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风险责任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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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风险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本所(或集团,下同)各级人员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提高执业质量、控制执业风险,根据本所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所从事的业务属于高风险业务,控制执业风险是实现本所发展目标的基础;控制执业风险的有效途径是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执业质量;本所制定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政策、程序均已反映在相关业务规范中,各级人员应当按照业务规范执行相关的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是规范业务风险发生后各级风险责任人应如何承担风险责任,不涉及执业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风险事项是指因执行某项业务而产生的对本所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即重大风险事项。第

2、五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责任是指经济赔偿责任,即民事责任,其他责任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由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依据本所章程、其他相关制度确定。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业务和所有分支机构,其他关联公司参照执行。第二章 业务风险类别第七条 本办法将重大风险事项分为依据本办法追究风险责任的重大风险事项和不依据本办法追究风险责任的重大风险事项两类。第八条 业务项目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在年度考核中对该业务项目相关人员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处理外,应依据本办法追究该业务项目相关人员的风险责任:1.因法律诉讼(或仲裁、协议和解等)支付赔偿款; 2.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 3.受到政府部门(书面)监管措施

3、处分;4.受到行业协会(书面)惩戒处分;5.董事会认为的其它情形。第九条 业务项目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在年度考核中对该业务项目相关人员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处理,除董事会作出决定外,一般不再依据本办法追究风险责任: 1.投诉与指控(包括客户与员工等);2.受到政府部门(非书面,如谈话提醒)监管措施处分;3.受到行业协会(非书面,如谈话提醒)惩戒处分;4.本所业务质量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5.主任会计师认为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业务风险责任人第十条 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直接风险责任人和间接风险责任人。第十一条 直接风险责任人包括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如下人员: 1.项目负责合伙人; 2.项目负责经理; 3

4、.项目组外部复核人;4.业务报告签发人;5.业务风险决策人员。第十二条 上述人员是指依照本所章程、制度设定的岗位、应当履行其职责的人员,具体规定如下:1. 项目负责合伙人、项目负责经理依据业规103号履行执行项目职责; 2. 质量控制复核人、技术复核人、专项复核人依据业规104号履行复核职责;3. 主任会计师或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依据业规101号履行业务报告签发职责;4.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业务风险决策职责。在特殊项目中,经主任会计师批准,有关职责的履行可以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三条 上述职责是依据岗位确定的,但针对具体的业务项目在认定风险责任时,应按照上述人员在该项目中依据业规1

5、01号、103号、104号等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来确定。上述人员应当履行职责未履行或授权他人履行的,不改变其应承担的责任,但被授权人存在过失的,授权人可以对被授权人进行追偿。第十四条 间接风险责任人是指除上述直接风险责任人外的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其他人员,包括:1.业务项目外勤主管;2.业务经办人;3.复核助理人员;4.排版、打印、装订人员;5.档案保管人员;6.被授权人。第四章 风险责任分类第十五条 本办法将风险责任分为正常风险责任、决策风险责任、重大过失与故意风险责任三类。第十六条 正常风险责任。由于我们所从事的业务是高风险业务,即使我们勤勉尽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准则、本所业务规范执行业务

6、,也可能发生重大风险事项,本办法将这种重大风险事项所应承担的责任称为正常风险责任。正常风险责任由事务所承担,即业务人员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准则、本所业务规范执行的业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全体股东(出资人)以本所的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业务风险责任是否属于正常风险责任,如有争议,由股东会裁定。第十七条 决策风险责任。是指由本所风险管理委员会(即董事会)、主任会计师、分所所长履行其职责,进行业务风险决策时所应承担的责任。鉴于本所管理体制,决策风险责任由事务所承担,但决策人员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如果决策风险是由参与决策人员的重大过错或故意造成的,由参与决策的全体人员承担责任。业务风险责任是否属于决

