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标准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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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标准版甲方(需方):_地址: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乙方(供方):_地址: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_元。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材料名称及花色规格(毫米)及型号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计量单位单价(元)合计(元)第二条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_第三条验收方法_第四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_第五条交货规定1.交货方式:_2.交货地点:_3.交货日期:_4.运输费:_第六条经济责任(一)乙方的责任: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

2、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3.产品包装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_%的罚金付给甲方。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_%的罚金。(二)甲方的责任: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_%的罚金。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

3、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_%的罚金。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_%付给乙方,延期罚金。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第七条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_%作为罚金付给甲方。第八条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

4、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_%的补偿金。第九条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_天与甲方协商。第十条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第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

5、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按以下第(_)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第十四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第十五条本合同共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报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订立合同人:甲方:_(盖章)经办人:_负责人:_电话:_开户银行帐号:_年_月_日乙方:_(盖章)经办人:_负责人:_电话:_开户银行帐号:_年_

6、月_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标准版(二)购货单位:_,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_,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7、。(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产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改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产品的数量:_。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务,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

8、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

9、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产品的交货单位_。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项执行:(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3)甲方自提自运。3、运输方式_。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_天通知乙方,以便乙

10、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项执行:(1)按国家定价执行;(2)

11、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

12、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_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第七条、验收方法_。(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2

13、、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

14、%(通用产品的幅度为_%,专用产品的幅度为_%)的违约金。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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