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列报新旧准则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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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档金融工具列报新旧准则对比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财政部于2014年6月20日修订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并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对应的原准则(财会20063号)同时废止。新旧准则对比如下(注:新准则红色字体为新增容,旧准则绿色字体为删除容):新准则(财会201423号)旧准则(财会20063号)第一条 为了规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金融工具列报,包

2、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 露。第一条 为了规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 露。第二条金融工具信息的列报,应当有助于财务 报表使用者了解发行方对发行的金融工具如何进行 分类、计量和列示,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 间和期末所面临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 管理这些风险作岀合理评价 。第二条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 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 归类。第三条除下列特殊情况外,本准则适用于所有 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一)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2号一一长期 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0号一一合营安排规 定核算的对子公司、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的投资的披 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41号一一在其他主体中 权益的披露。但以下情况除外:1、与在子公司、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 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2、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 表有关投资性主体定义的企业,其根据该准则规定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规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 规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4、号一一股 份支付。(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一一企业合并。文案大全对子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投资,适用本准则。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 资准则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 的投资,适用本准则。(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 规的股份支付安排中的金融工具以及其他合同和义 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一一股份支付。 但股份支付安排中涉及应当适用本准则第四条相关 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企业发行、回购、岀售或注销库存 股,

5、适用本准则。(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但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资产转移披 露的,适用本准则。(四)符合原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定义的保险 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5号一一原保险合同 或企业会计准则第 26号一一再保险合同(以下 简称相关保险合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要求从保险合同中分拆后单独核算的嵌入衍生工 具,适用本准则。企业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的财务担保合同, 适用本准则。(五)因具有相机分红特征而适用相关保险合同 准则的金融工具,不适用本准则中关于金融负债和权 益工具区分的规定。嵌入此类金融工具的衍生工

6、具, 适用本准则。但嵌入衍生工具本身是一项保险合同的,适用相关保险合同准则。(六)职工薪酬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21号一一租赁。(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25号一一原保险合同。(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26号一一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9号一一职工薪酬。第四条本准则适用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 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岀 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 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应当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预

7、定的购买、销售或使 用要求所签订,并 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岀非金融项目的 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 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岀非金融项目 的合同,适用本准则。第五条本准则第六章至第八章的规定除适用于 企业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确认的金融工具外,还适用于未确认的金 融工具,例如某些贷款承诺。第六条本准则规定的交易或事项涉及所得税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进行处理。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 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 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 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

8、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 债或权益工具。第五条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 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 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 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第八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负债:(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 义务。(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 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 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 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 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 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

9、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 除外。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 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 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 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 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 益工具的合同。第九条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 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在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 分类为权益工具:(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 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

10、与其他方交换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二)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 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 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 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 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 融工具。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 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 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第六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 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 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 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11、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 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第七条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 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 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 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二)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 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 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 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第十条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一)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 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

12、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 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 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二)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 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 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 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 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 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工具合同规定企业 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 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 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

13、无论该 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 分地基于除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 (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 格)的变动而变动,该合同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第十一条除根据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外,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 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 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 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 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 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 的现值)。如果最终发行方无需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 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到

14、期时将该项金融 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第十二条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 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 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发行方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一)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 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 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 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二)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 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 进行结算。(三)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第八条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

15、其他金融资产 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 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 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 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 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 具:/、(一)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 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二)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 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指是否通过交付 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需要由发 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 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 的结果)来确定的金融工具。第十三条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 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 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 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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