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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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关于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日期:2005年3月23日 来源: 作者: 本站编辑:徐伟民 访问: 280 次 字体:大 中 小 为了加强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法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在全省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一系

2、列重大方针、政策,对国有企业做强做大,提高核心竞争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保护国有资产、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法律保障,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护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全省国有重点骨干企业领导班子,必须从办好国有企业,壮大国有经济,巩固扩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

3、二、明确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 通过试点,努力探索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大力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法律监督机制;解决前一阶段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全省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基本建立起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更加完善更加适用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基本健全;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重点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初步建立起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全省国有企业普遍建立起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认真抓好第

4、二批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工作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具备条件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都要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省国资委确定三家出资监管单位和十家重要子企业为第二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名单附后)。各有关单位领导班子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和办法,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自觉性;要认真分析企业法制建设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本单位具体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基本要求、对策措施、工作进度;要注意学习借鉴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2004年推

5、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四家出资监管单位和四家重要子企业要继续健全各项制度,完善法制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各设区市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由设区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省国资委进行指导。设区市国资监管机构组建后,应抓紧开展此项工作,所确定的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名单,应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国有中小型企业和暂不具备条件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大型企业,应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明确专职人员或专门机构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四、按时完成工作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4月底前要完成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企业法制工作概况和依法治企

6、情况、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划、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结合企业实际,参照办法中对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的要求)、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职责及工作人员情况、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简历、企业法制建设重要规章(包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等)。工作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批复(重要子企业通过集团公司报国资委)后实施,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集团公司和其所属的重要子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下属企业要设立法律顾问室或法律联络员。5月底之前,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和人员要落实到位,尽快形成一个至上而下,整体联动,层层责任落实的法律工作体系。重

7、要子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其组织实施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省国资委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五、切实把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充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作用 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经理助理为同一序列,实行任前备案制度。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政治素质好,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企业法律工作业绩突出的总法律顾问可选拔进入企业领导班子;尚未进入企业领导班子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企业领导班子有关会议,依法履行义务。企业暂时没有总法律顾问合适人选,可由企业负责人兼任,但两年内必须培养出合格人选或由省国资委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

8、高级管理人员和专门人才,要确保其岗位、职责、权利到位。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凡涉及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都应当有总法律顾问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六、搞好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流程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科学内涵,不断完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逐步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工作流程,为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提供法律保障。要在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上,形成自己的特色,不断积累经验,提升工作水平。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要经济活动、企业改革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起草和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工作机制,制定授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工商登记管理,债权债务管

9、理,法律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工作制度,突出预防把关职能,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统一授权、合同评审、合同履行监控、合同纠纷预警、合同基础资料管理、合同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把好签约、履行、维权三关,使合同管理合法、规范、有序。在企业资产保全、货款回收、法律诉讼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凡是涉及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法律事务部门和总法律顾问有不同意见的,不能仓促做出决策,应再充分论证。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要在建立有本企业特点、适应本企业需要、体现法律把关功能的制度上多动脑子,多下功夫,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要借鉴中央企业、外省企业和省内

10、其他企业的成功经验,使企业法制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七、做好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检查验收工作 为确保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取得实效,必须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坚持分层负责的原则,省国资委负责所出资监管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验收工作,所出资监管企业负责所属重要子公司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验收工作;设区市重点骨干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验收工作,由设区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省国资委第一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验收工作年底前完成,第二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验收工作2006年6月底前完成。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企业,须采取有力措施整改完善,争取尽

11、快通过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总法律顾问是否实现岗位、职责到位;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是否设立,人员是否配齐,职责是否落实;主要制度是否制定、实行,工作机制是否开始形成;法制建设网络体系是否已具雏形等。验收办法另行下发。 八、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必须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要十分重视对企业法律顾问人才的培养,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考试,为参考人员提供必要帮助,解决必要的费用;对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培训注册的人员,应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加强在岗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12、通过职称评定、建立激励机制等办法解决好企业法律顾问待遇问题,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企业法律顾问要切实树立有为才有位的观念,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九、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方案的制定,列出工作进程表,明确每个环节、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对工作进展情况,企业负责人要组织检查,对照计划抓好落实。重要子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其出资单位要加强指导,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把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完善考核制度结合起来。省国资委对出资监管单位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时,将把企业是否配备专职法律顾问、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和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经营风险防范机制是否完备的重要内容列入考核范围。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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