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军平妨害公务一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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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军平妨害公务一案 胡军平妨害公务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大刑初字第102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大鹏,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回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西红门派出所民警,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军平,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抚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妨害公务,20XX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俊,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0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军平犯妨害公务罪,于20XX年10月10

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大鹏以要求被告人胡军平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江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大鹏,被告人胡军平及其辩护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XX年9月26日1时许,在大兴区西红门镇翡翠宫歌厅停车场出口处,大兴公安分局西红门派出所民警白大鹏等人正在执行制止一起打架斗殴案件,被告人胡军平驾驶捷达轿车欲离开该停车场时,拒绝接受民警指挥,强行冲撞执勤民警白大鹏,致白大鹏手部、膝盖受伤。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供了

3、证人王斌彬、王钢、王小龙、冉金玉、胡增平、赵飞、王伟、刘云、温江兵、陈政的证言,被告人胡军平的供述,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大兴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并出示了现场照片。认为被告人胡军平目无国法,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致执法人员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大鹏诉称:20XX年9月25日23时51分,我所在工作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西红门派出所接110报警称,西红门镇翡翠宫歌厅发生斗殴事件。接警后,民警王斌彬带协警赶到现场

4、处理,因现场局势失控,打电话让所内民警支援。接到电话后,我立即开车前往京良路翡翠宫歌厅支援。到现场后,看到两帮人还在互相打架,民警王斌彬带领协警正在制止,我将车停放在停车场门口里面西侧,下车协助制止打架。就在民警王斌彬和我带联防控制住局面后,我走到停车场门口外向站在那里的歌厅负责人了解情况,这时看到民警王斌彬向停车场里走去,拦住一辆向外行驶的车辆,正询问车上的人情况,我此时正往停车场内走,准备过去记录情况,距离我大约10米远时,该车突然加速,冲过来撞我,此时我无躲闪时间,身旁也没有躲闪的地方,被该车撞到我后,未刹车继续向前开,我用双手顶住该车车头,阻止其猛烈撞击,并高声呼喊停车,边上的民警和协

5、警也追过来呼喊其停车,但该车不但不减慢速度停车,还加速向前顶着我前行10米后将我撞飞后逃离现场。经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军平驾车对我冲撞,造成轻微伤。我要求被告人胡军平赔偿医药费1230元。但就其诉讼请求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人胡军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的异议为:“撞被害人的时候我都没有看清楚”。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表示同意赔偿。被告人胡军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胡军平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一、被告人胡军平主观上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阻止其履行职务。也就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足以出现

6、妨害公务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庭审查明:20XX年9月25日晚11时许,刘铁等人无故将被告的朋友陈胜、陈政、温江兵等五人打伤,被告人到现场时,看到几个朋友受伤,开车送他们去医院就诊,但是却遭到西红门镇翡翠宫夜总会众多身穿制服的保安围攻,将其驾驶的京EK9401捷达车玻璃打碎,并强行阻止其离开。被告为了送受伤的朋友去医院就诊治病,不顾危险开车冲出保安的围攻,在当时的情形下,根本分不清哪个是警察和哪个是保安,更谈不上“拒绝接受民警指挥,强行冲撞执勤民警”。被告人的几个朋友无故被打,他们也希望警察能及时将殴打他们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怎么会故意冲撞警察,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7、呢?被告误撞民警不是意在阻碍其执行职务而是为了抢救朋友。目前排除违反程序法所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再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故意阻碍警察执行公务,更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动机、目的与妨害公务罪有任何联系。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军平犯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本案的被害人及证人均系大兴公安局分局干警,显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干警王斌彬既是本案的侦查人员又同时作为本案的证人,明显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项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侦查人员未自行回避,则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使用。20XX年9月26日本案侦查人员王斌彬

8、与侦查员刘宁在西红门派出所对被告人做的询问笔录,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刑诉法等有关收集证据的规定,故该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使用,应当予以排除。综上所述,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阻止执法人员去执行公务的犯罪故意;公诉机关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故意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当时被告的几个朋友被打,浑身是血,急需送往医院治疗,情急之下,被告没有仔细观察当时的情况,没有将警察与身穿制服的保安区分开,而在冲出包围的时候误撞了警察,被告实施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应该得到大家的理解,他的行为对警察造成的伤害应当属于赔偿问题,被告人的妻子也多次表示要给受伤的民警支付医疗费。因此,被告人胡军平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

9、务罪的构成要件。请法庭对被告人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20XX年9月26日1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翡翠宫歌厅发生两方打架斗殴事件,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西红门派出所民警王斌彬、白大鹏等人在接到110报警后,先后到事发地点进行制止,在民警白大鹏等人执行职务过程中,被告人胡军平拒绝接受民警指挥,强行驾车冲撞民警白大鹏,并致白大鹏受伤,经法医鉴定白大鹏为轻微伤。被告人胡军平于20XX年7月11日被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白大鹏的陈述,证实20XX年9月25日23时51分,西红门派出所接到110报警,西红门镇翡翠宫歌厅发生斗殴事件,接警后,民警王斌

10、彬带协警赶到现场处理,因现场局势失控,打电话给所内民警叫支援。接到电话后,我立即前往翡翠宫歌厅支援,到现场后,看到两帮人还在互相打架,民警王斌彬带领协警正在制止。我下车协助制止打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告人胡军平拒绝接受民警指挥,并驾车将我撞伤后逃离现场的事实。2、证人王斌彬的证言,证实那天我接到报警是翡翠宫歌厅有人打架,我就和协警出现场,因报的是多人打架,怕现场控制不了,就给白大鹏打电话支援。我到现场时在停车场那有20多人,现场非常乱,我就了解情况,歌厅经理对我说:“歌厅里还有打架的人”。我就让歌厅的保安控制大门口,不让出去,组织人员抓捕嫌疑人,并向所里汇报情况,要求支援。白大鹏这会也赶到了

