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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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1仓储保管合同存 货 方:地 址:邮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保 管 方:地 址:邮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方案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1.货物品名:;2.品种规格:;3.数量:;4.质量:;第二条 货物包装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平安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第三条 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展保管,

2、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展保管)第四条 保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五条 验收工程和验收方法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过失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当赔偿责任。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展验收,假如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工程、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

3、,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第六条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局部,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第八条 费用负担、结算方法:第九条 违约责任一、保管方的责任: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

4、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二、存货方的责任: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那么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当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3.超议定储存量

5、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1.违背货物入库方案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局部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缺乏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局部。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局部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第十条 不可抗力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防止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局部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保管方:代表人:年月日存货方:代表人:年月日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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