7、策风险责任以及决策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或故意的判断,如有争议,由股东会裁定。第十八条 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业务风险责任,均属于重大过失与故意风险责任。重大过失与故意风险责任,由在该业务项目中存在重大过失与故意的相关人员承担。第五章 风险责任范围第十九条 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包括事务所的如下直接损失:(一)直接经济损失;(二)诉讼费用;(三)差旅费;(四)其他可确定的相关费用。第二十条 上述(二)、(三)项根据本所财务核算制度确定;第(四)项是指除(一)至(三)项以外、其他与该业务项目产生的风险直接相关、并在发生时已告知当事人的支出;对该支出存在争议的由董事会裁定。第二十一条 因法律诉讼(或仲裁、协议

8、和解等)支付赔偿款的,其经济损失的确认:按实际需支付的赔偿款确定;为减少赔偿款,本所所进行公关工作的相关费用列入“其他可确定的相关费用”。第二十二条 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的,其经济损失的确认:1.存在罚款的,按罚款金额确定(包括个人罚款);2.没有罚款的,按该项目业务收入(指合同收入)金额确定。为减少不利影响,本所进行公关工作的相关费用列入“其他可确定的相关费用”。第二十三条 受到政府部门(书面)监管措施处分的,其经济损失的确认:按该项目内部财务核算办法考核成本标准确定,无法确定的,按项目业务收入30%计算。第二十四条 受到行业协会(书面)惩戒处分,其经济损失的确认:按该项目内部财务核算办

9、法考核成本标准确定,无法确定的,按项目业务收入30%计算。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情形(如为避免损失开展重大公关活动),其经济损失的确认由董事会决定。第六章 重大过失与故意风险责任的承担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员故意或串通的,由相关人员单独或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即承担风险责任范围内的全部经济损失。如业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故意舞弊、隐瞒事情真相,或从事超出事务所法定正常经营范围的业务、超越内部授权等个人行为而产生的风险。第二十七条 相关人员存在重大过失的,由各级人员在风险责任范围10-100%内承担责任,具体比例由股东会根据影响程度、过错情况决定。已按业规107号重大风险事项管理要求及时报告相关风险事

10、项的,相关人员承担比例不高于50%。第二十八条 当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超过该业务项目收费额的100%以上、或超过其在该业务项目中所获利益的200%以上、且当事人没有故意的,超过的部分由事务所承担。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员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按如下原则分配:1.相关人员故意或串通的,由故意或串通的人员承担。2.相关人员存在重大过失且责任明确的,由存在重大过失的人员单独或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如不按照法律、法规、准则、业务规范进行执业且与风险直接相关的。3.相关人员存在重大过失但责任不能明确的,按事发当期本所内部财务核算办法中规定的相关人员在该项目所获收益比例进行分配。如规定不明确的,各直接风险责任人

11、之间按如下比例分配:(1)报告签发人5%;(2)非项目组复核人20%;(3)项目负责合伙人55%(包括向本部门间接责任人的追偿);(4)项目负责经理20%。4.直接责任人已经承担责任,间接责任人员存在重大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可以按其在该业务项目中所获利益的10%-100%进行追偿,具体比例和金额由董事会根据间接责任人的过错大小确定。第三十条 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的由司法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处理。但直接责任人没有过错的,事务所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股东会决定。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股东会讨论上述事项时根据相关议事规则进行,议事规则不明确的,按如下原则处理:1.董事、股

12、东在讨论前述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2.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以简单多数表决予以确定;3.董事会、股东会讨论前述事项前,由主任会计师、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第七章 追究风险责任的程序第三十二条 当发生第八条所列的业务风险事项时,应由主任会计师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立案、追究相关人员的风险责任,并指派专门人员进行调查。第三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风险的性质、类型、对本所的不利影响进行调查,初步确定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金额,并向主任会计师提供书面报告;调查时当事人应当配合。第三十四条 当调查人员确定的应承担风险责任金额与相关当事人存在争议时,依次由主任会计师裁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最终决定。第三十五条 风险责任款项的支付。调查报告确定或主任会计师裁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最终决定后,需支付第三者的,该款项可先由保险公司、本所支付,或当事人直接支付;由保险公司、本所支付的,应在相关当事人工资、分红、股金中扣回。第三十六条 风险责任一律首先由直接责任人全部承担,直接责任人可以依据本办法对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通过后试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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