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捕虾质量要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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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03-09-16实施2003-09-12发布海捕虾质量要求Quality requirements for marine shrimpDB33/ 4512003浙江省地方标准ICS 65.150B 51前 言本标准的制定中,参照了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CAC/GL 31-1999, Rev. 6-2001实验室感官评价鱼和贝类、CODEX STAN 092-1981, Rev.1-1995速冻虾、欧共体委员会规则(EC)NO(466/2001)规定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委员会规则。本标准4.4、4.5为强制

2、性条款。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郑斌、徐晓林、 陈雪昌、 胡灏琰。 海捕虾质量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捕虾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冰鲜的海捕虾。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 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GB 4789.3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检验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GB/T 5009.34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方法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5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NY 5070-2002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3-2001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3 术

4、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海捕虾 marine shrimp自然海区捕捞的经济虾类,主要有对虾科、长臂虾科、管鞭虾科等虾类。3.2 总体量 population size单位产品的总和中所包含的单位产品的数量。3.3 样本量 sample size样本中所包含的样本单位数。3.4 破坏性检验 destructive test检验过程中会损坏或破坏样品原有性状及性质的检验方式。3.5 非破坏性检验 nodestructive test检验过程中保持样品原有性状及性质的检验方式。4 要求4.1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一级二级三级体表虾体完整,体表纹理清晰,有光泽

5、虾体完整,体表纹理较清晰,头部有轻微黑色虾体完整,体表纹理较清晰,头部和虾体有轻微黑色肢节头胸甲与体节间连接紧密头胸甲与体节间连接较紧密头胸甲与体节间连接稍松弛眼球眼球饱满突出眼球平坦眼球稍萎缩肌肉肌肉纹理清晰、半透明,有弹性,壳不易剥离肌肉纹理较清晰、呈玉白色,有弹性肌肉纹理稍模糊、呈玉白色,壳易剥离气味具有海捕虾的固有气味,新鲜具有海捕虾的固有气味,无异味允许头部有轻微异味,但无臭味和氨味4.2 蒸煮试验的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蒸煮试验的要求项目一级二级三级蒸煮试验具海捕虾固有的香味,口感肌肉组织紧密有弹性,滋味鲜美气味正常,口感肌肉组织稍松弛,滋味较鲜气味较正常,口感肌肉组织较松弛,

6、滋味稍鲜4.3 鲜度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鲜度要求项目一级二级三级挥发性盐基氮mg/100g1520304.4有毒有害物质最高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有毒有害物质最高限量项目指标汞,mg/kg0.5无机砷,mg/kg1.0铅,mg/kg0.5镉,mg/kg0.5六六六,mg/kg2.0滴滴涕,mg/kg1.0二氧化硫,mg/kg100氯霉素不得检出4.5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5的要求表5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个/g106表5(续)项目指标大肠菌群,个/100g30致病菌(沙门氏菌、李斯特菌)不得检出5 试验方法5.1 感官将试样置于白色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在光线充足无气味的环境中,

7、按表1要求逐项检验。气味评定时,剥去虾壳或切开虾体嗅气味。5.2 蒸煮试验将海捕虾去壳,每份试样约为200g,然后按5.2.1和5.2.2规定处理后,立即嗅蒸汽气味,再尝口味。5.2.1 袋煮法将处理好的样品置于可蒸煮的薄膜袋中,浸入沸水中排去空气后,折起袋的开口放于悬架上,并夹紧袋口,将其煮20min。5.2.2 蒸汽法在锅内放入金属网架和水,将水烧开后,将去壳的样品用单层铝箔或薄膜包好,放于锅中的金属网架上,盖上锅盖,蒸20min。5.3 鲜度挥发性盐基氮:按GB/T 5009.44中4.1的规定进行。5.4 有毒有害物质5.4.1 汞:按GB/T 5009.17规定进行。5.4.2 无机

