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最新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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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掌握最新政策2011年企业经营年度已经结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规定,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就全年经营所得进行汇算清缴,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减除预缴的税款,实行多退少补。2011年的汇算清缴工作,与往年一样,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各项工作,不同的是,企业还必须掌握2011年国家制定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才能真正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一、收入方面的最新政策(一)继续执行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自2011年

2、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关于不征税收入使用管理等其他规定与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基本一致。(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纳入免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1176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债利息收入按持有时间实行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

4、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按实际持有天数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四)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或代持限售股收入应由企业纳税国家税务总局于企业转

5、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

6、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第(1)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以上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收回的留存收益为免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

7、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二、成本费用方面的最新政策(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可以按规定计提并税前扣除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是指从事开采我国海上油气资源的企业,为承担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用于井及相关设施的废弃、拆移、填埋等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前期准备等各项专项支出。主要包括弃置前期研究、停产

8、准备、工程设施弃置、油井弃置等相关费用。油(气)田企业或合作各方企业应承担或者按投资比例承担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其按本办法计提的弃置费,应依照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并准予在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规定,从2011年4月20日开始,海上油(气)田弃置费,按照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中规定的方法(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按月提取。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弃置费自进入商业生产的次月起开始计提。已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弃置费自作业者补充编制的设施废弃处置预备

9、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的次月起开始计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月计提弃置费,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月计提弃置费(预备方案中的弃置费总额累计已计提弃置费用)合同生产期(月)当月弃置费专款账户损益采用产量法计提弃置费,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本月计提弃置费(预备方案中的弃置费总额累计已计提弃置费用)本月计提比例当月弃置费专款账户损益本月计提比例本月油(气)田实际产量本月油(气)田实际产量期末探明已开发储量企业依本办法计提的弃置费,凡改变用途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企业计提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可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2011年5月1日之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1)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

11、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按新规定执行。(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3)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可在税前扣除。(三)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可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同期同类贷

12、款利率、员工服饰费用、空勤训练费、固定资产改扩建和有效凭证提供时间等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了以下成本费用税前扣除问题:1、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13、。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2、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3、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

14、税前扣除。4、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5、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

15、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继续计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三、资产损失方面的最新政策企业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要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申报扣除。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颁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新办法主要内容如下:1、资产范围。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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