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程序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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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执法程序注意事项立案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除 依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二、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 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 或撤销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由批准立案的单位负责人审批。调查取证一、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负责 调查。二、在调查中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 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记、现场笔录等。三、安全生产行

2、政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认为有必要 时,应当在询问前发出询问通知书,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回答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及证人 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时应当做好询问笔录, 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 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笔 录涂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押樱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逐页在 笔录上签名、押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证 明材料,并由当事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的,应在材料上注

3、明。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 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 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 方法,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 证,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签名 或者单位盖章。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 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 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 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象等方式记录有关物

4、 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八、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 资格的检测检验单位或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鉴定委托书。技术鉴定单位或专家 出具鉴定意见书。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 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 7 日内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予以没收;依法可以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5、(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 的,解除登记保存。十、案件调查结束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 当认真整理案件证据,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 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 况,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违法案件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

6、,填写案件移 送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案件移送书, 移送有关部门或者移送同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处罚一、经立案审理,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可根据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分别给予以 下种类的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吊销有关证照;(七)安 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规定,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 务院规定

7、的权限决定。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决定,由发证机关作出。三、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 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消有关执 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处3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行政处罚集 体讨论记录记录在案。四、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 人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 字。五、行政处罚告知书由负责案件调查部门送达,

8、送达告知书 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 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 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填写当 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七、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 撤消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对个人罚款为1 万元以上,对生产 经营单位罚款为3 万元以上的行

9、政处罚决定之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 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后3 日内以书 面方式提出。八、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书、听证告知书后3日 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 权或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组 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 日前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 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听证程序的要 求组织听证,作好听证笔录。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 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

10、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人审核。一、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文书,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向当事人宣告 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于 7 日内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1、送达必须有文书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 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并

11、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4、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 的情况。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 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 达人签收。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6、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 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文书送达 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

12、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7、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 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直接 送达确有困难的,可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十、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 监督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履行。十四、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15 日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十五、当事人确有经济困

13、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 当事人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应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发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批准书,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十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经承办人员催缴通知,仍不履行法定 义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根据法律规 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2由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单位负责人签发。承办人员 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案一、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30 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 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14、同意,可以延长,但 不得超过 90 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 日。二、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完毕的;(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的;(三)免予行 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向上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一)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 件;(二)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 行政复议的案件;(五)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六)向司法机 关移送的案件。(七)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 万元以上 罚款、没收违法

15、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 10 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 撤消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 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0 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四、案件办理完毕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 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归档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应统 一编号。案件承办人员应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 表、视听资料等编目分类,并按文书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集中管 理。归档要求:(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二)填写案卷首页;(三) 填写案卷卷内目录;(四)各类文书、资料齐全完整;(五)案卷应当 按顺序装订。二、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 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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