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赔偿制度问题--王飞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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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浅析农村土地赔偿制度问题以武汉市江夏区为例 全文篇幅太长,文章拖沓,压缩到4000到4500字,其中第一部分内容较多,有喧宾夺主之嫌,第二部分表述繁杂,第三部分实际内容太少,第四部分表述不清;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文章的第二部分内容和后续的内容没有关联,提出了问题,但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先改改吧,改好了再给我看看内容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增长,随着而来的是逐年增长的大量土地征用,造多余回车去掉成大量失地农民,近年来,大量土地被征用,数量逐年增长,这造成大量农民失地其中但由于存在产权不明晰,赔偿制度不合理等问题,对农民土地权益造成很大损害。本句缺主语本文从土地赔偿

2、的测算体系出发,对现行土地赔偿产值倍乘法和农地价格因素修正法进行分析对比,得出应该将市场化因素纳入体系的主要观点结论。同时也浅显的对其他因素和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他问题到底是什么问题,是否会冲淡文章主题?希冀能进一步完善土地赔偿制度。关键词: 土地赔偿 农民土地权益 农地价格因素修正法 一我国土地征用现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发展,GDP增长率水平较高,从2000年到2009年,十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9.6%。高增长带动城市化,城镇化迅速扩张;全角大量基础设施的建设,经济开发区的落成等,势必造成耕地的占用,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土地空间开发开发空间潜力趋小,大型城市的辐射,对周边的农村土地的开发

3、愈多,所造成的农地征用增愈多,农民失地人数逐年上升,耕地减少问题越来越不可小视严重。据我国第一次农业普查的数据显示,1996年我国耕地面积为13003.92万公顷(19.51亿亩), 而2006次全国农业普查时数据是12177.59万公顷(18.31亿亩),减少了826.33万公顷(1.2亿亩)。图表来源:国土资源局官网(为什么这个表是彩色的?呵呵)(图和表都应该有名字,图的名字在图上,表的名字在表下) 全国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主要来自四点,一是生态退耕,二是农业结构的调整,三是建设占用耕地,四是灾毁耕地。(见表1)表1(如果需要保留本表,请将单位提出,表中近留下数字就行了)年份生态退耕农业结构

4、调整建设占用耕地灾毁耕地200159.07万公顷万公顷16.37万公顷2002142.55万公顷34.90万公顷19.65万公顷5.64万公顷2003223.73万公顷36.41万公顷22.91万公顷5.04万公顷200473.29万公顷20.47万公顷14.51万公顷6.33万公顷200539.04万公顷1.23万公顷13.87万公顷5.35万公顷200633.9万公顷4.0万公顷25.9万公顷3.6万公顷20072.54万公顷0.49万公顷18.83万公顷1.79万公顷20080.76万公顷(11.4万亩)2.49万公顷(37.4万亩)19.16万公顷(287.4万亩)2.48万公顷(37

5、.2万亩)2009-图表由国土资源局官网数据整理所得注释:2001年灾毁耕地未公布。2009年国土资源部没有公布该四项指标的数据。注释的字体比正文小一号 从数据分析(表1)可以看出,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在2005年前占主要因素,05年开始,农业结构调整比重下降,建设占用耕地所占比重上升,2006年占总体的38.42%,2007年达到79.61%,2008年为76.98%,连续三年成为耕地减少最重要影响因素。 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虽然很大程度影响耕地面积,但由于它并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为可恢复耕地,对农村的影响尚小。但建设占用耕地却改变了耕地的使用方式,一旦征用,可恢复性极小,对农村、农民影响

6、极大。如2003年,全国征地286026.41公顷(农用地),其中耕地203508.89公顷,耕地占到被征用总数的71.14%,造成失地农民5482423人。2005年,全国征地达286026.41公顷,其中耕地为203508.89公顷,又造成约300万失地农民。现今该数字数量还在(继续)增大。 随着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征地引发的问题也不断显现,特别是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日益突出,大量失地农民在土地使用权丧失后不能得到应有经济与保障权益,生活甚至生存受到影响和威胁,他们形成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对社会发展与稳定带来不利因素。如2009年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茶杯门”事件,就是征用农民的土地而未付清土地

7、款而引发的。(现行土地赔偿制度的缺陷以及执行过程中缺失更造成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很大损害。)(本文从当前我国土地赔偿制度出发,分析现行我国土地赔偿标准对农民及农民权益的影响。)?为什么是红字? 二我国现行土地赔偿制度的问题 现行阶段我国施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依据的是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从四个方面补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费,青苗费。补偿以一次性补贴为主,采用的是“产值倍乘法”的计算方式、基本为货币形式。它在过去十年的实践操作中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经济发展,其对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不足等缺陷日益凸显。1 土地价值的合理性不合理 在“产

