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6E章 电力(线路)规例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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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406E章 电力(线路)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06E章 电力(线路)规例是我主要内容。第406E章 第11条对地漏电电流及接地故障电流(1)电路须设置有效设备,以防止接地故障电流及危险性对地漏电电流持续存在。(2)凡电力器具中载流导体以外的金属部分,如在导体的绝缘性欠妥善时或在该器具发生故障时可能充电而导致危险,则该金属部分须以能导致安全释电的方式接地,或须设置其他的有效设备以防止发生危险。(3)凡电力器具的金属部分已按照第(2)款的规定接地,有关的电路须以下列器件保护,以防止接地故障电流持续存在(a)符合第9条规定的过流保护器件;或(b)电流式漏电断路器或功效相等的器件,用以及时

2、将有故障的电路自动截断,以免发生危险。(4)凡电力器具的金属部分已按照第(2)款的规定接地,而该金属部分可同时接触到非组成固定电力装置的颇大面积的外露金属部件,则该外露金属部件须有效地连接该固定电力装置的总接地终端。(5)第(4)款只适用于(a)在1985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完成的固定电力装置;及(b)在1985年1月1日或之后经过相当程度改装的固定电力装置。(1990年制定)第406E章 第12条接地安排(1)固定电力装置须有有效的接地安排,包括与接地极连接,以保护该装置,使免受接地故障电流及危险性对地漏电电流影响。(2)除第(1)款的规定外,凡由固定电力装置所在处所内的供电商变压器直接供电

3、,则该装置的总接地终端须接驳往与该变压器的接地点连接的供电商接驳终端。 (2003年第14号第24条)(3)除第(1)款的规定外,凡由供电商的地下电缆供电,而该地下电缆在供电点的电缆终端有外露非带电金属部分,则该固定电力装置的总接地终端须接驳往该等外露非带电金属部分。(4)如第(2)及(3)款所指的接驳是用以防止危险性对地电势的产生,则即使接驳截断,该固定电力装置仍须符合第11条的所有规定。(5)第(2)至(4)款只适用于在本规例生效后安装完成或经过相当程度改装的固定电力装置。(1990年制定)第406E章 第13条导体、接头及连接(1)导体的大小与载流量,须足够应付其预定用途。(2)带电导体

4、须受到保护,以免任何人意外地直接触及。(3)电气性接头、连接及导体须在电导、绝缘性、机械强度及保护方面建造与安装妥当。(1990年制定)第406E章 第14条线路装置的外壳(1)设有线路装置的外壳须经妥善设计、建造、安装、保护及维修,以防止发生危险。(2)对于线路装置的外壳,须应用良好工艺及适当材料。(1990年制定)第406E章 第15条在不利情况下的装置凡某固定电力装置的全部或部分是 (a)浸在水中或相当可能浸在水中,暴露于各种天气中或相当可能暴露于各种天气中;(b)暴露于或可能暴露于高环境温度、腐蚀性大气、污染性物质或其他不利的危险情况;或(c)在容易发生火警或爆炸的环境中,则该固定电力

5、装置或其有关部分须经特别建造、安装或保护,以防止在该等不利情况下发生危险。( 1990 年制定)第406E章 第16条架空电缆的装置(1)低压架空电缆的设计、建造、安装及保护,以能防止发生意外为准。(2)整条低压架空电缆的任何一点离地高度须为;横过有车辆来往的地方,须不低于5.8米,其他地方则为不低于5.2米。(3)如未经署长批准,不得安装高压架空电缆。(1990年制定)第406E章 第17条展示作识别及警告用的告示(1)电力分站及开关房的每个入口当眼处,须展示标明该地方性质的告示及载有“危险”及“Danger”字样的警告性告示。(2)在每条接地导体与接地极的连接点或其附近,及在每个总接驳连接

6、处或其附近,须在当眼处展示载有“切勿移去”及“DO NOT REMOVE”字样的警告性告示。(3)在有工程进行的电力器具所在处或其附近,及在与该电力器具有关连的隔离器件所在处,须在当眼处展示载有“小心 器具待修”及“CAUTION EQUIPMENT UNDER REPAIR”字样,或载有“小心 工程进行中”及“CAUTION MEN AT WORK”字样,或同时载有此两组字样的警告性告示。(4)在第20条所指的固定电力装置的总配电箱所在处或其附近,须在当眼处展示载有“本装置须于(日期)前由(A/B/C/H/R)级电业工程人员测试及发出证明书”及“This installation must

7、be tested and certified by a grade (A/B/C/H/R) electrical worker before (date)”字样的告示。(5)警告性告示或作识别用的告示,其字样大小及字体,须以清楚易读为准。(6)第(1)、(2)及(4)款所指的告示及警告性告示须耐用及安装牢固。(7)第(3)款所指的警告性告示须合理地耐用,并须放置或安装妥当,以免意外地移离原位。(1990年制定)第406E章 第18条改装及增设(1)除在以下情形外,不得将现有的固定电力装置改装或增设(a)受影响部分的现有固定电力器具的额定负载及状况均适合改装后的情况;及(b)受影响部分的过流保

