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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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与正义【摘要】法律把追求正义和公平作为其终极价值。法律如果仅仅是正 义的,那是单一的和狭义的。正义的追求是以公平为基础上的正义。 法律应当是追求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均衡。法律 把追求正义和公平作为其终极价值。人们的权利和正义的客观性,法 律是其追求正义的保障。【关键词】公平 正义 差别对待一、正义的概念正义一词最初却是由西方传来的。西方法文化的的核心问题就是 法与正义(jus e justum)的关系问题,故而正义成为法学家们永久的 话题。正义的理论是关于正义是什么,作为一种伦理标准如何决定它 的地位,决定这种标准的要求实际上是什么的理论。自其诞生以来, 无数的学者和思想家

2、赋予了它不同的内涵。在古希腊,正义以一种调整自然力对宇宙组成部分的作用,保证 平衡与协调的先验宇宙原则第一次出现。毕达哥拉斯发展了正义是平 等的思想。柏拉图把正义看作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正义就是只做 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亚里士多德说:“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 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第31页 等(均等)观念”。西塞罗认为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 的人类精神意向”。乌尔比安说:“正义是给予每一个人他应得的部 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阿奎那认为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 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

3、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总体来讲,尽管柏拉图讲到国家、亚里士多德讲到公共利益,但 是正义的范围限于那个特定社会的很小一部分人,不可能遍及社会全 体成员。中世纪及中世纪以前对正义的理解也多限于个人,具有很强 的局限性。进入近现代特别是20世纪,人们对正义的关注从个人扩 大到社会,正义关注的对象具有了相对的普遍性。18世纪末,康德 的观点导致了如下态度:在正义的名义下,自由应是最大限度的,而 限制应是最小限度的。20世纪初,社会法学的耶林和狄骥抛弃了正 义的直觉概念,分别在对个人、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安全与保证中和社 会团结中发展了正义和社会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著名的社会法学代 表人物庞德

4、说:“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把正义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 或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 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 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讲的执行正义(或法律)是指在有 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 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它解释为人与人之 间的理想关系。”博登海默认为“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与要求,并与 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第148页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5、社,1997,第216页 美罗科斯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第73页 活方式所必要的就是正义的目标。”在正义论中,罗尔斯 认为正义的主题或对象就是社会,尤其是社会的基本政治和经济制 度。正义即指制度的道德、制度的德性,是指称社会基本结构的属性 是否道德的一个概念。正义原则必须是这样的原则:它们具有一般的 形式,普遍适用于一切场合,能够公开地作为排列各种冲突要求之次 序的最后结论来接受。大致看来,“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或者说“各得其所”的确 体现了正义最为一般的规定性,它可以适用于历史上的每一个时代, 似乎具有永恒性。因此,笔者所下的结论就是,正义是各得其所

6、,而 所得的内容是由每个人所处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背景共同 决定的。二、公平的概念“公平”一词在汉语中是公正而不偏袒的意思。管子形势解: “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大小莫不载”。 汉书杨恽传:“恽居殿中,廉洁无私,郎官称公平。”唐慕幽剑 客诗:“杀人虽取次,为事爱公平。英语 中的fair或fairness的 一般含义是“公正而正直,不偏私、无偏见”,且有“平等”的意思, 常用于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公平”是研究权利和利益合理分配的概念,是人类对于社会成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 美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

7、科学出版社.1999 罗竹风.汉语大词典(2).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59. Websters New Dictionary of American English, 3th college edition, New York,487. 员相互关系的合理设计和理想安排。它的核心意义是均衡和合理,是 一个社会与其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包括个体、团体之间均衡协调相 处的状态和方式,是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中,按照不偏不倚的原则, 在政治、经济、法律、道德伦理等关系上社会与其成员之间以及社 会成员包括个体、团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统一。一个对象是否被评判为 公平,其依据是它是否满足和实现了主体的某些

8、价值目标、目的或理 想,因此公平体现着合目的性。同时,公平也体现着合规律 性,合 规律性指的是符合社会存在与发展的规律。一种社会现象,只有当 它有利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时,它才能合理地存在,因而才可能是公 平的。可见,公平是合规律性和合日的性的统一。西方各种学派对公平的评价和衡量 理论 各有差异,但有一点是 共同的,就是西方社会学家一般认为,一些形式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 的。原因是:其一,由于心智、才能的差异,不同的群体的平等一般 是无法协调的;其二,用政治手段来维持平等是不可行的;其三,一 些结果平等不能与人们乐于接受的价值观念相适应。所以,西方许多 社会学家认为应该用不平等来发展社会,不平等是

