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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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集中采购运 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境内各级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职能部门 按规定的程序,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有偿获取 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的行为。第四条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 效益原则。第五条 集中采购范围包括:()大宗物品类:动力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医疗设 备、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安全保卫设备、通讯设备、

2、电 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及用品、电子设备运转用品、 宣传用品、劳防用品、印刷品(含会计凭证)、出纳机具、 司服等。(二)工程类:营业办公用房的建造和装修(包括工程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评估、审价及项目管理等)。(三)服务类:网络工程及软件开发、物业管理、设备 维修、设备和软件系统维护、业务外包、审计、税务、律师、 咨询、资产评估、资产托管、培训、保险、广告、媒体策划、 会务服务、医疗体检及理赔查勘代理服务等各类服务项目。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商品,凡单次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 (含)的必须实施集中采购,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六条 集中采购实行采购监督管理与采购操作实施相 分离的运行机制。第二

3、章 集中采购的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第七条 集中采购的组织体系包括综合管理部门、实施 部门、条线归口管理部门、商品使用部门和合规监督部门。第八条 预算财务部,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部门。其职 责为:(一)拟定集中采购规章制度;(二)拟定集中采购商品目录;(三)监控集中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四)发布集中采购制度、集中采购目录等采购管理信 息。第九条 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集 中采购操作实施部门。其职责为:(一)根据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及采购档案管理;(二)建立、管理评审专家库,按规定确定参加评审成员;(三)组织签订商务合同和采购项目考评,协助商品验 收;(四)负责供应

4、商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五)发布集中采购项目信息。第十条 条线归口管理部门,是采购商品需求统筹管理 和提交采购申请的部门。其职责为:(一)审核商品使用部门的采购需求。对采购项目预算 金额、质量标准、技术参数、时间要求等按规定权限和流程 审核把关;(二)向采购中心提交其归口管理商品的集中采购申请, 协助评标工作;(三)组织商品使用部门进行商品验收,并提出付款申 请;(四)协助采购中心进行采购项目考评。第十一条 商品使用部门,是直接使用商品的部门。其 职责为:(一)向条线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采购需求。需求应包括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数量、质量标准、时间要求等具体内容;(二)负责商品验收以及参与采购项目

5、考评。第十二条 法律合规、审计和监察部门,是集中采购的 合规监督部门。法律合规部,负责集中采购的法律咨询,对招标文件、 合同等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审查。审计、监察部门,承担集中采购的检查、监督职责。第三章 集中采购类型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分为总公司集中采购、总公司选型 采购、分公司集中采购三种类型。(一)总公司集中采购:由总公司统一确定商品型号, 统一组织采购,统一签订采购合同。(二)总公司选型采购:由总公司通过集中采购确定供 应商范围、商品型号、最高限价等,分公司在总公司拟定的 框架内组织商务谈判,确定采购商品品牌、型号和实际采购 价格,并支付款项。(三)分公司集中采购:由分公司确定商品型号、组织

6、 采购并支付款项。第十四条 总公司选型采购商品选型有效期最长不超 过两年,期满后必须重新论证选型,重新组织采购。选型有效期内,选型采购商品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 的,且低于总公司选型采购价格的,总公司采购中心应重新 组织招标采购。第十五条 总公司每年发布集中采购目录,明确总公司 集中采购、总公司选型采购及省分公司集中采购商品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发布后,原则上在当年不予变更,如因特殊原 因必须变更目录内容,须经总公司预算财务部组织,报经总 经理室审批同意后,予以调整。省分公司可以根据总公司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发布全 辖集中采购目录。第十六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集中采购范围的商品暂全 部采用总公司集中采

7、购类型进行集中采购。第四章集中采购的形式与方式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按采购结果时效性分为单次采购 和年度性采购。(一)单次采购:是指采购条件、结果仅对当次采购有 效。(二)年度性采购:是指当次采购条件、结果在年度内 后续采购中有效、无需重新实施采购审批、招标流程。对采购频繁、采购数量大的商品,可实施年度性采购。 需实施年度性采购的商品,应由商品使用部门提出需求,经 条线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中心、预算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 理室批准后实施。年度性采购必须以招标方式实施。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按采购实施者分为委托采购和本 公司自行采购两种形式。(一)委托采购:是指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招标的采购形式。

