件 说,但是并未将因果关系独立出来,而是把它纳入“致他人受损”这 一要件中来考虑。由此可以看出,不当得利四要件说更加细致实用。(一)一方取得利益一般认为,受有利益以财产上的为限,须以客观的、经济的标准 予以衡量,不包括精神利益。而且从理论上来说,财产上利益的取得 有两种表现形式: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和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财产 利益的积极增加可通过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

8、得、财产权利的扩 X、财产利益上的负担消灭以及债务的消灭这几种方式来表现。财产 利益的消极增加,即本应负担的义务而没有负担,财产利益本应减少 而没有减少,具体包括应支出的费用未支出,应设定的权利负担而未 设定及本应承担的债务而未承担。不当得利是为了平衡的得利方和受损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所设定的制度。若仅仅有人受利而无人受损的事实,则不会出现当事人之间 利益失衡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适用。我们所说的损害,即 被害人对该特定损害事故之利益关系。简言之,即被害人因该特定损 失事故所损害之利益。该利益乃被害人之总财产状况与有损害事故之 发生与无损害事故下所发生之差额。财产上的损害也有两种表现形式:财

9、产利益的积极减少和财产利 益上消极义务的增加。前者又可分为现存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可得利益 的损失。现存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当然是显而易见的受损。依正常 情形,原本可以获得的利益增加而未增加,是一种潜在利益的损失。 至于消极义务增加这种损失,却容易被人忽略,原本不应承担义务, 却因为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必须承担义务,即使此种义务的履行期 限未到,也必将给当事人带来财产利益的损害,这种消极义务的存在, 同样视为受到损害。(三)一方受到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构成不仅需要一方受益和他方受损,还需要这两者之 间具有因果关系,否者不成立不当得利。在民法理论上,因果关系包 括直接因果联系

10、和非直接因果联系,其相对应的理论也有直接因果关 系说和非直接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说源于德国的传统见解,而成为以财产变动的直接 性或得利过程的统一性。 该说认为受益和受损之间必须具有直接因 果关系,而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受益和受损必须基于同一事实而发 生,即因同一事实,一方发生损失,另一方受到利益。如果损害和受 益之间系基于两个不同的原因事实,即使这两个事实之间有牵连关 系,也不应该视为具有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是指第三人行为或 某种事件的介入导致一方受益而另一方受害,成立不当得利的情形。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版社 2001 年版,第 119 页 王泽攀:不当得利,中国政法

11、大学 2002 年版,第 46 页。 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受益与受损之间不必基于同一原因事 实,只要两者具有牵连关系,即如果没有受益的事实,他方即不致受 有损失时,就认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判断不当得利中是否具有因果联系时,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非直 接因果关系说都过于偏向一方,直接因果关系限制不当得利的适用, 非直接因果关系又有导致不当得利适用无限扩大的可能,因此我们可 以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相关因果关系理论主X时间与损害之 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两项要件:(1)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 欠缺的条件;(2)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相当因 果关系是“条件关系”和“相当性

12、”构成。即受有利益是造成损失不 可欠缺的条件,并且受有利益在相当可能的程度会导致损害增加。所 以在认定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中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比较恰当的。尽管在时间顺序上,有可能出现损失在前,得利在后的自然事实, 但在法律事实构成上,没有他人得利就不会有不当得利的发生。受益 人受益是他人受损害的必要条件,而受益人受益足以导致他人受到损 失,从而也就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四)一方取得利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 财产权利的损益变动,即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当 然成立不当得利,还有可能成立侵权得利。得利人致人损害,之所以 发生得利返还的法律后果,还需要其取得权利缺乏法律上的原因。至 于缺乏

13、法律上的原因并不是说权利的取得没有直接的法律原因,而是 X 广兴:债权总论,法律, 1997 年版,第 94-95 页。 X 锐:相当凶果关系理论的价值定位,学术交流, 2006 年第 4 期,第 54 页。指继受这种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利益。三、不当得利构成中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主 X 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所承担的不利益 的诉讼后果。当事人为了避免法院作出对己不利的裁决而承受的提出 证据证明其主X或抗辩事实的负担。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举不 岀证据以证实其主X,则可能败诉。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足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极有可能导致完全不同 的诉讼结果。本文就依据不

14、当得利的类型分析其具体的举证责任。(一)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原因,因他人之给付而受有利益者, 应负返还义务。王泽鉴先生认为,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原告必须证 明:第一,被告因其给付而受利益。第二,原告与被告有给付关系(即 被告受利益,致原告受损害)。第三,无法律上的原因(给付目的之欠 缺)。此虽具消极事实的性质,仍应由原告付举证责任。给付型不当 得利请求权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由其承 担举证责任困难的风险,实属合理。 然而采取这种“一刀切”的方 法分配给付型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不利于公平合理解决给付不当得 利诉讼。本文认为给付型的不

15、当得利中有些要件的证明责任还要具体 分配。1、被告是否获得利益发生争执时的证明责任分配“被告是否获得利益”应属于权利产生规X, 被告是否获得利益 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2002, 2. 329 发生争执时,应当由原告对此负证明责任。在多数情况下,证明被告 获得利益并不是件特别困难的事。如原告可通过证明在合同被撤销前 或解除前向被告支付了预付货款。但在一些情况下,证明这一事实是 相当困难的。因此,能否证明被告确实获得了利益,是原告在提起诉 讼前不能不认真考虑的问题。2、被告取得利益有无合法根据发生争执时的证明责任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这个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争执的情形大致有以下 几种:第一,

16、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当给付人所履行的义务并不存在 时,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原告主 X 原先有某种合法的依据,但后来 这种依据不复存在。如原先基于合同为某种给付行为,后来合同被撤 销或解除。被告如对原告主 X 的撤销或解除合同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争 执,应由原告对该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第二,给付目的不达。如 果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给付未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则给付人可以 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告主 X 被告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被告则主 X 有某种合法的依据。如基于赠与、基于抵押权等,则应由被告对存 在合法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为在上述争执中,实际上是被告主 X 依据某种法律关系而取得该利益,原告否认法律关系的存在,当然 应由被告证明产生该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第三,给付原因自始缺 乏。当给付人所履行的义务并不存在时,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原告 除了对已为给付的事实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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