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的界定与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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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一)安全责任的设定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二)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1、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a)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b)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

2、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1)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

3、直接责任者。(2)间接责任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间接责任者。3、按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重要)责任,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1)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一般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2)次要(重要)责任次要(重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或间接作用。(3)全部责任全部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与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无关。(4)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共同

4、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的作用,承担相同的责任。4、按领导的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划分有直接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1)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2)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是指除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外的有层级管理关系的其他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5、按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的职责来划分有监管不力责任。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对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如果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就要负监管不力责任。6、按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来划分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

5、的单位、安拆起重机械或整体脚手架等有关服务单位的安全责任。二、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为:(一)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间的事故责任认定1、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管理责任:(1)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2)建设单位违章指挥;(3)提出压缩合同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5)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6)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

6、技术措施;(7)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同一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或建设单位直接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分包施工单位(总承包方又不收取管理费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勘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勘察责任或主要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界定2012-03-1000:00:00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一次死亡30人以下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2、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及其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事故。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其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事故。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及其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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