8、护设施、接地故障电流保护设施、及危险性对地漏电电流保护设施,已按改装后的情况需要而改装。(2)固定电力装置在改装或增设后的最高电流需求量,须不超逾该装置的现有允许负载量,但如供电商为该装置批准新的负载量,则属例外。(1990年制定)第406E章 第19条首次检查、测试及发出证明书(1)固定电力装置完成后(包括修理、改装或增设工作完成后),在通电以供使用前,必须由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检查、测试及发出证明书,以确认该装置符合本条例的规定。(2)固定电力装置经修理、改装或增设后,只有该装置的受影响部分须根据本规例予以检查、测试及发出证明书。(1990年制定)第406E章 第20条定期检查、测试及发出证明

9、书(1)设于以下任何一类处所内的固定电力装置的拥有人,须安排该装置每12个月最少作一次检查、测试及领取证明书(a)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所界定的公众娱乐场所,但出海船只除外;(b)危险品(类别)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附表所列的制造或贮存危险品的处所;及(c)由高压电源直接供电的高压固定电力装置所在的处所。 (2003年第14号第24条)(2)凡低压固定电力装置设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2条所界定的工厂或工业经营场地之内,而当额定电压为低压时,该装置的允许负载量为超逾200安培(单相或三相),则除非该工厂或工业经营场地是第(1)款所指的处所,否则该装置的拥有人须安排该装置

10、每5年最少作一次检查、测试及领取证明书。 (2003年第14号第24条)(3)凡低压固定电力装置设于不是第(1)或(2)款所指处所的处所,而当额定电压为低压时,该装置的允许负载量为超逾100安培(单相或三相),则该装置的拥有人须安排该装置每5年最少作一次检查、测试及领取证明书。 (2003年第14号第24条)(4)设于以下任何一类处所内的低压固定电力装置的拥有人,须安排该装置每5年最少作一次检查、测试及领取证明书(a)酒店东主条例(第158章)第2条所界定的酒店;(b)医院、疗养院及留产院登记条例(第165章)第2条所界定的医院或留产院;(c)教育条例(第279章)第3条所界定的学校;(d)教

11、育条例(第279章)第2条所列院校的处所;(e)根据幼儿服务条例(第243章)注册的幼儿中心;及 (2000年第32号第36条)(f)署长认为在发生电力意外时会引致严重灾害的处所,署长可将通知书邮寄或遣专人送达该处所的拥有人,以指明该处所。 (2003年第14号第24条)(5)拥有人须将根据本条备妥的证明书,于该证明书的日期起计2星期内呈交署长加签。(6)拥有人根据第(5)款将证明书呈交署长时,须缴交加签费,每张证明书为$695。 (1993年第451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602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3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2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35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5

12、2号法律公告)(1990年制定)第406E章 第21条检查、测试及发出证明书的程序(1)测试固定电力装置,必须以适当工具及测试器具进行,并须依照已为人接受的惯例进行,使在测试中的电路即使有故障,亦不会对任何人或财产造成危险。(2)进行测试及检查的注册电业工程人员须将其测试及检查结果记录、注明日期及予以核证。(3)固定电力装置如分成多于一个部分,则各部分无须由同一注册电业工程人员进行检查、测试及发出证明书;如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接获其他注册电业工程人员对个别部分发出的适当证明书,并信纳该等证明书是由适当级别的注册电业工程人员填妥及签署,则可就该电力装置的多个部分或所有部分发出单独一份证明书,该证明书

13、须符合署长指明的格式,并由该工程人员认证。(4)注册电业工程人员须确保其证明书上所证明的测试及检查是在合理期间内进行,通常以不超过发出证明书的日期前1个月为限,而测试及检查结果须是令人满意的。(1990年制定)第406E章 第22条备置及保存纪录(1)注册电业承办商须为过去5年内,或由他注册成为电业承办商时起计,其雇员所进行的电业工程备置及保存一切有关纪录。(2)第20条所指的固定电力装置的拥有人须将最近期的测试证明书备妥,以便在署长提出要求时呈交署长查阅;在适用情况下,并须备妥一份书面简报,说明对第20(1)(c)条所指的装置进行测试及维修工程时每次曾采取的安全措施。(1990年制定)第406E章 第23条为本条例第12(2)条订明的期间本条例第12(2)条所指的订明期间为4个月。(1990年制定)第406E章 第24条罪行及罚则(1)任何人违反第4(5)或(6)、20或22(2)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2)固定电力装置的拥有人如不遵守第17(1)、(2)、(4)、(5)或(6)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3)固定电力装置的拥有人如安排他人违反第18条或知情而故意容许他人违反第18条,即属犯罪,首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6个月,因相同罪行再被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6个月。(1990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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