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学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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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年论文中文摘要阐述信息披露制度的涵义以及理论依据,并针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 完善,探究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状、原因,并针对现有的信息披露 制度及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积极对策。关键词:信息披露,不规范,会计审计1 引言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 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在我国,上市公司受公司法 和证券法的双重规制,信息披露在这两个法律中均有所要求。遗憾的是,当 前我国的各上市公司屡屡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不断发生,广大中小投 资者往往成为证券交易的最终牺牲品。在此,笔者想就信息披露制度原理,探究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

2、披露不规范的现状、原因,并针对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监 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积极对策。2 信息披露制度概述2.1 涵义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 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 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 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 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三公”原则中“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反映,也 是证券监管的重要方式,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维护着投资者的信心,

3、 也维持了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2.2 经济学的理论依据证券法将披露公司信息作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其法理基础之一是上市 公司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从经济学上看,它有一个近年 来被各国证券法学界广泛认可的金融理论,即“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有效 资本市场理论假设将市场分为三种形式的有效市场,即弱效率市场、中强效率市 场和强效率市场。信息披露越充分、越完全的市场,其效率程度越高;而效率正 好是经济、投资、证券管理所追逐的共同目标。在理想的观念中,证券监管部门 力图使证券市场成为强效率市场,但在现实中是达不到的。即使如美国般对信息 披露要求严格的国家,其主要证券市场也只是弱效率的

4、;而中国的证券市场,到 处充斥着违规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根本无效率可言。所以,分析中国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现状,研究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的对策,促进有效证券市场的形成,正 是我们目前要做的工作。3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状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年多来,已逐步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信息披 露制度也已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违规 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 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有序化,并益发引起了管理层的关注”。3.1 违规形式3.1.1 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

5、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最 基本的要求。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 定期报告,一直是谎话连篇。3.1.2 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 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 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很少有作充分披露的。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 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这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客观原因。所以, 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便 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

6、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3.1.3 信息披露不及时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 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 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 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 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3.2 动机和原因笔者认为,从公司层面上看,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动机有三: 一 是简单地将上市等同于“圈钱”,有些企业把股份制等同于单纯的集资手段,把 上市募集的资金看作是“永远不必还本的无息贷款”。为达到证券法对公司上市

7、 的资格要求,一些企业和中介机构联手包装、粉饰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极力美 化企业以往的经营业绩、修改财务报表、虚报资产、甚至伪造相关文件,以求上 市“圈钱”。一旦上市成功,之前所作的种种承诺已成“南柯一梦”,投资者的钱 早已“打水漂”了。二是为配合庄家操纵股价,以便谋取暴利。“利”字当前, 各种违规手段层出不穷,比如虚报利润、虚增资产、修改财务报表,甚至联合媒 介传播各种假消息。 三是为应付证券法律规定的各种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弄虚作假,尽量使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对业绩等情况的要求, 以免被证监会、证交所“罚牌下场”。而从宏观环境看,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

8、因也有三 条:第一,法规不完善、监管不严是产生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首要原因。第二,证 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把关不严、法制观念不强、道德 水平不高,为上市公司“出谋划策”,对违规行为推波助澜。 第三, 上市公司 内部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公司内幕信息随意或提早 泄露。4 我国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及其问题探讨4.1 关于证监会权力的问题证券法第 7 条第 1 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 市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给多年来一直悬而未决的中国证监会的法律地位以最 高权力机构立法的确认,但证监会权力的整体配置状况依然令人不满意: 一方 面,与国外的证

9、券监管部门相比,中国证监会缺乏两个重要的权力:一是以自己 的名义代表国家或受侵害的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起诉证券市场违规者并要求民 事赔偿的权力,二是调查银行账户和电话记录的权力。 另一方面,与刚成立时 相比,证监会的权力实际上已有了相当大的扩张,而且随其权威的逐步树立,官 僚主义之风开始抬头:就对违反信息披露的调查处罚而言,并没有规定完善的调 查程序和处罚程序,也没有给与违规者、被处罚者陈述、辩解、申诉、上诉的充 分机会,这对于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监管是相当不利的。4.2 关于会计信息的问题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性中介机构,起着不容忽 视的作用。他们通常受聘于发行人