8、值倍乘法”中,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倍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种单一的产值倍数法已不能适应如今的社会要求。首先,被征用前三年和当期虽然产值可能变化不大,但随着物价上涨等因素,三年前的产值贴现到今天显然要大于该值?三年前的贴现到今天?不可能吧!。其次,它没有考虑到土地在农业用地和非农用地间的转化,当土地被征,即转入非农市场,其价值显然不同。当前土地被征中价值严重低估,对失地农民的利益损害很大。2产权不明晰(本部分层次不清,重点不突出)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界定模糊,权利归属不清。我国现行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文献都

9、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在具体的权限代表上存在乡镇、村级、村民小组三级主体,所有权不明确,经常产生三级之间的越权和侵权,特别是在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上,经常出现不公平现象,失地农民的利益补偿份额经常被分割,直接造成经济利益受损。第二、 空格去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边界不明晰。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沙滩以及其他土地。,属于全民所有”

10、。但上述法律规定,在现实中很难找到明确的界限。第三、国家成为集体土地的控制者。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国家征收的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这表明农村集体没有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土地的最终处分权仍然归国家和政府所有。第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权得不到保障。由于征地权属于国家,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被分散,所以土地流转收益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农民失去土地后,因为对土地没有的实际处分权,所以只能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很少份额。3公益性界限模糊,寻租严重(同上一段一样,本段过多引用一些规定的原文,使得文章

11、拖沓感很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这一法律条文明显存在一定的缺陷。“公共利益”这一标准带有一定的笼统性,它所涵盖的范围有多大,哪种土地征用行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些问题法律条文都没有清晰的界定。漏洞的存在必然会使投机分子有利可图。在征地过程中,寻租行为的严重泛滥,使得“私人利益”披上“公共利益”的外衣进行非法征地活动。并且在征地费用方面享有“公共利益”征用的政策。该制度的问题具体表现在:第一,政府土地征收权不受限制,导致大肆圈地,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第二,土地征收后,违法征地

12、、用地严重,征地程序混乱。第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进而被搁置,补偿实施不规范,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利益遭到损害。基于以上问题,国家应该制定详细的条文,明晰“公共利益”的范围,这不仅有利于政府在处理征地问题的操作层面上得到严格的规范,使征地行为合法化、程序化。同时也能协调好“国家公共利益”和“农民公共利益”间的关系,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维护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4 地区差异因素由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差异较大(见表2),在考虑土地赔偿制度制定中,应根据实地调研更加细化地区土地赔偿标准和规定。表2 2009年东、中、西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数据地区/项目 平均每户发放(元)平均每亩发放(元

13、)平均每人发放(元)近郊发放标准(元/亩)远郊发放标准(元/亩)东部9382528834218192421618265中部534671378711622137878748西部6634018151154271913418281平均7121020257162891904515098 资料来源:编辑整理得到?这个表述实在不清晰,难道还有哪个图表不是编辑整理得到的?从表中可以看出,东部地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平均每亩发放93825元,是东、中、西部平均数的1.42倍,是中部地区的2.09倍,西部地区的1.58倍。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人均发放金额来看,东、中、西部平均每人发放20257元,这个补

14、偿标准,按目前安徽省(该省能代表全国的一般水平)农村居民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约5.54年的时间(2009年安徽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655元);按目前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约1.98年的生活(2009年安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0234元)。而且从人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的情况看,东、中、西部差异较大,东部地区人均发放标准约是三个地区平均数的1.40倍。5 法律执行力不够最近几年来我国土地违规案件频繁发生,农民的权益遭到损害,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执行力不够。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普遍偏轻、不到位,产生了极大的负面效应。据统计,2004年11月至2006年8月,中部某省各级

15、国土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党政纪处分建议96人,实际落实不到一半;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32人,实际仅追究7人。沿海某市国土部门2005、2006两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37件,仅执行了1件。违法处理不到位,违法者反而得到重用或升迁,刺激了一些政府和部门违法用地。 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除重点项目外,未能提供合法用地手续的1.3万宗,涉及土地面积约24万亩。这90个城市中,有11个城市违法用地的面积超过了1万亩,其中很多是中等城市;有17个城市违法用地宗数占新增建设用地宗数的比例在80%以上;有8个城市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 2008年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共清查出以租代征、违规扩大工业用地、未批先用三类土地违法案件3.17万件,涉及土地面积336.4万亩。通过查处,共收缴罚没款40亿元,没收和拆除非法建筑物面积2627.9万平方米。据了解,大部分重点地区土地违法案件立案率和结案率都已接近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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