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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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建合同书委托代建,就房地产行业而言,只是指定制开发,即根据委托方需求,承建 方(开发商)从土地获取、产品设计、开发管理和工程施工全过程服务,最终将 委托方所需产品提供交付委托方的全过程。委托代建合同书又是怎样的呢 以下 是小编整理的委托代建合同书,欢迎参考阅读。委托代建合同书范文一委托人(全称): 某某 宾馆代建人(全称): 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南山甲所、梅岭1号、2号、3号建设项 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 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

2、工程名称: 1号、2号、3号改造工程工程地点: 东湖路146号工程内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总 投 资(估算投资): 壹亿 元人民币(财政投资9000万元,东湖宾馆1000万元)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二、工程总建设期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XX.7.1-XX.1.20,三、质量标准: 优良四、合同价款甲方以项目总概算的 2% 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9000万元, 开班费等其他费用1000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 费。五、合同组成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书3、本合同专用

3、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 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 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 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武汉东湖宾馆本合同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4、地址: 地址:委托代建合同书范文二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委托人(甲方):代建人(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武汉市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xx6号)及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 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xx7号),为保证金港新区农民 拆迁还建小区“金港一号”项目顺利实施,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 建设项目委 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代 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项目占地约200亩,该项目用地由甲方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办理 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建筑

5、总面积约379283.61平方米,同步配套小区内道路、 景观、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人防、安防等。总 投 资(估算投资): 万元资金来源:甲方自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夏发改投资【20xx】31号二、工程总建设期工程总建设期(批准日期):20xx年9月至20xx年11月30 日三、质量标准: 合格四、合同价款暂定为柒亿玖仟陆佰肆拾玖万伍仟伍佰捌拾壹元整(796495581.00元)。 最终工程造价按审计决算的建筑面积乘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单位造价为准。 (暂定包干价2100元/mJ五、合同组成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书

6、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 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 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 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6月6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

7、人:地址: 地址: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2) “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 法继承人。(3) “代建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 承人。(4) “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 组织。(5) “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 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 “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 的工作范围和

8、内容。(7) “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 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 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 “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 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9) “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0)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 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

9、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 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 字。委托人权利第四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 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五条 委托人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 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代建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 验收工作对代建人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

10、告及工程项目 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第九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第十条 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需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权利第十一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 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监督委托人与其签订合 同。(2)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 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 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

11、,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 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 量标准时,代建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正。(4) 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5)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 人协商。(6) 代建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7) 代建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 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 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 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

12、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 令后才能复工。(8)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 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10) 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11) 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第十二条 代建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 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 经委托人事先批准。第十三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的要

13、求。第十四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 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第十五条 代建人处理代建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 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义务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宾 馆内有关部门的关系的协调,为项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 3名以上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委 托人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建人联系,协调 关系,监督代建工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按代建合同规定支付代建管理费。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4、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代建 人工程项目资金专户。若因委托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人 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 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协助代建人办理须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 续,并根据代建人申请,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委托人及时交纳规 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建人提供与 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代建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 间内与代建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15、。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代建人义务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对建设工程全权负责。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 成代建工作,并按月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 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 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 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签 订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项目 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 交给委托人。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向委托人提出资 金计划申请。第三十二条 代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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