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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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全面工作。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第五条本所每月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全体在职人员、在职律师、注册律师及相关负责人

2、。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第六条本所每周二、四上午为学习日。周二上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四上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传、参与信访调解、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3、:(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二)须经所主任批准;(三)履行登记手续;(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副主任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

4、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以及“奖惩制度”。第十四条考勤制度实施“一所两制”,分别为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实施正常上下班登记考勤制度与注册律师实施外出去向登记报备制度。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如有请事(病)假或外出(临时外出)的,应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及报备登记手续;注册律师外出的履行外出去向报备登记手续;全体人员要加强_纪律性,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勤,履行手续需经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如有违纪违规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第十五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

5、作。并列入本所议事日程,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阿左旗律师事务所。第十七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二)根据_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第二章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章律师与客户的关系第一条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律师从客户取得任何报酬都必须作为本所的业务收入。客户可以自行指定律师,(但如被指定律师不熟悉该法律事务,则被指定律师应推荐本所对该业务熟练的律师),律师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户的委托。第二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第三条律师不能接受或应终止可能导致违法

6、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办的委托。第四条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第五条律师不得同时为一个案件、一宗生意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第六条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其个人谋利。第七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应通过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接受委托,事后应书面确认。第八条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期间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客户正当要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职责。第九条律师应为客户保守_。第十条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因故终止代理关系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第十一条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属于委托人的一切财产或资料等。

7、第二章律师工作规则第一条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1.必须在开庭前认真阅卷,作阅卷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2.与客户讨论开庭方案应作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3.开庭前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4.必须由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的,应由客户对拟陈述的事实作书面认可;5.必要时律师应认真进行外出调查,并作详细笔录,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证;6.律师代理客户进行和解,应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7.律师代表客户收、递法律文件、应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及人员;8.律师代表客户接收法院判书的,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先知其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诉的法定期限;9.律师应作开庭笔录。第二条律师接受涉_仲裁案

8、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1.律师代表客户指定仲裁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特别书面授权;2.律师代表客户调解应根据经客户认可的调解方案进行;3.必须由律师代表客户在庭上陈述的事实,应在开庭前由客户对拟要陈述的事实作出书面认可;4.律师应作开庭笔录;5.胜诉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如拟继续委托律师在境外执行仲裁裁决,应另行以书面委托。如须转委托执行地法院所在国律师,应由中方客户特别委托。第三条律师接受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1.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的范围内进行;2.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3.律师应为客户保守商业_。第四条本所以向客户提供全所整体服务为基本准则,客户的法律服务

9、由熟悉该法律事务的律师主办,其他律师可协办。第五条本所每两周召开一次业务会议,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实行_讨论。第三章律师收费规则第一条本所律师根据本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第二条本所律师采用三种收费办法:1.以工作时间计算收费(以小时为基本单位);2.以标的值计算收费;3.以上述1、2两种办法相结合并行收费。收费标准另行制订;第三条律师向客户收费应填发帐单,帐单应注明服务事由及服务时间。第四条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产生和其它有关费用由律师与客户另行结算。律师凭单据向客户结算上述费用。第四章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则第一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应开立案卷,登记案号。第二条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

10、,对与客户间的一切业务往来均应作书面记录,如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备忘录等,这些记录均应归档。第三条本所任何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须经过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打印并登记存档。第五章附则第一条客户投诉本所律师,须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呈交投诉状,由全体合伙人或管委会讨论投诉是否成立及确定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三)(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11、第三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第四条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五条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财务工作。第六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作律师会议审核。第二章会计制度第七条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第八条本所

12、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_月_日起至_月_日目。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本所收取外汇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汇金额和折合率。外汇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并按规定程序缴存银行。第十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第十一条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第十二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第十三条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

13、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第十四条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第十六条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的银行帐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第十七条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第四章收入的经费管理第十八条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第十九条本所业务收入按下列比例划分各

14、项资金:(一)收入总额的_上缴市司法局;(二)收入总额的_交纳律师协会会费;(三)收入总额_为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和_福利等;(四)收入总额_用于本所人员的个人工资、福利支出,具体比例见本所效益浮动工资实施办法;(五)收入总额_用于固定资产的增长;(六)收入总额_作为积累金。第二十条本所的兼职和特邀律师的全部收入亦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划分;人员的酬金标准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规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纳入本所积累金和企业基金。第二十一条本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不准私自收取费用。第五章管理费用第二十二条本所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用。各项

15、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或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的,按本所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费用管理就根据国家许可的范围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尽量将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第二十四条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_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第二十五条本所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列支。第二十六条本所开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第六章财产管理第二十七条本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第二十八条本所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第二十九条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第七章财务检查与责任第三十条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师会议提出改进建议。第三十一条合作律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也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第三十二条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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