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需正确使裁判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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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需正确使裁判权内容提要司法裁判权是法官独特的专享权力,理性行使裁判权是法官永恒的职责与目标。理性裁判是法官职业化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是践行“公正与效率”司法主题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须从确立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建立法官终身制度、推行精英审判、充分尊重司法客观规律、坚持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健全对藐视裁判的惩罚制度等六个方面努力,实现法官的理性裁判。关键词司法公正裁判方法理性价值司法裁判是法官依据法定的程序和规则,针对合法有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等方法确认法律事实,进行合乎法律规定或者立法本意的判断裁量过程。司法裁判权是法官独特的专享权力,事关确定法律关系、明晰权利义

2、务甚至是决定人的生杀予夺。作为法官,应当理性行使裁判权,并将其作为自己永恒追求的目标。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非理性的裁判方法、抛弃理性而恣意行使裁判权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司法裁判不统一,司法终局性被破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以及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社会对司法评价不高,当事人不断上诉、上访。对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一、法官非理性裁判的几种表现结合司法实践,本人认为当前法官的非理性裁判可以分为以下八种类型:桎梏于书本知识,孤立地唯法至上,热衷深究案件的细枝末节,此谓学究型裁判。这种裁判往往自我封闭在书本构造的“豪华套房”内,把案件的所有细节证明追究到及至,苛求各个环节的法律对应

3、,死抠法律条文,常常陷入“无法可依”、走入推论死胡同的苦恼。其根本原因是看不到“套房”的华而不实,不肯置身于丰富的社会实践,陶醉甚至痴迷于纯粹的逻辑推演,在衡量司法价值时有意回避甚至忌讳情理观念,把法律至上与法、情、理的结合对立起来,从而产生了偏差。单纯就案办案,生搬硬套法律,注重个案绝对公平,忽视社会整体利益,此谓机械型裁判。这种裁判方式诞生的原因是缺乏大局观和事物普遍联系的观念,不从立法原意、精神和目的上对法律条文进行逻辑推论分析,灵活运用,而是片面理解和套搬法条,用“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律适用理论对待司法实践,不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角度考虑个案的特殊性,无视社会对法律的要求,而把个案绝

4、对公平作为权衡司法利益的目标,使裁判失去了准星。屈服于不正常的压力,迎合当事人短期心理欲望或者领导意志,丧失司法原则,此谓屈从型裁判。这种裁判有迫于外围环境压制而无奈选择的原因,也有不敢抵制非法干涉,畏惧权势,对领导唯命是从,害怕“祸及自身”、“泱及鱼池”的原因。有时虽然也能达到一定目的,或可获得暂时平静,但难保当事人亲历司法机关的无奈并获益后产生变本加厉的索求欲望,愈加死缠不休。长此以往,必将造成民众法治意识的退化、法律信仰的滑坡,司法环境进一步被破坏,最终影响的是法治进程。滥用情势变更原则和衡平原则,随意自由裁量,此谓妄自型裁判。这种裁判首先将法律赋予的法官审判权作为资本,把“依法行使审判

5、职责”的誓言抛在脑后,脱离国情、脱离法律倡导“法官绝无错案”。自化为圣贤,任意挥洒手中的权力。不是从考虑案件特定的历史背景、立法原意等出发来解释并运用法律,而是唯我独尊,天马行空,无限扩大自由裁量权,导致裁判不公,影响法律权威。办案没有主见,人云亦云,此谓模仿型裁判。这种裁判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随大流,“闻风而动”,专门附和别人的意见,人家怎么判我就怎么判。实在不行了,就到处“探讨”,然后再以“拿来主义”用之。其根源是自身素质不高,又惰于钻研,缺少独立思考的能力和敢于直面疑难的决然勇气,怕犯错误,怕担责任,甘愿做“迷糊”官。高高在上,忽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了解法治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要求,此谓隔世型

6、裁判。这种裁判背离当前司法现实和时代背景,不顾社情民意和社会发展对司法的需求,刻意追求理想化的司法。对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差异忽而不见,漠视社会弱势群体在法律保护和法律救助上的客观特殊需要,不能全面理解法律平等原则,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性化。裁判过程和结果都让人感觉距离现实太过遥远,恍若隔世,从而疑窦从生,不利于服判息诉。重直觉与经验,轻理性思索判断,跟着感觉走,此谓唯心型裁判。这种裁判内心确信因素和唯心主义膨胀,没有正确理解经验愈理性判断的关系,不肯将裁判过程认同为理性思索的科学判断过程,不是充分运用法学理论和逻辑推理知识而是全凭自己的社会阅历、经验、道德理念和直觉来认定事实,判断是非。特别是在

7、处理一些比较常见的案件时,往往更容易犯经验主义错误,有时甚至直接套用已有思维定式,无视个案的特殊性,导致裁判千篇一律,难免产生误差。以自我为中心,缺少权利保护意识,本位主义盛行,此谓功利型裁判。这种裁判几乎不关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重在关注是否于己有利,以自身功利为出发点,在趋利避害时可以不讲司法原则甚至可以牺牲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这种“功利”有时候也指法院的整体利益,从法院“小我”的本位角度进行的裁判。尤其在当前法治尚不健全、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法院面临自我发展的巨大压力时期,给了本位主义滋生的温床,使功利型裁判仍有生存空间。二、对法官理性裁判的价值构成分析法官理性裁判是法官职业化的迫切

