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修订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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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联盟大会第41次(第24次特别会议(2010年9月20日 至 29日 2010年 9月 29日通过, 2011 年 7月 1日起生效。修订目录 1细则 12.2细则 48.2细则 49.5细则 53.9细则 55.3细则 62.1细则 62.2细则 66.9细则 70.2细则 70.16细则 92.21 修改后的本细则 12.2、 48.2、 53.9、 55.3、 62.1、 62.2、 66.9、 70.2和 92.2 适用于 2011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提出的国际申请。修改后的本细则 49.5适用于申请人于 2011 年 7月

2、 1日当天或之后进行条约第 22条或第 39条所述行为的国际申请,和在 2009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提交根据条 约第 19条或 34条修改的国际申请。修改后的本细则 70.16适用于 2011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根据本细则 70.4完 成的所有国际初步审查报 告 (不论所涉及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 。修订 2第 12 条国际申请的语言和为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目的的译文12.1至 12.1之三 无变化 12.2 国际申请变动时的语言(a除本细则46.3和55.3另有规定之外,国际申请的任何修改都应使用申请提 出时使 用的语言。(b和(c 无变化12.3和 12.4 无变化 第 48条国际公布

3、48.1 无变化 48.2 内容(a至(h 无变化(i 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之后,如果国际局收到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或国 际局根据本细则 91.1对国际申请中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或者在适用的情况下,国际 局作出对国际申请中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则根据具体情况,所有与更正有关的声 明、包含更正的页、替换页、以及根据本细则 91.2提交的信函应当一同公布,扉页 也应重新公布。(j和(k 无变化48.3至 48.6 无变化 第 49 条根据条约第 22条的副本、译文和费用2 以下为经修改的本细则条款的内容。 若本细则某条中的某一款或者某一项未 被修改, 则以 无变化 或者 保 持删除 标示。49.1

4、至 49.4 无变化 49.5 译文的内容和形式要求(a为条约第22条的目的,国际申请的译文应包括说明书(除(a之二规定情况 外、权利要求书、附图中的文字和摘要。如果指定局要求,除(b、(c之二和(e另有 规 定外,译文还应:(i 无变化 (ii如果权利要求已经根据条约第19条进行过修改,则既应包括原始提交的权利 要求,也应包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应以根据本细则46.5(a规定提 交 的、替换全部原始权利要求的完整权利要求书的译文形式提交,以及(iii 无变化 (a之二至(1 无变化49.6 无变化 第 53 条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53.1至 53.8 无变化 53.9 有关修改的

5、声明(a如果根据条约第19条提出过修改,有关该修改的声明应写明申请人为国际初 步审 查的目的,是否希望那些修改:(i被考虑,在这种情况下,修改的副本和按照本细则46.5(b要求的信函的副本最 好和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一起提出;或者(ii 无变化 (b和(c 无变化第 55 条语言 (国际初步审查55.1和 55.2 无变化 55.3修改和信函的语言和译文(a除(b规定外,如果国际申请在提出时使用的语言与公布时使用的语言不同,根 据条约第34条的修改以及本细则66.8(a、66.8(b和根据66.8(c所适用的46.5(b所 述的信函应以 公布的语言提出。(b如果根据本细则55.2的规定要求提交国

6、际申请的译文:(i所有修改以及(a中提及的信函;以及(ii所有根据条约第19条作出并且按照本细则66.1(c或(d将予以考虑的修改以 及本细则46.5(b提及的信函;都应使用该译文所用的语言。 如果这种修改或信函已经或者正在用另一种语 言提出,也应提交其译文。(c如果提交的修改或信函不是以(a或(b所要求的语言提交,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应通知申请人在根据情况是合理的期限内提交规定语言要求的修改或者信函。 该 期限自通知之日 起不应少于 1个月。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作出决定前的任何时候 可以将该期限予以延长。(d如果申请人没有在(c规定的期限内按通知要求提交规 定语言的修改,该修改在国际初步审查中不

7、应予以考虑。如果申请人没有在(c规定 的期限内按通知要求提交(a述及的规定语言的信函,所涉及的修改在国际初步审查 中不应予以考虑。第 62 条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传送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副本和根据条约第 19条提出的修改的副本62.1 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副本和修改的副本在提交要求书之前传送国际局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到要求书或者其副本后,应迅速向该单位传送:(i根据本细则43之二.1作出的书面意见的副本,除非该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 国 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同时还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以及(ii根据条约第19条进行的任何修改的副本、该条所述的任何声明的副本以及 本细则46.5(b所要求的信函的副本,除非该

8、单位已说明它已收到了这种副本。62.2 在提交要求书后提出的修改如果在提出根据条约第 19条的修改时已经提出了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申请人最 好在向国际局提出修改的同时,也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此修改的副本、 该条所 述的声明的副本以及本细则46.5(b所要求的信函的副本。在任何情况下,国际局应迅速将此修 改的副本、声明 的副本和信函的副本传送该单位。 第66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 程序 66.1至 66.8 无变化 66.9 删除第70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专利性国际初 步报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70.1 无变化70.2报告的基础(&)至(c)无变化(c之二)如果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附图进行了修

9、改,但是没有按照本细则 46.5 (b)(iii)、本细则66.8 (a)或者根据本细则66.8 (c)所适用的本细则46.5 (b)(iii)的要求,随替换页一起提交指明所做修改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中的基础的信函, 在适用的情况 下,应按照该修改视为没有提出的情况制定报 告,并应在报告中相应予以注明。 3)和(e)无变化70.3至70.15 无变化 70.16报告的附件(a)以下替换页和信函应作为报告的附件:(i根据本细则66.8 提交的、包含根据条约第 34条作出的修改的替换页,以及根据本细则 66.8(a、 66.8(b和根据本细则66.8 (c)所适用的本细则46.5 (b)提交的信函

10、;(ii根据本 细则 46.5提交的、 包含根据条约第 19条作出的修改的替换页, 以及根据本细则46.5 提交的信函; (iii) 根据本细则 91.2适用本细则 26.4提交的、 包含国际单 位根据本细则 91.1(b(iii 6许可的明显错误更正的替换页, 以及根据本细则 91.2适用本细则 26.4规定的 信函;除非替换页被后提交的替换页所取代或者撤销,或根据本细则66.8(b的修 改导致整页删除;以及(iv)当报告中含有本细则70.2(e提及的注明,根据本细 则 66.4之二不被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考虑的与明显错误更正相关的替换页和信函。(b)尽管有(a)的规定,该段中所述的被取代或撤销

11、的替换页以及与之相关的信 函也应作为报告的附件:(i)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相关的取代或撤销修改超出 了国际申请中原始公开的范围,并且该报告包含有本细则70.2(c所述的注明;(ii)相关的取代或撤销修改没有附信函说明修改在原始提交申请中的基础,报告 是按照该修改没有提出的情况制定的,并且报告中包含根据本细则70.2(C之二所 述的注明。 在这种情况下,被取代或撤销的替换页应当根据行政规程的规定予以 标注。第92条通信92.1 无变化92.2语言(a除本细则55.1、55.3和(b另有规定 外,申请人向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的任何信函或者文件,均 应使用与其有关的国际申请相同的语言。但是,如果国际申 请的译文根据本细则 23.1(b已经送交,或者根据本细则55.2已经提交的,应使用该译文的语言。(b 无 变化(叮保持删除(d和(e 无变化92.3至92.4 无变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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