8、砷:按GB/T 5009.45规定进行。5.4.3 铅:按GB/T 5009.12规定进行。5.4.4 镉:按GB/T 5009.15规定进行。5.4.5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规定进行。5.4.6 二氧化硫:按GB/T 5009.34规定进行。5.4.7 氯霉素:筛选测定方法按NY 5070-2002附录A进行,测定按NY 5029-2001中附录D(气相色谱法)的规定进行。5.5 微生物指标5.5.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0的规定进行。5.5.2 大肠菌群,按GB 4789.20的规定进行。5.5.3 致病菌,按GB 4789.20、GB 4789.30的规定

9、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用一条船上未经分拣或已按规格和虾的种类分拣过的海捕虾为一批次。6.2 抽样基本要求应选择能代表整批产品群体水平的海捕虾,不能特意选择新鲜或不新鲜的海捕虾作为样本。6.3抽样6.3.1非破坏性检验的抽样样品抽取及判定参见表6。表6 抽样方法及感官检验规则 (尾) 总体量样本量合格判定数1)不合格判定数2)21516252690911501515005011200120110,0001000135000350015000005000002358132032508012500011235710111223468111) 合格判定数: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虾尾数小于或等于

10、合格判定数,则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品。2) 不合格判定数: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虾尾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2破坏性检验的抽样每批海捕虾产品随机抽取至少10尾(400g以上)用于有毒有害物质、微生物的检验。6.4 判定规则6.4.1 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4.1规定,样本数符合表6规定,则判该批产品感官合格。6.4.2 若感官检验判定海捕虾质量困难时,应做蒸煮试验并检验挥发性盐基氮值,并以蒸煮试验及挥发性盐基氮测定结果为综合判定依据。6.4.3 若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4.4、4.5的规定,则判该批海捕虾不合格。6.4.4 若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4.14.3的规

11、定,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海捕虾不合格。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应有标签标明海捕虾的种类、等级、数量、捕捞海区、生产(捕捞)日期及是否使用保鲜剂等项目。7.2 包装海捕虾应装于无毒、无味、耐腐蚀、易于冲洗消毒的鱼箱或保温鱼箱中,海捕虾不能放得太满,确保虾的鲜度和虾体的完好,在鱼箱中应放足量的碎冰以保持虾体温度在0-4。7.3 运输用冷藏或保温车船运输,保持虾体温度在0-4之间。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中防止日晒、虫害、有毒物质的污染和其他损害。7.4 贮存海捕虾应贮存于清洁库房,防止虫害和有毒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贮存时保持虾体温度在0-4之间,进一步

12、的加工处理应在48h内完成。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03-09-16实施2003-09-12发布海捕虾保鲜操作技术要求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freshness keeping for marine shrimpDB33/T 4502003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ICS 65.150B 50前 言本标准的制定中,参照了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CAC/RCP 17-1978国际推荐虾操作规程、欧共体理事会指令(92/48/EEC)根据指令91/493/EEC第三条(1)(a)()的规定制定渔船捕捞操作水产品最低卫生

13、标准。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郑斌、徐汉祥、陈雪昌、丁跃平、娄加金。海捕虾保鲜操作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船、卫生、设备和器具、常规操作的要求,以及保鲜操作程序和其它注意事项。本标准适用于海洋捕捞虾类(对虾科、长臂虾科、管鞭虾科等)的船上保鲜操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893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C 5010 塑料鱼箱SC/T 9001 人造冰3 要求3.1 渔船3.1.1 适合海捕虾的捕捞、贮存和运输。3.1.2 宜具备防晒设施,避免海捕虾受阳光直射。3.1.3 鱼舱和冰舱内壁应安装隔热材料。3.1.4 鱼舱的隔板应规格化,可以拆卸、互换。3.1.5 渔船上与海捕虾直接接触的船体、设施等的材料或材料的表面应防水、耐腐蚀、无毒无害、易清洗消毒、易修补。3.1.6 鱼舱搁架的底板与鱼舱活底之间应有合适的排污空间。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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