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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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20当一个人拥有财富的时候,他需要一个健康的身体来充分享 受人生的快乐;当没有钱的时候,他更需要健康的身体,因为健康 的身体是他唯一的本钱。下面是WTTWTT小编整理的传染病防治法 实施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 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 门共同实施。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 在本系统内

2、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 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 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 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 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 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3、第二章 预防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 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第八条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 病媒昆虫的危害。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 规定办理。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 施。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 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

4、等公共卫生设施。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 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 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 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 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 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第十二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 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 证。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

5、防接 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 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 监测任务。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 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 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 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三)

6、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 3 类: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 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 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 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 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 种类。第十七条 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 格管理:(一)菌(毒)

7、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 责。(二)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 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 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

8、,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 复工作:(一)鼠疫、霍乱;(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 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 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 膜炎。第十九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 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 uU岗。第二十条 招用流动人员 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 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第二十一条 被甲类传染病病原

9、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 求进行处理:(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1. 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 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2. 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 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3. 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 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1. 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2. 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3. 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4. 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5. 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

10、烧处理。第二十二条 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 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四)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 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 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 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第二十三条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 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按照 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11、。第二十四条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 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 构监督指导下使用。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 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 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 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 的血液和血液制品。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

12、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 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 用。第二十八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已在人、畜间流行时,卫生 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职责分别对人、畜 开展防治工作。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不得外、一 运。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旱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 理,捕杀狂犬、野犬。(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

13、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 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 理。(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第三十条 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 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卫 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 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 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 在

14、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预防传染病传播和扩散的措施。第三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 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 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 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 结论。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内施工的建 设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负责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第三十三条 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 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第三章 疫情报告第三十四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 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

15、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 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第三十五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 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 镇于 6 小时内,农村于 12 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 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 染病病人时,城镇于 12 小时内,农村于 24 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 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 时,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 卡。第三十六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 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 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 地政府。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 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 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 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 由户口所在地负责。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 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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