9、社会发展的一个动 因,但问题在于不平等对于维持社会发展的贡献大小尚难以确定和衡 量。现基本停留在诸如约翰罗尔斯的公平观上,即一个公平的社会 应包括最大的平等自由,这里的自由不与其他人发生冲突,用一些社 会经济不平等去建立公正和公平,使最不利者获得最大利益,社会提 供给所有人在平等条件下的机会平等。三、公平是正义的基础人类对正义的追求,是伴随着人类之间的交往就已经开始的, 而法律把追求正义和公平作为其终极价值。正义的概念看似简单, 但实现它却非常困难。正义并不同于公平,但正义的要义正是公 平,要从公平的角度来观察正义,以达到作为一个结构来集合正 义的内容。(一)从罗尔斯正义论理解公平与正义的关系

10、要理解公平与正义的关系,可以参考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 有的类似的自由权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总 体系。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 们(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 以及(2)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 务联系起来。”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其要义无非是诉求平等地 分配社会领域内的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 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 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 任何个人或团体

11、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 便无从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从罗尔斯的正义安排中,我 们至少可以看出他对最少受惠者的一种偏爱,并寄希望于用一种 形式上的不平等来代替事实上的不平等,从而达到事实平等的日的。在这两个原则中罗尔斯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 原则中的第一条优先于其中的第二条。但是这两条优先后面实际 上还蕴含着第三个也是最重要的优先,即正当对善的优先。这就 意味着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种非目的论意义上的义务论,如他强 调自由的优先性,强调由正义所保障的自由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 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 制。正义即是应用社会制度上的正当。此

12、外罗尔斯的二原则明显 地表明了他对于社会中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与保护,他认为只有保 证了这些人的利益,该社会才能说是正义的,这就把矛头直指功 利主义。功利主义的价值核心是整体的利益最大化,因此为了整 体的最大利益,可以牺牲某些个人的自身利益。而罗尔斯的正义 原则,所提出的新观点是,即使为了社会利益,牺牲某些个人的 利益也是不正当的,这种社会制度是不正义的。(二)笔者意见公平与正义关系的辩证统一性。在公平与正义之间,公平是 前提,正义是结果,正义是公平的灵魂,公平是正义的支撑,将 二者割裂开来,往往容易偏离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古今中外,不 计其数的思想家对公平正义的真谛进行了不懈的追求和探索,并 从

13、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和不同的侧重点来阐释公平正义的真 谛。公平与正义是一对相互联系的概念。正如美国著名社会学家 约翰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对正义所作的精辟阐释所言:“正义是促进事物向公平方向发展并维持公平状态的一种道德力 量。”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正义不外乎公平。正义和公平是一对挛 生兄弟。”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的社会,人们对公平有着不同 的理解。公平观念是社会的产物按其所产生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 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正如恩格斯所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 平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不同的思想家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站 在不同的立场有着相互迥异的公平观。四、实现真正的正义一差别对待原则法律把追求

14、正义和公平作为其终极价值。法律如果仅仅是正义 的,那是单一的和狭义的。正义的追求是以公平为基础上的正义。公 平的依据是与时俱进的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的均衡,这种均衡首先体 现在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上,并随经济而发展,这种均衡更为主要的 是体现人权的保障和实现的最大化,克服对弱势群体的忽视,也不能 对创造性人群的限制,否则这种正义和公平将会限制社会的发展,更 不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法律就其实质而言是对自然认识规则及 其规律的掌握。如果法律不能体现 社会绝大多数人所追求的价值趋 向,则这种法律就不能称之为良法。罗尔斯曾这样阐述,正义原则之 一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

15、正义 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 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收入和社会则富的 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平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 的组织机构的设计。虽然权力和财富无法做到真正的平等,但它必须 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同时,权力的地位和领导性职务也必须是所有人 都能进入的。人们通过坚持地位开放而运用第二个原则,同时又在这 一条件的约束下,来安排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以便使每个人都获 益。同样是一场雨,卖伞的可能会喜笑颜开,而晒场的则会愁眉苦脸。有了法律这朵彩云,怎样才能让千差万别的

16、芸芸众生体验到“平等” ? 我们不妨看看云在寒冷的地方,它降的是雪,在温暖的地方,它 降的是雨,在炎热的地方,它会含而不“漏”,甚至会悄然而去。这叫“反 应”。还有秤。对于设想一个标准的重物来说如果现实的标的物超过 了设想的标准,我们可以把它去掉一些;如果现实的标的物低于了设想 的标准,我们可以把它再加上一些,直到满足我们的需要。这叫“矫正”。 平等既然是在人作为人类的这个整体而提出的,那么,当平等到了某个 具体的不同的人或不同的事的时候,法律也不能一概地等而视之,在法 律内容之中也应当有不同的“反应”。如何“反应”?也只有通过“矫 正”。让先前具有优势人分配给较多的义务或分享较少的权利让先前 具有劣势的人分配给较少的义务或分享较多的权利。通过矫正,以期 使他们能够有一个较为“同质”的起点或结果,实现平等在不同气候 下的不同反应。通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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