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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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随着农村交通建设的快速推进,全市农村客运得到较快发展,农村群众出行难有效缓解。但由于公路通行条件低,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尤其是安保设施不够完善,部分乡村有路无车通行的情况还较为突出,农村客运线路开行经常中断的情况仍然存在。为更好地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问题,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村道路客运的通知(川办发0X8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2X1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办发2X5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

2、指导,围绕服务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满足农村群众出行需求的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示范推广、把握标准、确保安全和以运助农、以运促农、以运兴农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农村客运发展,建立布局合理、畅通有序、安全便捷的城乡客运网络,为加快农村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提供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末,已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行政村通达率达l00%,农村公路通畅率达8%,符合条件的农村公路全部开行客运车辆。 (二)具体目标。 1着力打通断头路,实现道路联网闭环,提高乡镇至行政村、行政村至行政村公路通达深度。十二五期间,发展、改造

3、和完善农村客运线路202条,新投放农村客运车辆1000辆。 2各中心乡镇基本建成等级客运站,其他乡镇建有简易客运站,通客车的行政村建有港湾式车站或招呼站。十二五期间,建成乡镇等级站2个,简易站1个,招呼站422个。 3.运输装备水平明显提高,适合农村路况和适应农民出行需求的农村客运车辆普遍推广使用。 4.改善农村道路运输条件,建立客运安全保障体系,满足农村群众方便、安全出行需求。 三、发展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各区市县作为发展农村客运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编制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制订发展举措,加大对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客运经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

4、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客运发展格局。 (二)统一规划、稳步实施原则。以县为单位编制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稳步推进农村客运发展。要在稳定现有城乡道路客运基础上,重点发展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行政村至行政村的支线客运,逐步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增加覆盖率。 (三)以人为本、方便安全原则。根据农村道路通畅条件,采取线路延伸、新增运力等方式和开行片区车、赶场车等灵活的运行模式开通农村线路,满足大多数群众尤其是偏远乡村群众出行乘车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将农村客运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强化对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和车辆技术条件的把关,落实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和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确保

5、农村客运安全。 (四)突出重点、维护稳定原则。重点加快乡镇村道路客运发展,国省县主干道原则上不新规划农村客运线路和新增车辆。严格界定农村客运经营范围,平衡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避免客运经营矛盾,确保秩序良好和行业稳定。 (五)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原则。强化非法客运整治,结合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客运通行条件,积极引导非法客运经营者经营合法客运,以减轻整治非法客运的压力。 (六)政策扶持、优化服务原则。针对农村客运客源不稳定、经营效益差的实际,区市县政府要出台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主动为经营者排忧解难,努力为农村客运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发展举措 (一)编制发展规划。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现

6、有农村道路条件和线网布局、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在开展对农村客运现状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或修订完善本地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规划要以构建农村客运网络为总体目标,与路、站、运、管、安一体化发展相结合,与区域干线公路网相衔接,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新农村建设相协调,体现以人为本、服务三农的基本宗旨。 (二)界定线路类型。农村客运是指县境内或者毗邻县之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线路。根据农村客运线路起迄地不同,将农村客运线路划分为县城至乡镇(含行政村,下同)、乡镇至乡镇(含行政村,下同)、行政村至行政村三个类别。县城至乡镇为农村客运一类线路,县城至行政村为农村客运二类线路,行政

7、村至行政村为农村客运三类线路。 (三)创新运行模式。围绕开得起,留得住,有效益的基本要求,实行灵活多样化的运行模式,大力推行以公司化管理为主导的农村客运多元化管理模式,不断满足群众出行乘车需求。对农村客运一类农村线路,可采取定线运行模式,也可根据道路条件、客流量等情况,推行公交化运行模式,或定线直达与公交化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对于二、三类农村客运线路,可采取以建制乡镇(村)为中心的区域化、片区化运行模式确定农村客运车辆区域内的主营线路,在满足主营线路群众出行的基础上,允许其在区域内符合通行条件的农村线路上运行。农村客运具体运行模式,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四)合理选择车型。在车型选择上,

8、要结合乡村道路状况(路面等级、路面宽度和转弯半径等)及客流特点,按照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t/66)和关于印发农村客运车辆技术要求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运函02X113号)的基本要求,因地制宜选择农村客运适用车型。 (五)完善车辆标识。农村客运车辆(主指二、三类线路)应实行五统一管理(统一客车类型、统一车身颜色、统一客车标识、统一驾乘人员聘管、统一经营调度),车门喷印监督电话,车身喷印农村专线客运、农村片区客运或times;imes;县农巴字样,客运线路牌须注明运行线路或区域。 (六)优化通行条件。开行农村客运的农村公路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同意的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鉴定书,原则

