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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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工程质量,做好投资控制,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 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建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工程 指维修、改造、装饰装潢、配套管网、铺装硬(绿)化等工程项目。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下同)无论使用何种资金,对学校公用房 屋和公共设施进行建设修缮,以及在校内从事基建及修缮工程活动的当事人 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管辖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一)具体范围:北校区、南校区、东校区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二)具体内容:

2、对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包括土建、水、 电、暖、网络、通讯、监控、道路、围墙、园林绿化、消防设施等。第四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公用房屋及公共设施实施建设和改造,对擅 自实施建设和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追责。第二章基本建设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学校后勤保障处具体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统一监督、日常 管理和具体实施,其职责如下:(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基建及 修缮工作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检查管理,确保安全、完好和正 常使用。会同财务处等部门编制学校年度基建及修缮工作计划。(三)负责统筹校园内各类维修项目的实施,统一规

3、划、统一设计、分 类施工。(四)负责学校公用房屋、道路、围墙、校门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修缮 工作。(五)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供电、供水、排水、供暖、室外 照明、人工湖、绿地和浇灌设施及草坪便道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维修管理工 作。(六)协助独立管理和使用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单位和部门做好 基础设施修缮工作。第六条 保卫处作为学校专门负责消防安全等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 如下:(一)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监控设施的检 查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二)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地上消防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协 助后勤保障处做好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地下消防设施的更

4、换或改造。(三)负责校门、围墙、校园停车场、交通指示牌、道路减速带等公共 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小型维修工作。(四)负责校本部综合教学楼和研究生楼,南校区教学主楼等公用楼宇 的电梯应急管理。(五)协助独立管理和使用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单位和部门做好 消防设施的修缮和电梯应急管理工作。第七条 独立管理使用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单位和部门职责如下:(一)负责所管理和使用的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小型 维修以及消耗品和易损件的更换。(二)负责提出修缮建设项目申请。如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或在屋顶安装设施、在外墙悬挂重物、在校园内新建或安装永久设施,以及改动供电、供水

5、、排 水、供暖和网络通讯设施,须报后勤保障处同意后方能施工,工程完成后经 使用单位、后勤保障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共同验收合格后方能竣工决算。如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时需要改动消防设施,须报保卫处同意后方能施工,工程完成后经保卫处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 竣工验收。(三)XX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幼儿园、XX快餐、XX商城、及出租出借 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定期大修工作。第八条网络中心作为专门负责学校网络、电话线路等工作的管理部门, 负责校园网络、电话线路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检修及维护等工作, 确保校园网络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第九条修缮工程根据内容和所需经费多少,划分为小型维修

6、、大型修 缮和特殊修缮三类。基建工程经费均由学校支付。第十条 小型维修是指单价在0.5万元或总价在5万元及以下的维护、 改造项目,所需经费由各单位从各自经费中支付。小型维修实行到后勤保障 处登记备案制。小型维修范围如下:(一)建筑类维修:门、门锁、门拉手,窗、窗玻璃、窗拉手、窗帘, 室内地面、墙面、屋顶、吊顶等维修与更换。(二)电器设备维修:照明灯具、开关、插座,电源线、空气开关,消 防蓄电池等维修与更换。(三)供水设备维修:水龙头、水管、地漏、下水、卫生洁具等给排水 管维修与更换。(四)供暖设备维修:暖气片、阀门和管道等维修与更换。(五)消防设备维修:消防喷洒、消防柜、水枪、水带和灭火器材等

7、维 修与更换。(六)周期性保养:电梯维护检修、消防报警系统等。(七)其他需要维修的项目。第十一条 大型修缮是指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维修、装修、改造项目, 所需经费由学校维修费、专项经费或各单位经费中支付。大型修缮实行项目 申报制,待经费落实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特殊修缮是指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如遇水、电、气、暖、 管网等设施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项目,可边修边报。所需经费单价在 0.5万元或总价在5万元及以下由各单位从各自经费中支付,总价在5万元以 上由学校维修费、专项经费或各单位各自经费中支付。第十三条大型修缮和特殊修缮所需经费的具体支付:(一)独立核算单位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公用

8、房屋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 维修费用自理。(二)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维修费用从其所收租金中支付。(三)对实验室进行修缮,维修费用从其专项经费中列支。(四)对除上述情况外的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维修费用 由学校支付。第十四条 基建及修缮经费开支范围:项目前期费、设计费、勘察费、 检测费、预算编制费、建安工程费、审计费、咨询管理服务费、监理服务费 等。第十五条 各类工程均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各类定额及计 价方法,有特殊要求的修缮工程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后勤保障处、财务处和 审计处研究确定,要严格控制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第四章 基建及修缮工程申请与立项第十六条 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的申请

