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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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03-11公布 2009-05-01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版)2009 - 0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5)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和发证(6)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5 审查要求(6)1 总则2 工作机构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2 企业实地核查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 审定和发证4.5 集团公

2、司的生产许可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的产品标准(6)5.2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0)5.4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检测规则(10)6 证书和标志 (12)6.1 证书(12)6.2 标志(13)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4)8 监督检查 (14)9 收费 (15)10 工作人员守则(16)11 附则(16)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2 标志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8 监督检查9 收费10 工作人员守则11 附则附件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7)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电焊条产品生产许

3、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焊条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电焊条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焊条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焊条产品,其产品范围划为9个产品单元:1) 酸性碳钢焊条2)碱性碳

4、钢焊条3)低合金钢焊条4) 不锈钢焊条5) 堆焊焊条6) 铸铁焊条7) 铝及铝合金焊条8) 铜及铜合金焊条9) 镍及镍合金焊条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本实施细则。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

5、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焊接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审查部组织或配合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电焊条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焊条审查部地 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和

6、兴路111号邮政编码: 150080电 话: 5传 真: 7电子信箱: xk06- 联 系 人: 吴振祥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1)国家焊接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11号

7、邮政编码: 150080电 话: 5传 真: 7电子信箱: xk06-联 系 人: 李春范 吴振祥检验产品范围: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 2)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地 址: 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邮政编码: 210007电 话: 84470286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 汪东华 宋锦柱检验产品范围: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 3)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政编码: 100088电 话:

8、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 江涛 高建忠检验产品范围: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 4)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邮政编码: 250100电 话: 0531传 真: 053188118790联 系 人:李子安周加彦检验产品范围: 酸性碳炭钢焊条、碱性碳炭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和铝及铝合金焊条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

9、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限制新建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

10、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按照国家标准中相应的规格型号填写,如“E4303,3.25.0mm电焊条”;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申证企业名称住 所

11、序号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其地址生产产品单元、型号/生产工序申请类别备注1例:机加工车间,市区街道号23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2.“产品单元、型号/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对属于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

12、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命令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中有关规定,属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的产品,凡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每个批号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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