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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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一、过错责任的范围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2、经上述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违反审批、处理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出于不法目的、擅自进行海洋与渔业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查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为包庇违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反映调查询问笔录的;办案

2、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私自侵吞吐或占用罚没款的;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或对单位或个人的依法征收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违反规定随意减免罚没款或征收标准的;不如实检查,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_,妨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其他违_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二、过错责任划分1、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2、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办主任办

3、公会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3、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4、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5、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造成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由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6、办主任办公会_讨论决定的案件,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造成过错的,由参加会议人员_负责;7、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主要责任。三、过错责任追究方式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区别

4、对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以上各项可以依据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单处或并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过错需要履行赔偿责任的,责令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_的合法权益,根据_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县局具有决策

5、权的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_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的。第五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

6、或者停职;(五)给予行政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七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

7、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十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指令、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第十一条_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主要领导或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办理人员;审核人,一般指县局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指县局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第十三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

8、别严重过错。第十四条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第十五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第十六条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第十七条行政决策过

9、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第十八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第十九条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

10、回复。第二十一条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城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_行政处罚法、_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过错责任的对象,是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机构(中队)及监察人员。本规定所追究的过错责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法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第三条。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从严相结合的原则。第

11、四条。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成立由正、副队长和督查中队和相关中队主要领导组成的错案责任追究的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过错的复核,认定,具体工作由城管大队督查中队承办。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过错追究责任:(一)人民法院判决、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部分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二)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检查认定、城管大队自行发现或者社会监督反映不合法、不规范、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严重违_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经查证属实的。(三)执法人员过错行政行为或个人过错行为受到群众_或在网络等

12、媒体披露,给单位整体形象造成影响的。(四)其他过错责任,各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第六条。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错责任、超越职权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第七条。各中队负责办理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失责任的,由审批的负责人承担责任,法制员承担相应责任;因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中队负责人、法制员认识错误而审批的,由案件承办人,中队负责人、法制员共同承担责任。第八条:对过错责任人,应视其过错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制止或行政处罚而不

13、予制止或行政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二)应适用一般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不应当场收缴罚款的,而实施当场收缴或者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三)越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案件负责人承担_%以上的赔偿费用。(四)实施处罚或承办人处于不正当目的实施行政罚款或超越城管大队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案件负责人承当全部赔偿费用。(五)用、私分、毁损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收缴罚款不开具统一罚没票据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可以由案件负责人承当全部赔偿费用。(六)个人行为或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行为给大队造成影响的

14、,所造成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个人负责。全年出现(一)、(二)项所列情形的,年底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出现(三)、(四)、(五)项所列情形的,责令下岗培训,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调离,并给予适当经济制裁,中队不得评为先进。第九条。一经发现错案线索,城管大队督查中队应当予以里调查,并于_日内写出调查报告,作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经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复核,作出处理决定。第十条。凡吃请_,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错案的,由城管大队负责立案调查,一经查证属实,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被追究错案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_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城管大队错案责任

15、追究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第十二条。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受理复议申请后,应认真_,并在_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太康县城管监察大队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二)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第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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