9、、审核与立项(一)项目申请1. 学校各单位需要对其所使用的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的,应填 写“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申报表”,并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后勤保障处。2. 在申报表中应写明修缮工程名称、内容、工期、起止时间、经费概算、 资金来源、施工特殊要求等。(二)项目审核与立项1. 后勤保障处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经实地勘察并了解情况后,依据轻 重缓急排出项目次序上报学校。2. 学校根据申报项目轻重缓急和资金情况确定下一年度修缮工程计划和 资金预算,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将维修计划下达至各单位。后勤保障处按照 学校审定的年度修缮工程计划,按程序组织实施。(三)学校年度修缮工程计划和资金预算审定后,各单

10、位应当严格遵照 执行,不得违反。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修缮工程资金预算时,应报告分管校 领导,经校长办公会确定审批。第十七条 特殊修缮工程的申请、审核与立项(一)在学校年度修缮工程计划外,各单位对所使用的公用房屋和公共 设施进行水、电、气、暖、管网等设施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可向后勤保障处 报送特殊修缮工程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修缮理由、内容、现状图片、 资金概算等;(二)后勤保障处根据申请报告,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勘察 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学校批准后将该项目列入学校本年 度修缮工程项目补充计划。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修缮工程,在申请立项前应先进行工程论 证:(一)改变或影

11、响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外观、外立面风格、色彩(含 外门、外窗、附着物)的(二)改变或影响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原有使用功能的。(三)改变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水、电容量或影响给排水、供电干 线安全的。(四)改变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原有承重受力方式或增加荷载的(含 增砌隔墙、破墙开洞、墙和楼面增贴硬性块料)。(五)影响地下管网、消防设施设备及疏散通道的。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准擅自进行修缮工程施工,否则后 勤保障处将不予验收,审计处不予审计竣工决算,财务处将不予支付工程款, 学校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申请、审核与立项(一)项目申请后勤保障处会同使用单位

12、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组织起草 新建工程立项申请,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 项目。(二)校外立项新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后勤保障处委托有资质的咨询 机构编制立项申请、设计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项规划审 批文件(包括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具体要件以审批单位要求为准),学校审核同意后报自 治区教育厅、发改委等上级部门批准。第五章施工内容和施工单位确定及工程款支付第二一条所有基建及修缮工程的装饰、改造标准和材料选用必须与 房屋使用性质、建筑物原有风格和环境保护要求相符。必须严格执行实用、 节

13、约、环保、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允许超标准装饰、改造。凡新建或在五 年内已装修过的房屋若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再次装饰、改造。第二十二条根据学校批准的立项申请和经费预算,后勤保障处和申请 单位协商确定施工内容和编制施工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根据自治区和学校 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施工单位。第二十三条 根据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和科 学择优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修缮工程化整为零或以 其它方式违规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同学校签订施工合同,在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人员进 出、消防安全、水电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第二十四条对于计划投资大于100万元(含)或技术较复杂的修

14、缮工 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监理公司,帮助学校对施工内容、施工程序、所 用材料和工程质量进行把关,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与标准(一)对能够准确确定工程量的修缮工程,如校外单位施工,其标底造 价由审计处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参照自治区现行定额确定;如校内单 位施工,因无稅收等因素,可以按照材料费实报实销,发给参与工作人员加 班费或劳务费的方式进行。(二)对不能够准确确定工程量的修缮工程,可以通过确定单位造价, 根据总量进行结算;或按照相关定额,参考施工单位所报预算,根据最终工 程量,经审计后据实结算。(三)零星项目可采用打包整体招标的办法执行。

15、第二十六条 在施工合同中应写明修缮工程名称、施工地点、施工内容、 施工期限、所用材料标准、施工技术要求、质量验收标准、工程内容变更、 承包方式、质保期、安全责任、垃圾清运、合同价款、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履约责任义务、处罚条款等相关要求,明确各方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第二十七条为保证修缮工程质量、进度和加快竣工后结算审计速度, 对预付款和进度款须严格控制:(一)造价大于10万元(含)的修缮工程,原则上可以支付工程预付款 或进度款,但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30%,竣工验收后结算审计前进 度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余额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之后按合同规定执行。(二)造价小于10万元的修缮工程,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待工程 竣工决算后按合同规定执行。(三)因特殊情况工程造价需一次性包干的项目,须签订合同前报审计 处审核。第二十八条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实行“付款会 签”制,即由项目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基建与修缮工程管理科科长、 后勤保障处处长和财务处处长审阅签字后,报校领导审批。第六章工程质量第二十九条基建及修缮工程实行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基建工程 验收由负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质量监督、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学校 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修缮工程验收由负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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