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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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传单 一、制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目的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二、全国公路保护工作的管辖范围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三、公路使用者不得进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

2、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0米。 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的规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 六、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的规定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的活动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

3、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八、在公路桥梁上不得从事的活动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九、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砍伐时要履行的手续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

4、构代为补种。 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许可的内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十一、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

5、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十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车辆超限超载的规定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十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超限运输证的管理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十 四、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拉运散装货物的管理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

6、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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