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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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 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 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 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 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 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 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 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

2、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 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 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 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 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 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 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

3、管资 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 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 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 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 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 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 风险的处理。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

4、全、稳健的潜在作 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 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 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 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 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 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巴塞尔协议的背景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可以从 70 年代全球性通货膨胀,各国纷纷采取 浮动利率和利率剧烈波动时期溯源。国

5、际大型商业银行的业务呈现出全球化,金 融操作与工具创新和投机活动等三个特点。结果在1974 年,连续有三家大型国 际商业银行,德国赫斯德特银行、纽约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英国-以色列银行相 继倒闭,使许多国家客户收到巨大损失。国际商业银行的发展表现出:(1)越 来越脱离国内的银行管制,同时国际银行监管又十分薄弱,使银行监管出现很大 的漏洞;(2)金融操作与金融工具的创新,使银行经营的资产超过银行资本几 十倍,使风险增大;(3)国际金融投资活动使一些银行从中获得暴利,也使一 些银行受到巨大损失,严重危害各国存款人的利益。上述情况使美、英、德、法、日、荷、意、比、瑞士和瑞典10 国集团的中央银 行行长

6、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所在地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国际银行 进行监管。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一)1975 年协议(库克协议)。其准确的名称是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监 管原则。该协议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规定监管的重点是现 金流量与偿付能力,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关第一次对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 此外,该协议提出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特定的国际银行集团的结构问题对具体 监管的影响以及强调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性。它试图阐明当时一些重大 倒闭事件发生后监管者面临的主要问题,也就是说,谁应对银行国际业务的监管 负责,如何保证在监管网络中不出现缺口。1978 年,该委员会为了实现监管

7、,又建议成员国银行向委员会呈报综合账 目报表。(二)1983 年协议。由于各国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东道国与母国之 间监管责任划分的实际适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见,致使1975 年协议的弱点充分暴 露。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5月对1975年协议进行修改。1983 年协议 的两个基本思想:(1)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2)任何监管都应恰 如其分。该协议对1975 年协议的多数原则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说明。因而即使 在这个阶段,如果没有被定义,最低标准的概念也是可以看得清的。协议对外国 分行和子行作了区分,考虑到赫斯德特银行破产的主要后果而将外汇头寸单独出 来进行特别处理。(三)1988

8、年协议。该协议全称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 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88 年7月,委员会就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标准问题达成协议,主 要对信贷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以及资本充足率确定统一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这个方 法是该委员会1987 年12月发表的资产风险监管标准的建议后,经过半年多的 咨询,在修改原来协议的基础上制定的。该协议中关于衡量标准和资本水平的规 定,是为了通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以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同时, 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各跨国银行的偿债能力。制定该协议的最 重要目的:(1)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规定出计算方法和计算 标准,以保障国际

9、银行体系健康而稳定地运行;(2)通过统一标准消除国际金 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1988 年协议比1975 年协议和1983年协议又前进了一大步,因为通过对资 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 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也有了量的标准。(四)1992 年7 月声明。该声明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针对国际商业信 贷银行倒闭给国际银行业监管带来的教训而作的。声明中明确了对国际银行最低 监管标准,使得各国银行监管机关可以遵循这些标准对银行业实施监管。(五)1996 年关于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和1998 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 心原则。关于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强调了市场风险

10、的管理,这主要是考虑到 90 年代以后,在世界范围内创新浪潮不断推动下,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交易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到这些衍生交易之中,因而金融市场的波动对银行 的影响越来越显著。于是 1996 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关于市场风险补充规定, 一些主要的国际大银行据此着手建立自己的内部防线测量与资本配置模型。 1998 年出台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则进一步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全面风 险管理的思路。1997 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银行风险和金融危机开始促 使人们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以及操作风险的量化问题,而巴 塞尔委员会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则集中体现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思

11、想。(六)新巴塞尔协议 近年来,随着科技和商业活动的发展,金融创新一日千里,资本市场之间的 联系更加紧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大型综合性银行可以不断调 整资产组合,使其既不违反现行的资本标准,又能在金融市场进行套利。这些变 化导致该协议在部分发达国家已名存实亡。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表明,仅仅依靠资 本充足率标准不足以保障银行系统的稳定。针对国际金融领域的变化,1999年 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1988 年的巴塞尔协议的征求意见稿,。 2001 年1月,该委员会发布了涵盖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包括三大支柱(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的新资本协议草案

12、,试图 在全面征求金融界意见的基础上替代 1988 年的巴塞尔协议。2003 年 4 月 底,又公布了第三稿,预计新协议将于2003年底定稿,并于2006 年底在十国 集团开始实施。资本分类一类是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另一类是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1核心资本(一级资本)。核心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占银行 全部资本的50%以上。主要由两部分组成。(1)实收资本。实收资本是指已发行并完全缴足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 这是永久的股东权益。(2)公开储备。包括股票发行溢价、保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分留利润、普 通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的增值等。2附属资本(二级资本)。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1)未公开储备,又叫隐蔽储备。是指虽未公开,但已反映在损益账上并为银 行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2)重估储备。重估储备一是房产业重估储备;二是证券重估储备。(3)普通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是指为防备未来可能出现的一切损失而设立的, 在损失一旦出现时可随时用之弥补。(4)混合资本工具。混合资本工具是指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有一定债务性质的 资本工具。(5)次级长期债务资本。次级长期债务资本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初级债券和 到期年限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券资本工具以及不许赎回的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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