8、由委托公司提供采购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规格要求、技术参数等,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二)本公司自行采购:是指由本公司集中采购中心自 行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形式。第十九条 本公司自行采购分有招标、竞争性谈判、询 价、单一来源等方式,其中招标又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 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通过投标邀请书邀请二家以 上(含二家)达到规定资质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邀请二家以上(含二家) 达到规定资质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四)询价采购,是指对二家以上(含二家)达到

9、规定 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及服务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及服 务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的采 购方式。第二十条 单次采购大宗物品 20 万元(含)以上、工 程类项目 30 万元(含)以上、网络工程和软件开发类项目 20万元(含)以上,服务类项目 20万元以上的商品采购, 采用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单次采购大宗物品 200万元(含)以上、网络工程及软 件开发 200 万元(含)以上,服务类项目 100 万元(含) 以上的商品采购,必须采用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对电脑、办公设备和家具等型号标准便于统一及市场竞 争充分的商品,单次

10、采购金额100 万元(含)以上必须公开 招标。所有总公司选型采购,均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第二十一条 投资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工程, 必须委托采购,并根据当地基建工程招标规定实施招标。分 公司对于 CI 标识、灯箱、消防及机房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 项目,可以与主题工程分离分项招标。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 200万元(含)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

11、合同估算 价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 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含)以上的。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采用招标方式而拟采用竞争性谈 判方式采购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采购中心申请, 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方可实施:(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投标人或者 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商品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 或者具体要求;(三)招标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而拟采用 询价方式采购的,必须是采购金额较小、货物规格和标准统 、市场竞争充分、价格变

12、化幅度小的商品,由采购中心提 出申请,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五条对于应采用非单一来源方式而拟采用单 来源方式采购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采购中心提 出申请,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方可实施:()拟采购商品的质量、种类具有市场唯一性,没有 其他供应商的;(二)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 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紧急采购的;(四)涉及国家秘密、重要商密的;(五)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在上年(次)招标有效期内 的;六)其他必要条件。第二十六条 采购中心应尽可能直接向源头供应商采 购,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对办公用品、小型电器等单价较低、无特殊

13、技术要求的 一般商品,在全省或全国连锁的大型超市内购置,视同按总 公司的要求进行集中采购。第五章 集中采购程序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集中采购商品,由总公司条线归口 管理部门确定投资预算、规格要求及技术参数。(一)分公司根据年度预算和业务发展需要向总公司条 线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采购需求报告。(二)根据分公司采购需求,总公司条线归口管理部门 提出立项报告,说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提供项目预算、技 术参数、时间要求及采购清单等,按规定流程审批。如由总 公司安排预算,但未纳入年度预算内的项目,必须先经总公 司预算财务部审核。(三)总公司采购中心根据批准的立项报告和条线归口 管理部门提交的集中采购申请实施集中采

14、购,采购商品不得 超过立项报告的预算范围和规格。(四)按照合同管理规定对合同实施审查后,由采购中 心组织签订采购合同。(五)总公司集中采购商品的付款清算方式分为总公司 统一付款和分公司自行付款。总公司统一付款,是指供应商履约后将发票、分公司确 认的收货清单,提交总公司条线归口管理部门。经总公司条 线归口管理部门对发票、收货清单、合同及相关附件审核确 认后,填制付款申请单,一并报送总公司预算财务部。总公 司预算财务部负责审核、付款,并向分公司寄送发票、收货 清单,与分公司进行资金清算。分公司自行付款,是指供应商履约后将发票、相关部门 确认的收货清单,提交分公司条线归口管理部门。分公司条 线归口管

15、理部门对发票、收货清单、合同及相关附件审核确 认后,填制集中采购商品验收单、付款申请单,一并报送分 公司预算财务部,由分公司预算财务部负责审核、付款。第六章 招标与评标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标采购,应当通过指定的报刊、网 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采购信息。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 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二十九条 邀请招标采购,应当向二家(含二家)以 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 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等事项。第三十条 采购中心或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业 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 性要求和条件(招标项目介绍和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 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和方 法等)以及签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并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第三十一条 对已发出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 或者修改的,由采购中心或委托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中国境内、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有良好的履约能 力和记录,资金财务状况良好。第三十三条 采购中心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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