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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鉴定意见公务员鉴定意见 通讯员工作考核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1)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正式通讯员。 2) 本办法中所指稿件仅限于宣传本企业或#的稿件,原则不包括对外文艺类稿件。 二、考核办法: 1) 每季度为一个考核期,考核期的保底分为50分,正式通讯员连续两个考核期为能达到保底分的,转为非正式通讯员; 2) 非正式通讯员继续投稿,且在下个考核期内达到保底分的,即可恢复其正式通讯员资格;新申请正式通讯员亦参照此条办理; 三、考核标准: 1) 正式通讯员向公司宣传主管部门投稿的,每篇得2分; 2) 稿件被#采用的,每篇得4分;重要稿件视情加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 3) 稿件被#报采用的,
2、每篇得8分;重要稿件视情加分,但最高不超过15分; 4) 稿件被#报、#报采用的,每篇得20分;重要稿件视情加分,但最高不超过30分;被其他市级媒体采用的,每篇15分; 5) 稿件被#日报、#报等省部级报刊采用的,每篇得30分;重要稿件视情加分,但最高不超过50分; 6) 稿件被人民日报等中央级媒体采用的,每篇得100分;重要稿件加分另定; 7) 采写内部情况反映并交至公司党办的,视情每篇得20-30分; 8) 合作稿件按平分计分; 9) 本办法中的考核标准得分仅指单发稿件,发生一稿多用时,作减半计分; 10) 本办法中的考核标准得分与考核奖金比值为1:1,即1分等于人民币1元; 四、其他:
3、1) 本办法中所称媒体不包括各级网络媒体; 2) 通讯员应就投稿和采用情况自行备案,待考核期末与公司来稿登记表核对; 3) 非正式通讯员不在本办法考核之列,也不享有考核期奖励; 4) 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通讯员,至年度末,公司视情再行表彰与奖励; 5) 本办法为试行,若有未尽之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通讯员工作考核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1)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正式通讯员。 2) 本办法中所指稿件仅限于宣传本企业或#的稿件,原则不包括对外文艺类稿件。 二、考核办法: 1) 每季度为一个考核期,考核期的保底分为50分,正式通讯员连续两个考核期为能达到保底
4、分的,转为非正式通讯员; 2) 非正式通讯员继续投稿,且在下个考核期内达到保底分的,即可恢复其正式通讯员资格;新申请正式通讯员亦参照此条办理; 三、考核标准: 1) 正式通讯员向公司宣传主管部门投稿的,每篇得2分; 2) 稿件被#采用的,每篇得4分;重要稿件视情加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 3) 稿件被#报采用的,每篇得8分;重要稿件视情加分,但最高不超过15分; 4) 稿件被#报、#报采用的,每篇得20分;重要稿件视情加分,但最高不超过30分;被其他市级媒体采用的,每篇15分; 5) 稿件被#日报、#报等省部级报刊采用的,每篇得30分;重要稿件视情加分,但最高不超过50分; 6) 稿件被人民日报等中央级媒体采用的,每篇得100分;重要稿件加分另定; 7) 采写内部情况反映并交至公司党办的,视情每篇得20-30分; 8) 合作稿件按平分计分; 9) 本办法中的考核标准得分仅指单发稿件,发生一稿多用时,作减半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