11、,我和他说:“打架的还没走,还在歌厅里边”,是在停车场门口说的。我们开的都是警车,闪着警灯。我们正说打架的事,怎么抓嫌疑人。这会从歌厅里出来4、5个男的,上了一辆白色或灰色捷达车,他们就往外开,我就迎过去,从他侧面驾驶员那边对司机说:“停车,给他作一下登记”。是为了防止嫌疑人逃跑。这车没停,白大鹏正面迎上去,站在车前方,伸手示意让他停车,这车没停继续加速向前开,把白大鹏顶到大门口,顶出5、6米远,那车顺势一拐弯,把白大鹏带一个跟头。这会现场就乱了,我和协警就追这辆车,追出50米远,没追上。等我们回来,就剩下歌厅的服务员和几个女的,别人都跑了,我们把白大鹏送医院的事实经过。3、证人王钢的证言,证

12、实20XX年9月25日23时许,我们歌厅发生一起打架事件,后来有一拨打架的人上了一辆小轿车,在歌厅停车场门口把警车给撞了。我当时因为歌厅打架了,就组织人堵着门口,防止犯罪分子逃跑,等待警察来处理。警察来处理的时候,告诉大家谁都不让走,让进一步调查。不一会就从停车场南侧出来一辆小轿车,这辆车就往外开,当时就有一名警察拦这辆车,这名警察站在车的驾驶员的这一侧,伸手示意让司机停车,司机没停,警察就站在车前头,但司机一踩油门就过去了,我看见的时候,就是警察的手还在车窗户上,窗户关上了,警察的手被掩住了,紧接着这辆车就开走了。当时是警察组织的现场,防止任何人往外走,但一出开车撞警察的事,被控制的好多人都

13、不听话了,也不在原地待着了,都想方设法跑了。其他的警察因为这事也顾不上了,就去看被撞的警察到底怎么样,伤到没有,结果到最后本应抓住的犯罪分子全跑了。当时天挺黑的,但肯定能看出是警察,穿着制服,带着帽子特明显,警车也开着警灯呢,是谁一看都知道警车在这呢。司机当时开着大灯,警察示意司机停车时在正前方,司机肯定能看到警车,他就是故意撞警察的事实经过。4、证人王小龙的证言,证实20XX年9月25日晚上11时许,当时我在翡翠宫夜总会负责一层4个包间的服务工作,我看到从门口有十多个男的手里都拿着镐把向二楼跑,这时我发现二楼的包间B9999的客人和B8022包间客人打了起来,大约4、5分钟那些拿镐把的男的从

14、楼上下来了就要跑,我们经理告诉我们所有服务员把大门看好,不要让他们跑了。后来有人报警,警察就来了,他们双方都到了大院,在大院双方又发生了冲突打了起来,后来B8022包间的客人上了一辆白色捷达,当时加上司机车上一共3个人都有伤,他们开车就要跑,警察让他们站住,他们不听,还把警察撞了就跑。这时大家一乱,去截那辆车的时候,B9999包间和后来拿镐把的男的就都跑了,后来又来了几辆警车,现场控制住了,受伤的被120拉走的事实经过。5、证人冉金玉的证言,证实20XX年9月25日9时40分,我与陈政、陈胜、胡增平、胡军平、张鑫鹏、邹琦坚、周方群等十五人到西红门京良路翡翠宫夜总会唱歌。我们在二层的B8022号

15、包房,9月25日23时许,陈政、温江兵、张鑫鹏三人从包间出去了。过了一会我准备去厕所,开门看见陈政在门口,头上流了好多血,我问他怎么了,他说打架了。我出来后看到在9999号包间门口有七八名男子还在打温江兵和张鑫鹏,他们手里拿着椅子、啤酒瓶,我们包间里的人就都出来了。胡军平与周方群不在上面,他们两个人不知道什么时候下去一层了,对方七八名男子还在打我们的两个人。然后我们就上去拉架,陈胜、邹琦坚与对方动手了,我们把受伤的拉回房间了,对方有两个人下楼叫来十多人,手里都拿着棍子,冲进我们包房就打。我看他们这么多人,就跑出去了。跑到外面报警,然后又打120叫救护车,之后到上面,已经打完了。我就扶着温江兵和

16、陈胜,没一会听说警察来了,我就扶着他们下去了,翡翠宫的保安让我们结帐,我就跑过去了。陈政、陈胜、温江兵三人就上了我们开来的白色捷达谁开的车我没看见,准备去医院,当时警察没让走,拦在前面,我们的人看病着急,就硬冲了上去,撞到警察了,然后我就被带到警车上的事实经过。6、证人胡增平的证言,证实20XX年9月25日23时30分许,我们这方大约十二人到西红门翡翠宫歌厅去消费,我只知道我们这方陈政、陈胜、张鑫鹏这三个人的名字,其他的人都不知道叫什么,参与打架的大约有五六个人。我们是B8022包房,对方是9999包房,对方客人我们不认识,听说话都是东北人,他们大约有十二三人参与打架,因为什么打架我不知道。当时我正在包房内唱歌,听到门外有人打架,我看到我们这方的三名男子,被对方约十人打躺在我们包房门口,对方用啤酒瓶还在往头上、身上砸。我们的人出来,女的挡着对方的人拉架,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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