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家法律人格双重性问题张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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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人格双重性问题张作华上传时间:0X-317内容提要 罗马法的法律人格概念是对自然人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进展的高度概括和抽象它是法律技术的产物是一种制度拟制的结果。法律人格学说经历了从自然人法律人格演进到团体法律人格再到法律人格的过程使得法律人格呈现出三种类型。法律人格的获得同样是制度拟制的结果。这一抽象主体同时具有公法人格和私法人格。人格主要属于公法或者国际私法上的范畴。而在中国也时常出于私法领域致使我国双重法律人格存在着重叠混淆、任意置换等问题且主要表如今所有权行使方式、经济理形式等方面。我国法律人格双重性问题有其制度、社会、法制以及体制等方面的因素。关键词 法律人格、双重性

2、、问题、表现、成因Abstract:Sate(gvernment), as an sract lel sbjet, beasbt pub law trait andpiatelwtra. ines govrnmentpays dule role in mesi arketing econoyin pefrmingapproasf ae wneship, ineetingaproaes fsate economic mangemet, and in the odeof overnmntl intervention The mixtr of state dual pesonaly resuts r

3、m fourus. ey s: ll rsnality; oubl persnalit; repesenato ofduli; caussof uali; sta wnershi 一、导语与的关系问题不仅是经济学、公共行政学而且是法学应该关注的根本问题;而在法学领域不仅仅公法学而且还是私法学的重要命题。在中国特有的、经济、文化、历史背景下特别是在中国当下经济体制转轨时、国有企业改革攻坚阶段从私法角度研究或法律人格问题弄清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西方经济兴旺30多年来的经历说明尽失灵和对公平的关注给干预提供了根据但不完备的和信息的不对称同样导致干预的失效。试图以代替

4、的做法将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失灵置换了万能观念而失效拒斥了的话。西方的角色需要重构。中国体制转轨中出现的问题不是失效也不是失灵而是双重法律人格的混淆。在经济条件下总是承当着一定的经济职能。在放任的经济条件下只承当有限的经济职能而在战后奉行凯恩斯经济政策的经济条件下承当了繁重的经济职能。在对进展理、维持秩序及裁决参加者之间的争议时是以公权者的身份出现表达出它的公法人格一面所根据的权利属于公权利(包括行、立法权和权)。但作为财产所有者法律上称为“国库、以私权主体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如进展、商业等活动时又表达出的私法人格一面。这种情形下的及其与其他参加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须同样遵守法律法规。对经济的干预是

5、以公法公权主体身份介入不可以私法私权主体介入。作为财产所有者的与作为公权拥有者的之严格区分是经济本质的要求是经济法律秩序的前提条件。资本社会私有制条件下和公有制下都存在国有经济其根本区别就在于资本社会的国有经济仅仅存在于公共的消费领域这是所有现代经济社会的共性而社会的国有经济那么不仅存在于公共的消费领域而且其主要的部还存在于私人的消费领域。之所以要在竞争性行业中建立分配性的国有经济那么是由其社会制度的目的所的。资本的国有经济不出现像中国这样的问题这是因为在中国及其代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身份极不明确它同时具有的公法人格和私法人格在当下的经济转轨时总是纠缠不清。由于人所共知的原因这种法律人格模

6、棱两可的现象主要表达在中国数量庞大、经济宏大的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企业的运作上。在中国拥有公权利的并不是像西方那样、只在很少的情况下以民事主体的身份私法人格参与竞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私法关系。因此法律人格问题成为“中国特色的问题。中国经济转轨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与法律人格双重性有关而法律人格双重性问题又主要表达在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上国有经济主体的身份界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有权本是一个私法上的概念而“所有权却具有“公与“私的双重性既有私法特性又有公法特征。因此问题的重点又在于所有权实现的私法途径上。传统的公法理已远远不能解释许多与主体有关的问题并且严重滞碍有关问题如国企改革的有效解决。的公法人格

7、和私法人格需要别离并区分适法。二、法律人格一般理“人格是指一个自然人、组织体或能否成为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发端于罗马法的人格理是为了确立自然人的人格personality而展开的。自然人的人格是自然人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或者法律地位。从罗马法源头看法律人格是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它一开场就是用来描绘人的一般地位、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主体资格。罗马法的法律人格概念是对自然人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进展的高度概括和抽象它是法律技术的产物是一种制度拟制的结果。法律人格学说经历了从自然人法律人格演进到团体法律人格和法律人格的过程使得法律人格呈现出三种类型。一单体人的法律人格即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

8、主体的资格。罗马法上的法律人格是典型的单体人自然人法律人格。在消费力很不兴旺的情况下消费和交换的规模很小不需要运用大量资本进展大规模分工和协作。在这一阶段法律人格类型只有单体人自然人这种情况完全适应当时消费力开展的程度。二团体人组织体的法律人格。随着消费力的开展和社会的进步单体人进展消费和交换不能满足需要产生了运用大量资本并进展分工和协作的要求。民事主体制度对此做出反响形成了合伙组织。最初的合伙是家族合伙形成家族的合伙关系。民事主体开场向团体化复合化开展。合伙是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中介是法人制度的萌芽。 随着消费力的进一步开展人类社会进入资本时代并完成工业对消费和交换规模的扩大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9、由于其资本量小、无限责任带来的不平安性、出资人与经营者的相伴性以及缺乏永续性合伙作为民事主体已经不能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新的经济条件呼唤着新的法律人格类型便出现了。股份的出现标志着法人制度开展到了完备的阶段也标志着一种最为重要的法律人格类型确实立。由于交易的进一步扩大和垄断化的开展同时由于竞争的日趋剧烈单一法人亦不能适应这种经济形势产生了将许多法人集合以形成更大经济利益的要求于是出现了企业集团。在西方出现了经济学上讲的托拉斯、康采恩、辛迪加等形式的企业集团。甚至出现了像欧盟这样庞大的国际经济组织。但不如何宏大这些经济集团和组织都以法人治理构造为根底。单体人或团体人都是法律赋予的人格都是法律程序的