9、上要求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路基宽度不低于5米),达不到标准的,要对道路进行整改完善,达到客车通行条件。新建农村公路要坚持五个同步,即公路建设、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客运发展、安保设施、站点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七)优先客运许可。要通过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式,引导客运企业参与农村客运经营,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要妥善处理好老线与新线、干线与支线、冷线与热线的矛盾,平衡好客运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农村客运健康、稳定、协调发展。规范和简化行政许可,对二、三类农村客运线路,乡镇政府应提出开行方案,选择好经营者,并督促其及时提出许可申请。在道路条件符合规定和要

10、求的情况下,交通运管部门要及时、优先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五、政策支持 各区市县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研究制定农村客运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1.落实农村公路管养经费。各区市县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02X9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2X1号)文件精神,坚持县道公路县养、乡道公路乡镇养护、村道公路村委会养护原则,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落实。要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元的标准,采

11、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将农村公路管养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到位。 2.加大道路安保设施投入。对需开通客运的农村道路,各区市县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道路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完善必要的安保设施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含交通标志标线)。按照县乡分级负责、县级投入为主的原则,广泛筹集农村公路安保设施建设资金。 (二)农村客运站建设管理。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农村客运开行情况,统一规划和建设方便群众上下和安全出行的农村客运站点,包括等级站、简易站和招呼站。要通过争取国家投资、社会捐资、市场融资、广告收入等多种方式,筹集站点建管资金。对农村等级客运站建设,要积极向上争取车购税资金补助,不

12、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对农村客运港湾站或招呼站建设,主要由县级财政预算解决。 灵活农村客运站点管理形式,对农村客运等级站,在不改变其产权和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也可委托乡镇政府、运输企业管理,同时要签订经营或管理合同,明确服务要求和经营期限。对港湾式车站或招呼站,可在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当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纳入农村道路养护管理范围。农村客运站维护管理经费由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农村客运税费政策。 1.合理核定票价。继续对农村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各区市县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结合农村客运燃油费补助、天然气价调金补贴情况,按规定核定农村客运票价。市发

13、展改革委负责广安中心车站农村客运票价的核定工作,县级以下农村客运票价由各区市县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具体核定。对县城至乡镇的城乡公交客运,可参照城市公交票价机制核定票价,并保持农村客运运价与其他客运票价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 2.税费优惠扶持。一要坚决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村客运的不合理收费。二要出台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从202年月1日起,对运行二、三类农村线路的车辆,税务部门要从最低标准征收车船税和营业税。 .企业管理收费。运输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承包、租赁经营二、三类农村客运线路的,要适当降低承包、租赁费用,减半收取企业管理费,调动农村客运承包、租赁经营者的积极性。 (四)鼓励农村客运公交

14、化运行。 各区市县要按照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原则,大力发展城镇公交客运,鼓励对现有符合建成区城市道路通行条件的城乡班线进行公交化改造,选择公交车型开行城镇客运线路,其车辆座位数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城市公交核载标准核载。 (五)落实农村客运管理经费。 各区市县要根据农村客运发展和管理绩效,采取以奖代补形式,解决好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农村客运管理工作经费,以利于加强和推进农村客运管理工作。 六、道路评估 拟开行客运车辆的农村道路,须经过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方可开行。具体条件和要求如下: (一)农村公路技术条件。 1.通行客车的农村公路,其技术指标、安全设施、桥涵等应参照交通部文件关

15、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X37号)和x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交路农建函22X1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采用x省地方标准中的受限指标建设路段,应按要求加强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置。特殊情况下,农村公路的最大纵坡不大于1%。采用单车道路基的,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错车道路基路面宽度最低不小于5米,有效长度不小于0米,单车道转弯半径小于1米的急弯路面加宽值不小于2.5米,道路桥梁承载能力不小于6吨(轴荷)并同步限制桥梁通行车辆荷载。 3通行客车的农村公路,应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3号)和省安委会川安委0X1号文件规定,在陡坡、急弯、沿河、临崖以及长下坡路段设置波形护栏、防撞礅(墙)、减速带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同时要设置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以提高行车安全性。 (二)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条件。 1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车辆的结构和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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