10、(上市公司),审查验证有关材料,并出具具 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意见或文件。这些文件将成 为上市公司申请发行和上市的重要上报材料或作为上市公司向外界进行持续信 息披露的内容,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一家上市公司的“命运”。 但是,由于当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制度还不完善,而且某些会计师的道德素质低、职 业操守观念差,出具虚假会计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事件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强化对会计信息审查是 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鉴于审计所固有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只要对其所 审计的财务报表已遵循了会计执业的通行标准,尽了

11、合理的勤勉义务,即使所出 具的会计信息仍有不实之处,会计师应该可以不承担责任;同时,考虑到注册会 计师作为专家人士,相对于普通中小投资者而言,又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建议对 其责任认定实行过错责任的特例过错推定原则为宜,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监管应特别注意的地方。4.3 关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问题证券法第60 条规定,中期报告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二个月内编制并公告;第61 条规定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 编制并披露。实际上,在这样长的时间间隔里,很可能使一些小道消息滋长蔓延, 也可能使一些关联人员利用时间差和内幕消息完成内幕交易,最终使时效性极强 的信息失去披露的意义。

12、当前广大中小投资者获得沪深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权威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各 种证券财经类报刊,内容庞杂、散乱,信息披露容易延误,缺乏系统性和即时性。 笔者认为,在互联网络发达的今天,利用电子传媒披露信息应该不失为一个及时、 有效的方法,但主要问题在于电子信息服务的费用较高、且服务规范也不统一, 这就要求“国家 建立电子系统为上市公司等证券信息公开服务,以引导信息市 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4.4 关于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与救济的问题无论是调整证监会权力的整体配置,还是合理规制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或是 缩短信息披露的时间差,归根到底就是为了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1998 年 9 月 证监会国际组织通过了证券监管

13、的目标与原则,其三大目标为保护投资 者;确保一个公平、公开、足够透明度的市场;减少系统风险。前两条与我们所 谈的信息披露紧密相关,以“保护投资者”为头条,更是道出了证监会国际组织 对于证券监管的出发点与归宿的共识;另外,该文件还提出“要保护投资者,最 重要的是需要上市公司完全披露影响投资者抉择的重要信息”。我国为在证券市场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的救济手段和途径极为欠缺:一方面 受害者不重视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力;更重要的是主管部门的认识和司法 机关的实践还不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精神的要求,乐于采用行政处罚和调解手 段;证券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过于分散,且证券价格浮动较大,损失不易统计, 这是民

14、事赔偿难于落实的客观原因;集团诉讼由于司法系统缺乏解决经验,证券 案件又比较专业、复杂,无形中又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另外,执行难又加大 对中小投资者救济的落实难度。结论所以,当前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与救济,重点是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赔 偿法律体系。与此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 制度,减少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最终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致谢感谢王燕老师不厌其烦的、耐心的批改我们的论文,一次次的指出我们的错 误并指导我们改正。给老师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很感谢老师如此负责任。 也感谢班长做各项通知,帮助收交论文。参考文献1Louis D.Brandei

15、s. Other Peoples Money & How the Bankers Use It.1933 2 陈甦,吕明瑜 . 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 中国法学 .1998 ( 1 )3 高西庆.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根据 .深圳证券市场导报 .1996 年 10 月 4 日第 17 版4夏普F 威廉,戈登J 亚历山大,杰弗里V 贝利.投资学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19985 王远明 . 略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 政法论坛 .19986 陈甦,吕明瑜. 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中国法学.19987 张忠军 .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分析 . 金融法苑 .19998 郭锋 . 中国证券监管与立法 .281 页 . 法律出版社 .20009 吴晓求. 中国证券市场展望主题:资本市场深化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199910 胡舒立.引爆从1998开始.143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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