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不组成受贿罪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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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不组成受贿罪的请示 紧急情况反应反应人:xxx,女,xx岁,住xx县xx镇*路xx号-x号,系xxx之妻。xxx因受贿罪一案,200x年xx月29日,xx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0xxx刑初字第00xx号刑事判决,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xx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7月xx日作出200xx中刑中字第xx号刑事裁定,撤销xx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0xxx刑初字第00xxx号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xx省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x年xx月30日,xx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0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仍以x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xxx仍

2、不服,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上诉,现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xxx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结正当律要求,反应人认为,xxx的行为不组成受贿罪。这是因为:一、xxx不具有中国刑法要求的受贿罪的主体xxx不是中国刑法要求的受贿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国刑法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企事单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xxx在单位所从事的是设计工作,既没有担任管理职务,也没有任何管理职权,和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个经典的劳动协议关系,其工资也是实施的多劳多得,没有享受国家行政工资待遇,而且xx省xx县劳动局竹劳合招xx字第xx号文件也明确界定xxx属于劳动协议制工人。显然,依据工作性质和特

3、点来看,xxx的工作不含有从事公务和利用国家公权力的性质,不能认定xxx属于中国刑法要求的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属于从事劳务的通常工作人员。xxx不符合中国刑法要求的受贿罪的主体。二、xxx收取的费用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xxx受单位安排,负责对xx县xx有限责任企业商贸中心工程的修改设计,在完成了该项委托工作之余,xx接收xx县xx有限责任企业的私下委托,以个人名义为该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制图,xxx收取该企业的费用是提供了劳务后应取得的劳动酬劳。这笔酬劳的取得是否正当,一直属于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和刑事犯罪没有联络。xxx收取的费用不应以犯罪金额论。总而言之,xxx收取xx县xxx有限责任企业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中国刑法要求的受贿罪的的主体和客观要件,其正当性应受民事法律的调整,不应认定为受贿。xx省xx县人民法院对xx的行为作出有罪判决,和本案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也缺乏法律依据。现紧急向贵委反应,垦望贵委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督促该案二审法院能客观公正审理本案,给xxx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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