8、要求。司法裁判是一项具有自身客观规律的科学活动。法官职业的思维应该是科学的思维,而理性裁判的形成与成熟是其核心和判断标准。肖杨院长强调:“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1法官职业的首要任务是解决纠纷、消除矛盾,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以及人们价值观念变革加剧,人与人、个人与群体以及个人和国家的利益冲突日益增多,且逐渐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使得法官司法裁判活动远非适用逻辑推理“三段论”那么简单。纠纷本身的复杂性及影响审判因素的多样性,要求法官首先必须具备理性的判断能力

9、。培养理性思维、掌握理性裁判方法,努力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结论轻理由”、片面追求形式逻辑和概念推导的法官职业思维大众化、机械化倾向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法官具备理性,才能够从一般表象洞察事物实质,客观把握事物内部、人与事物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处理的一般原则,在深思熟虑的科学分析基础上,以中立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克服冲动和成见,对矛盾纠纷并作出审慎明断的评判。法官理性裁判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裁判结果必须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法官的理性裁判是实

10、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二者是手段和目标的关系。2首先,理性的裁判方法是确保实体公正的基础。离开理性的科学思维方法而全凭经验模式或者个人好恶、偏见进行判断和裁量,司法不公便在所难免。再者,理性裁判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方面。直接反映出法官适用法律的实际水平,决定着案件裁判最终的实体公正程度。第三,理性裁判有助于法官树立中立、理性和睿智的公正形象,能够在接待当事人、庭审、业外活动等形式方面体现法官的形象公正,有助于进一步消除当事人及社会大众对司法裁判公正性的疑虑。第四,理性裁判方法还有助于规范自由裁量权。法律规范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决定了其与社会发展不可能同步,必须借助法官自由裁量予以弥补。对法律的盲区、漏

11、洞以及不甚明确的地方,理性裁判方法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重要的思维手段,同时又提供了法官职业自律规制,有助于避免法官滥用职权,确保司法公正。法官理性裁判是践行“公正与效率”司法主题的客观需要。“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它体现了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顺应了时代发展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明确了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需要在司法评价尺度相同的情况下,以最少的司法资源耗费取得同样好的司法公正效果,或在司法资源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同样多的资源耗费取得最大的司法公正效果。3理性裁判通过积极地和适度地拓展裁判的功能,能够充分地发挥司法对社会关系

12、的调和及整合功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冷静地分析纠纷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联系规律并保持高度的自律和中立,妥善处理权与法、情与法的关系,能够使裁判权的行使合理地限制在相对确定的权力范围之内,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通过理性对待司法程序和效率的关系,能够尽可能地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资源耗费,使争议的法律关系尽早得以确定,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经济价值。从而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扩展的司法需求和多元的司法评价尺度之间找到出一条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提高。法官理性裁判是实现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司法权威的实现,司法的公信度和司法执行力的提高起决定性作用。理性裁判的方法为法官纠正自己

13、的个人偏见和错误认识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和工具,可以帮助法官克服思维局限性。在多种处理方案并存的诉讼对抗中,通过理性分析,以恰当的甄别方法,为当事人选择出最优的、也是最接近正义的方案,并对当事人进行说服,使他们放弃原先不合理的主张和意见,回归到法律的理性轨道上来,奠定“胜败皆服”的基础。在裁判的过程中,充分运用正确、合法、有效的证明手段阐明判决的合理依据,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地感受到自己的主张得到了客观、公正、平等的审判,从而增进对法官裁判的理性认识程度,并自觉服从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司法裁判内容的兑现。同时也能获得民众对裁判的普遍认同和支持,有利于实现司法权威。三、法官理性裁判的主要内容

14、基本原则:1、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为裁判依据。离开“依法办事”和“以法律为准绳”,法官的裁判将是无本之木,因为根基不牢而使“大厦倾于瞬间”,徒费人力物力。2、立足国情,与实际相结合。特别是要对国家历史和民族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司法的积极因素予以批判地继承,吸收诸如“调和、互补、统一”等有益的内涵。任何脱离国情和现实社会的裁判,再精彩也是“短暂的美”,虽然炫目一时,但经不起社会、历史的检验。3、尊重专业经验和智慧。裁判推理绝不能成为公式计算,而是一种面向实际问题解决的法官有创造性的精神活动。4纵观历史司法实践,司法经验、智慧和理性从来都是司法裁判成为经典案例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基本方法:1、准确、全

15、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克服片面的机械唯物主义的思想。司法裁判要求法官吃透法律的内在精神,全面理解法律内涵,避免机械地运用法律。2、以广大人民根本意志和利益为司法裁判的根本指南。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的集中体现。司法裁判必须遵循人民的根本意志,维护其根本利益。3、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分析案件。要用联系的、发展的眼光去理解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当法律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产生制约时,法官须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不能墨守成规,生搬硬套明显不合时宜的死框框。4、坚持党的领导。司法裁判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会不偏离方向。党

16、的现行政策,具有法律所无法比拟的及时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灵活性,能为法官在法律空白和法律不适时宜的情形下的司法裁判指明方向,应当成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特别方法:1、充分进行利益衡量,避免实质不公平。司法裁判中的利益衡量,就是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利害冲突以公平、正义等价值判断作参照所进行的分析、衡量。法官为了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应当坚持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坚持平等对待为基础,差别对待为补充;坚持法律至上为根本,自由裁量为补充;坚持个案公平兼顾整体利益。”52、注意系统思考,避免以偏概全。司法裁判的过程是法官根据现有证据,运用法律知识进行系统思考、分析判断的复杂脑力劳动过程。法官应当经过理性的思索,在全面审查证据的前提下,避免过于轻信直觉或者简单、盲目的认识,利用对法律的理解和内心的良知,结合当事人的知识、阅历、争执之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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