10、产物。人格理产生于罗马法对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的分析而且罗马法人格概念是一个纯粹法律技术层面的产物。既然是一种制度拟制法律便可以通过制度设置将人格一体赋予给一切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这一特殊组织体。三法律人格在团体组织体法律人格的根底上获得了法律人格是一种特殊的组织体因此也是一种不同于自然人、一般法人的特殊法律人格类型。但这并不意味着的法律人格是人格开展过程中的第三个阶段。罗马法的团体人格理是法律人格形成的理根据。实际上“团体在同外界关系的法律人格只是从时代才开展起来并逐渐地以人格为形式“在古典语言中没有一个集合名词既指真正私人的团体又包含行政性机构。只是在优士丁尼法编纂者的语言中按照古典用法

11、只指民或自治城集合体的univrsitas才被用作一般术语并且明确地指法律人格。或“罗马人民opulusroms, 因其机构的特点自古就被成认为权利主体。卢梭在社会契约也提出过法律人格的观念。他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即人们所称之为主权者的、由社会公约赋之以生命而其全部的意志就叫着法律的那个道德人格以前称为城邦如今那么称为或体;但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但它是主动时就成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那么称它为。 著名思想家弗格森指出的建立是偶尔的它确实是

12、人类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从产生的那时就从某种意义上成为统治者以全民名义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作为一个人格主体的民族拥有一种主观权利根据这种权利它享有发布的权利我们称之为主权。主权理说可能是产生和存在的最初根据。作为公权利的拥有者通过、警察和法律维护其统治秩序此所谓“工具的观念。认为是一种调节阶级矛盾的力量是一个阶级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这无疑提醒了的一种重要功能。进入9世纪以后为了建立经济秩序西方实行“放任经济政策。亚当斯认为要促进财富的增长唯一可行的就是建立一种使“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都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经济体制进而认为无需干预经济只应成为一个“守人只对社会经济施行消极干预行为。19世纪末

13、、20世纪初一些主要资本为了适应开展垄断的需要需要找到一种新的理、政策和立法措施。同时为理解决由于垄断而加剧的资本根本矛盾摆脱经济主张运用的力量全面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混合干预是当代资本世界为了克制完全的放任和完全的干预而必然导致的缺陷所出现的一种干预理念。资本导致了许多所诊断出来的弊端这些缺陷只有通过对的干预才能得到缓解和克制这是“福利出现的根据。对存在的根据及其职能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有着不同的认识。但不怎样总是以某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发挥着某种作用从而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人格表达的方式和状态。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角色自然会出如今各种法律关系中、成为各种法律关

14、系的主体。因此它应该且必须具有自己的法律人格。法律人格的获得同样是制度拟制的结果。三、法律人格的两种形态一公法人格依通说是一个组织的社会它包涵着国民、土地和主权三个要素。从的起源和职能的演进过程来看的公法人格是其法律关系主体的常态。的公法人格就是据以参加各种公法法律关系并成为该种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以的法律人格参加国际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赔偿法、诉讼法等公法法律关系。行使行政理职能、经济理职能、审讯职能等等都表达着的公法人格。现代经济条件下对的干预是以公法人格进展的。推行经济的运行形式是符合时代、社会开展的客观要求。确实是配置资源的最根本方式但本身存在不可克制的限性如信息不对称、信息有偿

15、性以及不完备会导致“失灵和失效。的极端自利性又会威胁社会正当性。这些都需要外力进展适度的干预。这种力量必须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可以影响运行态势;必须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政策资源。而可以担此重任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公法人格的。从主权理中足以看到的公法人格无所不在。就其对外的方面而言的理念进入到一个特定与其他的关系中这就是对外公法或的对外权利。主权就是一种与别国的人格发生关系的人格。在国际法国际公法中的法律人格是公法人格的重要表达。在对内关系方面它的主权就表达在不仅向组成的全体公民而且也向所有那些处于领土疆界之内的人发布的权利这同样是它的公法人格的表征并且是一种经常性的表征。二私法人格的私法人格是指据以参加各种私法法律关系并成为该种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从产生的根据和存在的根底来看作为与民社会对应的一般只具有公法人格是公法关系的主体。但也可以私法人格参与社会经济生活。为筹资而向私人举债是作为民事主体的最初表现。 在像中国这样典型的公有制经常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竞争。私法人格主要表达在所有权上。所有权针对进入流通、交由国有企业经营的资产来说它表达的私法人格。以国有企业的形式施行经营活动是私法人格最主要的表现途径。私法人格还表如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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