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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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在未来五年内基本解决全省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国家和省决定加大“十一五”期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实施力度,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步伐。为保证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任务圆满完成,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让广大农村群众及早用上水质安全、水量保证、用水方便的安全水,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2X1752号),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

2、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X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解决的范围。全省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农村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枯竭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1.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9)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准则为基本安全; 用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不低于l/人d为安全,555l/ 1人d为基本安全; 3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0分钟为安全,020分钟为基

3、本安全; 4.供水保证率。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5为安全,09%为基本安全。采用水池、水窖供水的保证000天干旱能连续供水。 .供水量。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310)的规定,应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用水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所在地、县自筹资金解决。中央和省级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所在地、县自行解决。 第五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4、第七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必须成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保、国土、地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主管干部政绩考核目标。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明 2确职责、密切配合,政府部门、水利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领导责任和技术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落实,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职责: 1.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与运行管理等工作。 2.发展

5、改革部门会商水利部门,做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计划的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建设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和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4.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前后水质的检测、监测,提供饮用水消毒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5环保部门负责配合搞好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6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占地、用地等问题。 7.地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地下水的勘查。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申报审批 第九条 各地要根据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按单项工程编制或

6、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 3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手续。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供水10003(或供水人口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须单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须编制实施方案。具体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和人数、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以乡镇供水覆盖周边农村的供水模式为主,通过大力发展规模适度、供水到户的集中式供

7、水工程,促进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长效解决。在不具备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地方,才可考虑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实施方案按现行规定分级审批。 报送的文件材料: 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国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必须按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逐个进行设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上报、审查、批复。 1.解决1000人以下的单项工程都须进行设计,由县(市、区)审查,打捆上报市(州、地)批复。 2解决1000300人的单

8、项工程设计由市(州、地)审批。 .解决300人以上的单项工程由省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坚持质量第 一、保障安全的方针,不断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工程设计、建设质量和建设标准。集中式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设计单位必须提交完整的设计说明书、平面布置图、建筑结构图、工程概算书以及饮水安全保障有关资料等详细资料。单户或联户的小水池、小水窖等分散供水工程要编制实施方案,工程细化到户。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严禁随意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

9、相关报批手续。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改变工程地点、工程方案、解决人数增加或减少超过30%,改变主要设备等属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变更设计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必须把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配套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匹配、前期工作、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及工作经费等。要组织发动群众投工投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建 设。 第十七条 各地必须根据所批复实施方案的要求,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条件的可多渠道、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整合

10、投入工程建设。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贷款并承贷承还方式融资,贴息资金可从各级财政资金中安排。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做好两项规费的收取工作,收取的资金主要用于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在内的水利建设。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资金由中央、省、地、县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使用中央资金的,中央补助约占总投资的0%,地方配套和群众集资约占30%。其中:省级配套占9%,地(市)级配套占6%,县(市、区)配套占6%,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9%。 由省级财政投入的,省级资金占75%,地、县配套和群众占25%。其中:地级配套占7.5,县级

11、配套占7.5%,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10%。 第二十条 以中央和省级资金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水泥、钢筋、管材、提水设备和机电设备、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等。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费用(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及安装费、其他费用(独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各项费用按国家的有关 规定计算,其他费用主要由地方配套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必须建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工程实行报帐制,按进度拨款,保证资金安全。严禁大

12、额支付现金,严禁白条和不合格的原始单据入帐。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重复立项申报项目套取资金用于计划外项目的建设和用于其他非人饮工程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前期工作、技术咨询、审查、项目公示、专项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均由市(州、地)、县(市、区)水利(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的主要管材、机电设备、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按照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十七条

13、 各地要严把材料、设备的采购、进货、入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关,确保质量合格产品用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 7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程建设。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地、县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乡、村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公示内容应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护措施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应在项目点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示牌,标示牌

14、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程投资、工程效益、建设单位等。 第三十条对集中连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旁站监理或巡回监理)、项目合同制。零星分散的小型工程,业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可采取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 第三十一条采用现有水利工程作供水水源和利用已成自来水厂延伸供水,需按规范进行可靠性论证,还需与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书,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验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水利部门牵头,卫生部门以及各级相关部门和建 8设业主单位、受益户代表参加的验收组共同验收。分县级验收和地、省级验收三级进行。 第三十三条 验收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层层落实了领导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和签订责任状等情况。 二、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及下达的计划建设工程,总体指标的完成情况,建设工程的处数、建设内容、解决人数等情况。 三、工程质量。构筑物、机井、混泥土结构工程、砌体结构工程、管道工程、机电设备工程、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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